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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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收集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

第十条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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