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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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 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 一种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外权利和义务。如中 世纪西欧各国贵族对农奴新娘的初夜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 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1.关于权利不同的学说
资格说,权利即资格。 主张说,权利即主张。 自由说,权利即自由。 利益说,权利即利益。 法力说,权利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为某种 利益而从事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 可能说,权利即可能性。 规范说,权利即是规范所允许的行为尺度。 选择说,权利即自由的选择。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对法律权利和义 务,可以从不同的角 度、按照不同的标准 进行分类。可以从六 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 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 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案件蕴含的法律问题
此案例反映了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普遍性的现象: 权利冲突在案例中,原告的休息权和被告的娱乐权都是正当 的,但却是冲突的。
权利的冲突在案这个案件说明: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 如何抉择?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界限如何协调?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与义务释义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 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去理解权利和义务。法律意义 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罗马法。权利概念产生后,人们关于 权利的本质所作的阐释各不相同。
法理学
主讲人王建国 郑州大学法学院 wjglawyer2008@163.com
学习难点
• 根据什么标准对权
利
与义务进
行分类?
• 如何对权利与义务 进行区别以及他们
之间的联系
案例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 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了几个学生进行教学活动。 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反 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在居委会、派出所 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把他告上了法庭。
现实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 称“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 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 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现实义务也称“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 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 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 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 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 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 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 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合同法 中关于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这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作出的划 分。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 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 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 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
相对。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 “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 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 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 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 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 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 实现。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 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 邻居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 受到了损害。如何界定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界限?是本案处理的关 键。
案件处理
•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官据此规定以“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判决被告 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施,并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
对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通说 是: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 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 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 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 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 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 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如我国 宪法第二章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是。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 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 一种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外权利和义务。如中 世纪西欧各国贵族对农奴新娘的初夜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 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1.关于权利不同的学说
资格说,权利即资格。 主张说,权利即主张。 自由说,权利即自由。 利益说,权利即利益。 法力说,权利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为某种 利益而从事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 可能说,权利即可能性。 规范说,权利即是规范所允许的行为尺度。 选择说,权利即自由的选择。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对法律权利和义 务,可以从不同的角 度、按照不同的标准 进行分类。可以从六 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 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 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案件蕴含的法律问题
此案例反映了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普遍性的现象: 权利冲突在案例中,原告的休息权和被告的娱乐权都是正当 的,但却是冲突的。
权利的冲突在案这个案件说明: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 如何抉择?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界限如何协调?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与义务释义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 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去理解权利和义务。法律意义 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罗马法。权利概念产生后,人们关于 权利的本质所作的阐释各不相同。
法理学
主讲人王建国 郑州大学法学院 wjglawyer2008@163.com
学习难点
• 根据什么标准对权
利
与义务进
行分类?
• 如何对权利与义务 进行区别以及他们
之间的联系
案例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 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了几个学生进行教学活动。 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反 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在居委会、派出所 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把他告上了法庭。
现实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 称“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 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 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现实义务也称“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 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 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 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 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 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 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 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合同法 中关于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这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作出的划 分。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 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 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 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
相对。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 “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 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 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 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 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 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 实现。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 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 邻居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 受到了损害。如何界定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界限?是本案处理的关 键。
案件处理
•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官据此规定以“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判决被告 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施,并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
对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通说 是: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 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 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 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 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 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 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如我国 宪法第二章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