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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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 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 一种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外权利和义务。如中 世纪西欧各国贵族对农奴新娘的初夜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 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1.关于权利不同的学说
资格说,权利即资格。 主张说,权利即主张。 自由说,权利即自由。 利益说,权利即利益。 法力说,权利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为某种 利益而从事活动,或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 可能说,权利即可能性。 规范说,权利即是规范所允许的行为尺度。 选择说,权利即自由的选择。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对法律权利和义 务,可以从不同的角 度、按照不同的标准 进行分类。可以从六 个方面进行划分: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 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 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案件蕴含的法律问题
此案例反映了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普遍性的现象: 权利冲突在案例中,原告的休息权和被告的娱乐权都是正当 的,但却是冲突的。
权利的冲突在案这个案件说明: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 如何抉择?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界限如何协调?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与义务释义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 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去理解权利和义务。法律意义 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罗马法。权利概念产生后,人们关于 权利的本质所作的阐释各不相同。
法理学
主讲人王建国 郑州大学法学院 wjglawyer2008@163.com
学习难点
• 根据什么标准对权

与义务进
行分类?
• 如何对权利与义务 进行区别以及他们
之间的联系
案例
某退休工人爱好弹钢琴,退休后在家支起两架钢 琴,除了自己弹之外,还招了几个学生进行教学活动。 但美妙的琴声并没有让小区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反 而成为影响邻居休息的罪魁祸首。在居委会、派出所 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邻居把他告上了法庭。
现实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 称“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 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 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现实义务也称“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 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 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 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 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 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 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 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合同法 中关于缔约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这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作出的划 分。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 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 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 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
相对。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 “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 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 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 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 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 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 实现。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由于钢琴声没有达 到环保法关于噪音的规定标准, 邻居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 受到了损害。如何界定双方的权 利与义务界限?是本案处理的关 键。
案件处理
•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官据此规定以“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判决被告 在自己的房间中加装隔音设施,并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用。
对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通说 是: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 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 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 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 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 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 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 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如我国 宪法第二章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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