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赖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他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法律对他们实施民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要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这个年龄段的人已经参加社会劳动,有稳定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认为他们是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因此,也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虽有精神障碍,但并未完全丧失思维能力,能够实施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行为,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为,此类人年龄小、或者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认识和判断力,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驶。
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浅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知识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个知识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此知识点通常会以客观题(单选、多选、判断)形式出现。
其中,最常见的考察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一个案例,问这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给个案例,问这个人自己独立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如:6周岁的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7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小明也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己独立为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如:6周岁的小明花2元钱买个冰激凌,冰激凌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上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在精神上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如:15周岁的中学生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做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与他能力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如:15周岁的小明接受爷爷给的200元红包有效,花2元钱买的冰激凌买卖合同也有效。
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做的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如:15周岁的小明拿了30万元钱去买了一辆车,车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该车的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是无效的。
因此,在追认之前是效力待定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在精神上正常的,在年龄上已满18周岁的人。
如:19周岁的大学生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在年龄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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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简单理解,只要是活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1】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 /weizhang/default.asp?id=16152 【内容提要】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
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
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
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
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关键词】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现有理论多将之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相区别而与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相联系,殊值讨论。
这一问题的辨析,有助于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制订,故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资参考。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性质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其作用仅在确定其法律地位,使其法律人格得以具体表现。
但享受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不等于具体权利的享有及具体义务的负担。
就人身方面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其为法律所直接赋予,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当然享有。
但就纯粹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有些固然可因某种事件的发生而依法取得(如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继承权),但多数情形,财产权利义务系因自然人实施的行为而发生。
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既包括实施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及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之外的违法行为)的资格;狭义的行为能力,则是自然人实施合法行为的资格,而从最狭义之理解,则行为能力仅指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并不包括实施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名词解释
自然人名词解释自然人:是指按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主体能力:个体所具有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能力包括: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身份能力、法定能力、权限能力、责任能力。
从法律上讲,它是个体进入法律关系,成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所具有的能力叫做实际能力,它是通过生理素质、知识技能、经验教育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主体的能力,通常以其实际能力来衡量,即看其是否达到了该能力应达到的水平。
精神障碍:行为人精神错乱,导致他人无法与之形成有效的意思联络或不可能与之形成有效的意思联络。
如患者无法正确表达意思、回答问题错误、性情大变、人格改变等。
人格权:亦称人格利益,指基于特定自然人人格而产生的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监护权等。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人格权,只有在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会消灭,这就是死者生前人格权和生存人格权。
人格权是绝对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9、自然人意思自然人,又称原始自然人,是指未出生的婴儿。
未出生的婴儿没有自然人人格,也就不具有人格权。
生命权:人们依照法律规定,从国家、集体、他人那里获得生命维持其生命延续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是人身权的核心。
人格权的其他权利都是围绕生命权展开的,是人身权的具体体现。
2、自然人与国籍自然人是指出生在一国境内,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根据出生地国籍原则,出生在一国境内的人具有该国国籍,即取得该国国籍。
3、自然人的年龄期限自然人的年龄期限,是指自然人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期间。
自然人的年龄期限,可分为法定年龄期限和生理年龄期限。
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指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由利害关系人向该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人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因生理或心理有缺陷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利害关系人向该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人为死亡人的一种制度。
自然人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
自然人行为能力知识点总结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行为权利和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自由意图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民法的基础,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进行合法行为的前提。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是个人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正常进行的前提。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种类根据民法规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能够独立进行一切法律行为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需要辅助或者代理人协助完成部分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不同的行为能力种类决定了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独立进行一切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成年人、没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包括成为未成年人或者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况。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需要辅助或者代理人协助完成部分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而失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包括成年人或者治愈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等情况。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失去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取得和保持这种能力。
一般来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没有精神问题或者智力问题的人可以取得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类型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类型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个人依法享有并能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不同的情况,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类型。
首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完全能够独立行使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
独立进行诸如买卖、租赁、婚姻、离婚等民事活动,其行为具有法
律约束力。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定限制,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辅助才能行使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通常是指未成年人和部分精神障碍者。
未成年
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
进行民事活动。
而精神障碍者在部分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民事活动。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由于智力、精神等原因完全无
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丧失了行
为能力。
这类人通常是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民事事务的,其
个人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类型,每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
简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简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相信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都一样,没什么分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然而对于什么是民事责任能力,在民法学界可说是众说纷纭,争议不断。
据我所查阅的资料,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
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包括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为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
其二,侵权行为能力说。
所谓侵权行为能力,亦称责任能力,是承担侵权行为之责任的能力。
持此说者或者认为侵权行为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或者认为其仍属广义民事行为能力之一面,但均承认侵权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差异。
其三,意思能力说。
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
对于民事责任能力与其它民事能力的关系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固然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而无意思能力也同样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共生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的区分情况,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其四,识别能力说。
这是传统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所采行的通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或者说是“行为人足以承担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义务的识别能力”。
这里的“识别能力”,处于判断层次上,在程度要求上明显低于作为推理层次的“意思能力”。
还有学者以识别能力说为基础,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自然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并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虽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然对意思能力的要求要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即有识别能力即可。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浅析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浅析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出生的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资格的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
抽象的人的概念,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平等性。
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保障。
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能力是法律認可或赋予法律主体胜任某项活动的主观性条件,是一种法律主体本身所蕴涵的,待于具体实现的可能范围。
此能力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的一种具体特性,还包括责任能力、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是从民事责任的具体存在形态中抽象出来的,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1.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含义的不同界定不法行为能力说。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意识能力说。
该学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识能力。
识别能力说。
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
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说。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2.笔者认为,“民事责任”不特指具体的责任形式,仅表明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而在衡量民事主体是否应就不当行为承担具体的责任时,要根据具体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民事主体是否承担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涵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生命具有规范属性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 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
第四章 自然人
2、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荷花女》案件 荷花女》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 陈永贵》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存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如已故自然人 人格权、 人格权、著作身份权等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死者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遗族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某些权利能力仍然存 续说等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综合考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条规定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我
国法律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下面将就这两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
首先,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依法享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这意味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买卖财产、受赠等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种
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或者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协助才能进行民事活动。
例如,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
患者等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
这些人在进行某些民事活动时,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协助才能有效进行。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人因精神缺陷、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无法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
这类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民事事务。
总的来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种情况。
这些标准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自己的行为能力,并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自然人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变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体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二、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三、监护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监护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赋予所有的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等于任何自然人都有能力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若要参加具体的民事活动,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这种能力往往取决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即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而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
民法在赋予自然****利能力的同时,确认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者只能参加一定范围的、与其心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所以,民事行为能力因人而异。
自然人因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例如,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其恢复健康以后,应该依法取消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以及责任能力这三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通过辨析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与权利,以及他们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文章将从定义、特征、影响因素等方面对这三种能力进行逐一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它们在实际法律操作中的应用。
文章还将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探讨。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视角,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上用来评价自然人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它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能力决定了自然人能否有效地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拥有财产、提起诉讼等。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行为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通常指达到法定年龄的成年人,他们具备完全的自主决策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则适用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状况部分受限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协助和监督。
无行为能力人,如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丧失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在法律上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行为能力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能力的评估和判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行为能力的认识和理解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深化。
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又称意思表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它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观条件,也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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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
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
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
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
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关键词】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现有理论多将之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相区别而与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相联系,殊值讨论。
这一问题的辨析,有助于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制订,故本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资参考。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性质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其作用仅在确定其法律地位,使其法律人格得以具体表现。
但享受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资格并不等于具体权利的享有及具体义务的负担。
就人身方面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其为法律所直接赋予,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当然享有。
但就纯粹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有些固然可因某种事件的发生而依法取得(如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继承权),但多数情形,财产权利义务系因自然人实施的行为而发生。
因此,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实施一切行为的资格,既包括实施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及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资格,也包括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之外的违法行为)的资格;狭义的行为能力,则是自然人实施合法行为的资格,而从最狭义之理解,则行为能力仅指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并不包括实施法律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能力。
德国、日本学者多认为行为能力仅指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应予从之。
(注: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笔者认为,对于行为能力的理解,应当从此项制度设置之目的着手。
就民事权利义务的创设而言,近代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即承认个人得以自己的行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
但自然人的行为须基于其正常的意思(意志)而实施方可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故意思表示真实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法律行为须以具有足够辨认行为后果之能力的人所实施才能有效。
而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决定于其智力发达水平。
由此,民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和条件,对自然人的行为资格予以确认或者限制,此即设置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理由。
至于行为能力制度之要旨,全在于确认自然人是否具备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发生权利义务之行为的资格,即可否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自然人对违法行为的实施,其后果为单纯义务(责任)的发生,无能否实施或能否独立实施之谓,仅涉及责任能力问题。
而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表意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因其均非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不涉及行为人判断能力之有无,故也不存在有无独立行为之资格的问题。
例如,对于事实行为,任何自然人均可实施。
未成年人施以无因管理或吟诗绘画(事实行为)而创作作品,无需赋予其任何独立行为之资格。
因此,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当属无疑。
在此,应首先理清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以及实施具体法律行为的资格之间的界限:(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有所联系但也有所区别。
所谓联系,表现为行为能力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而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如无主体资格,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行为能力)即成为无本之木,毫无意义。
而如果法律仅仅赋予主体以权利能力而概不承认其独立行为的资格,则自然人的人格则同样成为空中楼阁,无从落实。
但是,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法律上的意义和价值不能等同,更不能混淆: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有无表现在其法律人格的有无,而行为能力的有无与法律人格之有无毫无关系。
鉴于欠缺行为能力的人既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也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似乎赋予其权利能力并无意义,德国一些学者(Fabrichcius以及Gitter等)提出所谓“权利能力相对化”之理论,认为应从积极的方面来理解权利能力,即权利能力是从行为能力中“派生”出来的,为此,权利能力应当是指从事法律上有效的行为的能力。
此种理论遭到其他学者的批评。
德国学者Larenz指出,法律上确定某人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意味着将通过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该权利主体。
事实上,有些人即使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也是由其他人来行使其权利的。
重要的是,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是为谁的利益而为。
因此,将权利能力赋予未成年人而并非将之赋予其父母,自有其合理的意义。
故应坚持对权利能力的传统定义。
(注: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实施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的区别行为能力为法律赋予自然人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一种概括性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
在这里,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
对此,法国学者特别强调,行为能力不同于“授权证书(pouvoir)”。
授权证书(如经许可而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等),是当事人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
授权证书的有无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享有某种行动资格,其可使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得以实现,对财产拥有授权证书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选择,通过订立处理自己财产的合同而实现其行为能力。
但授权证书有可能被法律所限制(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3款规定:夫妻中任何一人不得单独对家庭住宅进行处分),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而为第三人享有(如法定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委托代理人依委托授权而享有代理权)。
(注:Jacques Fluor et Jean-luc Aubert;Droit civil,Les obligations,t.I,5e édition,par Armand Colin Editeur;Paris 1991.176.)因此,自然人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如属于相同等级(如完全行为能力),则并不因其实际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的范围差异而有大小之分(例如在我国,作为商人的自然人与作为非商人的自然人实施具体法律行为的资格范围是不同的,个体商人得实施营业行为,而一般公民不得实施,但这并不表明个体商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大于一般公民)。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责任能力的关系依笔者观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等同于其行为能力,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行为能力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关系意思能力,为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
对之,瑞士民法称为判断能力,我国台湾民法称为识别能力。
(注: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有台湾学者指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必须以其具备意思能力为要件,民法学说及立法上所采不同。
法国学者认为行为能力应包括“天然能力”与“法定能力”,天然能力即意思能力,同时具备前述两项者,方可具备行为能力;瑞士民法也采此理论(《瑞士民法典》第13条规定:“成年且有判断能力的人有行为能力。
”)。
但德国民法则将意思能力视为意思表示有效之要件而非行为能力取得之要件,欠缺意思能力的人只是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但与其有无行为能力无关。
(注:《德国民法典》第104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为:1.未满七周岁者;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的除外。
”第105条规定:“1.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2.在无意识或者暂时性精神错乱状态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3条、第15条及第75条)与德国民法相同。
(注: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78.)至于日本民法,虽然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务与学者通说认为,缺乏意思能力的人(无意思能力人),即使有行为能力,其法律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注: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52.)显然也是将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分而视之。
上述学说及立法例的差异之发生,其实在于对意思能力的理解角度不同:如果将意思能力理解为一般的、抽象的辨认行为后果的能力,则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只有具备意思能力的人,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故意思能力自然是行为能力的要件,其表现为:年龄为判断自然人有无识别行为后果之能力的基本标准,但成年人如不具有意思能力(精神病人等),则仍然不具有行为能力,此即所谓“法定条件”(年龄)与“天然条件”(意思能力)共同作为行为能力条件的理由;如果将意思能力理解为实施具体的法律行为时之辨认行为后果的能力,则被一般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即有意思能力的人,完全有可能因酗酒、吸毒等原因而于实施行为时不具有意思能力。
这就是认为欠缺意思能力不等于无行为能力的理由(如前所述,依德国民法规定,暂时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并非无行为能力。
同时,暂时精神错乱者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
就其本来之义,意思能力应当是指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
意思能力的有无,当为客观存在之事实。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然人得以其行为创设自己的权利以及约束,但须以其行为系基于其正常的意思活动而发生,即法律行为须由能够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人实施,方可具有法律效力。
德国民法及日本民法实务认为缺乏意思能力的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正是基于此种思想。
但是,不同的人于不同的情形,其意思能力均有所不同,而意思能力之有无,于事后证明十分困难,倘若能够证明,对于相对方又会带来始料不及的损失,严重损害交易安全。
此种做法,与法律交往要求的简便性和安全性格格不入。
诚因“一个人在从事每一项法律行为之前,不可能对行为相对人或行为相对方进行某种形式的‘成熟测试’”。
(注: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410.)鉴此,法律必须将通过行为能力制度将意思能力“定型化”:(注: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53.)对于客观上经常处于无意思能力状态的人(如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确定其在法律上无意思能力(无行为能力),不问其实施具体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统统确认其行为无效。
(注: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8-109.)由此,无意思能力就从一种客观状态,转为一种法律上确定的状态(无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