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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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9(000)016
【摘要】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655-6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诚信为上出口企业划分5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修订,4月1日起实施[J], 曾锐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J], ;
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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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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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令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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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热线a企业及报关员管理①我司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性质不变,现为A类企业。
想了解企业管理类别会发生变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只是企业名称变更,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不会发生变化,仍适用A类管理。
②我司是一家新办的报关企业,刚取得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编码为3***987***。
想了解一下海关编码的第几位可以反映我司是报关企业?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海关注册编码由数字和24位英文大写字母(I与O除外,下同)组成,采用5层10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企业的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海关经营类别和流水号。
第三层为第6位,当企业为报关企业时,其第6位代码固定为“8”。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司海关证书的第6位为数字“8”,可以说明你司是报关企业。
③我司是一家美资长毛绒玩具生产厂,现在接到美国方面的通知,需要我司配合申请参与中美C-TPAT联合验证。
想知道,如果通过该验证,会给我司带来哪些便利?b关税及贸易管制①减免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还没有办理下来,我司如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通关口岸还是主管地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因此,你司如果想申请税款担保应当向减免税设备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
②我司有一票修理物品需復运进口,想了解一下进口征税时的汇率是如何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第十六条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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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法,AA类你的企业属于A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通商》孟庆伟AA类企业作为我国海关管理的高类别示范企业,“稽查验证”手段有何特殊意义?乔进明:在新《办法》修订之前,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只注重对企业既往行为的审核,这虽然对其经营管理状况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却不够准确、全面。
稽查验证是针对AA类企业设定的新型管理手段,具体转化了AEO认证的程序和作法,按照“前验后管”的管理程序,一是在经初步审核拟评定AA类管理类别前对企业实施稽查,验证企业是否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要求;二是在企业通过AA类别评定后,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控,并根据风险评估确定是否进行实地稽查,验证企业是否仍具备AA 类管理类别的资格。
这种事前验证和事后监控的稽查方式将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情况做到全面掌控,使企业分类管理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
目前,海关稽查部门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并在部分海关予以试行,效果良好。
《通商》:因为AA类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所以对很多能满足申请AA类条件的A类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那么是否意味着,一旦跨过了这个高标准的门槛,AA类企业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呢?赵义:已评定为AA类的企业,只要不符合AA类企业条件中的任一条件,海关则对其类别进行调整。
AEO制度要求海关对经认证的高信用守法企业(AA类、A类)实施持续性管理,这意味着海关不仅在准入阶段要对企业进行认证,而且还要持续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所以要求企业要定期向所属海关报送相关资料。
需报送的材料有:1.每年年初向海关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以便于海关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判断;2.每半年向海关报送一次《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以服务于海关监控式稽查,保证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始终处于海关可控范围;3.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每年报送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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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分类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维护海关监管秩序。
2.公平公正: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分类精确:海关对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要准确、精细。
4.分类动态性: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过程中要随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和更新,保证分类结果的时效性。
三、企业分类的依据1.经营主体: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类。
1.1 个体工商户: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注册并取得独立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1.2 有限责任公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3 股份有限公司: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4 其他:指除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经营主体。
2.经营规模: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分类。
2.1 大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2 中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企业。
2.3 小型企业:指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企业。
2.4 微型企业:指注册资本不满100万元的企业。
3.经营行业: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所属的经营行业进行分类。
3.1 制造业:指以物质为主要输入,通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加工、生产物品的行业。
3.2 服务业:指以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业。
3.3 农业:指以农作物的种植、畜禽的饲养、渔业、林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行业。
3.4 其他:指其他未列入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行业。
四、企业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1.分类标准制定:海关将制定详细的企业分类标准,包括各类企业划分的条件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解析19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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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但相关 企业仍应高度重视 其类 ,
别评定和分类 管理 , 尤其抓住新 《 办 法》 放宽AA 、 类企业认定标准 的 类 A
契机 , 积极 申请 较 高的 企业 管理 类 别, 以充分享受海关 为合法守信企业 提供的便 利措施 。四
(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度进一步接轨, 障进 出口贸易安全 保 与便利, 海关需要实施更加科学的企
评论与建议
AA 、 类 企业通常可享受以下 类 A
o 在原 《 办法 》 A 类 进出口 中, A
业 分类管理 。 《 新 办法 》 正是在这一
背景下修订出台的。
货物收发货人 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需达到3 0 万美元 00 中西 部10  ̄" 0 0i 美
企业 管理 类别 上调需 由企 业 向 海关 提 出申请 并提 交 申请 书及 相关
材料。 类 、 类企业 的认定需 由直 AA A
属 海 关 批 准 , AA类 企 业 的 认 定 一 且
如下表所 示 , 《 法》缩小了 新 办 适用C 类管理类别 的进 出口收发货人
范围:
代 理报 关 企业 , 海关 批 准可 以在 经 货物 放行后再 提交相 关的纸质 报关
实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 优先办 理加 工贸易备案 、 核 销、 变更等手续等 同时根据2 1 年8 7 00 月2 日生 效的
条件, 业在新 《 法》 企 办 下仍将 被海 关 划分 为AA、 B、 D A、 C、 五个 管理 类别 , 并适用相应的差别管理 措施。 其 中AA 类和A 企业 适用 相应的通 类
元) 以上 。
便捷通关措施 :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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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进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0号【颁布时间】2008-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企业分类管理培训材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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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适用C类管理:
一、设置的企业管理类别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 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 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 B、C、D五个管理类别。全国海关实行统 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
二、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的差别管 理措施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 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 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 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 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六)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 △
四、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一)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二)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三)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 理: (四)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 管理: (五) 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及D类所列情形,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
(二)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 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 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 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
介绍《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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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1
符合下 列条件 之一的
•首次注册登记的
2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 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7/16/2013 2:46 AM
3
21
B类条件(报关企业)
不符合 AA、A、 C、D类 条件
B类
1
符合下 列条件 之一的
•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 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 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 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 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 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 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 总量在3000票以上
7/16/2013 2:46 AM
20
B类条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5
企业分类评定条件
这部分主要介绍AA、A、B、C、D 五类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 具体评定条件。
7/16/2013 2:46 AM
16
AA类条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7/16/2013 2:46 AM
17
AA类条件(报关企业)
2
• 上一年度代理 申报的进出口 报关单及进出 境备案清单总 量在2万票以 上
7/16/2013 2:46 AM
2
第一部分 修订情况介绍
7/16/2013 2:46 AM
3
修订情况介绍
本部分主要介绍海关为什么要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 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 的《办法》的办法有何特点?新修 订《办法》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7/16/2013 2:46 AM
4
26
7/16/2013 2:46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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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
精选ppt
5、B类企业(第十七、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完全一致 未发生C、D类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首次注册登记的 ❖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
❖ 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精的选ppt
4.1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第九条)
❖有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
以上的
精选ppt
4.2 D类报关企业标准(第十五条)
❖有走私罪的 ❖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 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精选ppt
3.1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标准(第八条 )
❖有走私行为的 ❖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
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 清单总票数千分之一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 元以上的 ❖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 以下的
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 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连续一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 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精选ppt
2.2 A类报关企业标准(第十三条)
❖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 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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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署稽发[2008]8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8.03.13【实施日期】200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3月13日署稽发[2008]8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对外公布,并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是中国海关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8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改善海关执法环境、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新修订的《办法》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中国海关参加签署的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要求,在总结、吸收以往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海关实际,借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运用守法便利原则和信用、风险、贸易安全等管理理念及管理方法,对海关“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实际应用予以制度保障。
《办法》的出台是按照《2004- 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深化海关管理制度改革中的基本制度安排。
《办法》的施行既有利于实现海关管理目标,同时也是推进海关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贸易便利、执行所参加签署的国际协议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领导,全面部署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工作(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c3f2e1afc4ffe473368ab5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解读海关总署1月30日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一、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一)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令第71号发布)自1999年6月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发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深入,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适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海关管理模式变革的需要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海关制度的重要基础。
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新型监管模式,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是实现海关监管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是解决目前海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和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人力资源矛盾的根本办法,其基础地位和守法便利导向作用日益重要,是海关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三)整合便利措施,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为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总署及有关海关相继出台了一些通关便利措施。
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将这些通关便利措施进行整合、规范,统一海关的执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的办法有何特点?与原制度相比,《办法》有以下特点:(一)将中国海关签署的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转化为国内制度。
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实体要求、贸易便利措施和认证程序纳入其中,明确了贸易安全与验证稽查的内容和要求。
(二)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
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并明确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也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为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其它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预留了相应的立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MeasuresoftheCustomsofthe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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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ree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No.170 The 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which were deliberated and adopted at the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January 4, 2008,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April 1, 2008. The 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Implementing Classified Management over Enterprises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71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March 31, 1999 and the Provisions 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ient Customs Clearance Measures by Large-scale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Enterprises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86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n July 20, 2001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Mou Xinsheng January 30, 2008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Chapter I General Rul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ncouraging enterprises to abide by laws and be self-disciplined, enhancing the efficiency of 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safeguarding the safety and convenience of import and export trades,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shall apply to 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consignees and consigners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and customs declaration enterprises registered with the Customs. 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other enterprises shall be separately prescrib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Article 3 The Customs will, in light of the enterprises' performances in observing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customs rules, relevant provisions on clean government, their respective business management situations as well as the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statistical records, etc., establish five management categories of AA, A, B, C and D to evaluate and classify relevant enterprises, and announce the management categories of enterprises. Article 4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will, by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law-abidingness and convenience,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differential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enterprises in different management categories, of which the enterprises in categories of AA and A shall be subject to corresponding convenient customs clearance measures, enterprises in category of B subject to common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enterprises in categories of C and D subject to strict control measures. The Customs across the country will carry out uniform enterpris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The Customs shall intensify cooperation with enterprises, and conduct regular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business contact therewith. Article 5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shall guide and supervise the work on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and the Customs directly under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examining, approving and regulating the management categories of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s. 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of Management Categories Section 1 Consignees and Consigners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Article 6 The consignee or consigner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in the category of AA shall simultaneously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Having been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A for at least one year; (2) Having the gross import or export value more than 30 million US Dollars (or 10 million US Dollars for central andwestern regions) in the previous year; (3)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customs administration, enterprise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trading safety upon the inspection of the Customs; and (4) Submitting a Report on Business Management Status and the audit report for the previous year as issued by an accounting firm every year; and submitting a Form on the Import and Export Business every half a year. Article 7 The consignee or consigner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in the category of A shall simultaneously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Having been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B for more than one year; (2) Having never committed the crime of smuggling, the act of smuggling or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n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for one consecutive year; (3) Having never been subject to any custom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ue to importing or exporting goods infringing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one consecutive year; (4) Having no defaulted taxes or fines for one consecutive year; (5) Having the gross import or export value more than 500,000 US Dollars in the previous year; (6) Having the error rate of import or export declaration below 3% during the previous year; (7) Having sound accounting rules, as well as truthful and complete business records; (8) Having taken initiatives in cooperation with customs administration, timely handling various customs formalities, and provided truthful, complete and valid 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 to the Customs; (9) Submitting a Report on Business Management Status every year; (10) Handling the formality for reissuing and altering the Register Document for Customs Declaration of Consignees or Consigners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rding to provisions; and (11) Having no bad records in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nd institutions of commerce, people's bank, industry and commerce, taxation, quality inspection, foreign exchange and supervision, etc. Article 8 The consignee or consigner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C: (1) Having committed the act of smuggling; (2) Having violated the provisions on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for more than three times in one year, or having been accumulatively fined more than 500,000 Yuan due to the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n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within one year; (3) Having been subject to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twice within one year for importing or exporting goods infringing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r (4) Having defaulted in payment of taxes or fines payable in the amount of less than 500,000 Yuan. Article 9 The consignee or consigner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D: (1) Having committed the crime of smuggling; (2) Having committed the act of smuggling more than twice in one year; (3) Having been subject to custom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thrice or more within one year for importing or exporting goods infringing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r (4) Having defaulted in payment of taxes or fines payable in the amount more than 500,000 Yuan. Article 10 Any consignee or consigner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that has not been under any of the circumstances as mentioned in Articles 8 and 9 but meets any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B: (1) Having been registered for the first time; (2) Its management category has never been adjusted after the initial registration; (3) An enterprise in the category of AA neither satisfies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r original management category nor meets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r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A; or (4) An enterprise in the category of A does not satisfy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r the original category. Article 11 Processing enterprises registered at the Customs shall be subject to classified management in light of the consignees or consigners of import or export goods. Section 2 Customs Declaration Enterprises Article 12 A customs declaration enterprise in the category of AA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simultaneously: (1) Having been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A for more than one year; (2) Having deputized more than 20,000 (5,000 for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import or export declaration forms and archival filing lists for entry or exit of the country in the previous year; (3) Meet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customs administration, enterprise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trading safety upon the inspection of the Customs; and (4) Submitting a Report on Business Management Status and the audit report for the previous year as issued by an accounting firm every year, and submitting a Form on Import or Export Business every half a year. Article 13 A declaration enterprise in the category of A shall simultaneously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Having been subject to the management category of B for more than one year; (2) Both the enterprise and its practicing customs declarers have never committed the crime of smuggling, the act of smuggling or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n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for one consecutive year; (3) The goods declared under its agency have never been confiscated by the Customs due to the infring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 one consecutive year; (4) Having no defaulted taxes or fines for one consecutive year; (5) Having deputized more than 3,000 import or export declaration forms and archival filing lists for entry or exit of the country in the previous year; (6) Having the error rate of import and export declaration under its agency below 3% during the previous year; (7) Having made accounts and business records according to law, and having recorded down all the activities regarding the commissioned declaration business in a truthful, accurate and complete manner; (8) Submitting a Report on Business Ma n a g e m e n t S t a t u s e v e r y y e a r ; b r b d s f i d = " 1 7 2 " >。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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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9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海关总署第197号令•【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企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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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2010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一)有走私罪的;(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以上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第十七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直属海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应当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申请调整为B类、C类管理的C类、D类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
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二)B类企业有 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企业在海关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前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的,海关终止管理类别调整的审核,并作出终止管理类别调整审核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