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名校标类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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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名校标类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标识的管理和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校名校标类标识(以下简称“学校标识”)包括:

(一)校名中、英文名称(包括缩写、简写、改写字样);

(二)校名标准字、校徽及其组合;

(三)以“高校”“学校”名义注册的商标;

(四)各类校庆标识;

(五)以其它形式表示的、足以使社会公众或特定活动中的相关人认为是与高校有关联的各项称谓、符号、图案和建筑。

第三条学校标识代表学校形象,依法受到保护,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保护学校标识不受侵害,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四条学校标识所有权归属高校,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标识的注册、授权、监督并统筹协调维权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标识使用规范(即“视觉识别系统”)的制定与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对带有学校标识商品的制作、销售和管理。

第二章非营利性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师生员工在校内开展教学科研、师生教育、综合管理、文化活动、学术交流、体育比赛等非营利性活动时应规范使用学校标识。

第六条学校鼓励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中规范使用学校标识。

第七条学校企业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已经授权使

用学校标识的企业外,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标识。已经冠用学校标识的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名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已经授权使用学校标识的企业进行规范和清理。

第八条校友及在学校备案的各地校友会开展的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非营利性活动可以规范使用学校标识。

第九条校外单位和个人,因与我校相关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在非营利性活动中需要使用学校标识的,可以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详细列出活动相关情况,由校内相关单位审核,学校办公室审批后可以规范使用学校标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至少应包含:

(一)开展活动的情况介绍;

(二)学校标识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其必要事项说明;

(三)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业、公司、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办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及其它项目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范围并得到学校批准外,必须在合同中有相应条款明确“允许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并不自然包含无偿使用的权利,也不自然包含可以使用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利。”

第三章营利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营利性使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高校标识的各种形式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将高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高校标识用于服务项目;

(三)将高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

他商业活动;

(四)制作、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含有高校标识的商品;

(五)制作或者销售高校标识;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高校标识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高校标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对经营带有学校标识的商品实行专营制度,由后勤保障部对带有学校标识的商品进行专营。

第十三条学校对使用学校标识加工制作商品的,实行许可制度,由后勤保障部对带有学校标识商品的制作与销售行为进行管理。

校内单位和个人委托外单位加工制作印有学校标识产品的,须报后勤保障部审核同意后,与受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所制作的产品仅供委托方使用,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销售。

第十四条除后勤保障部外,校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标识以营利目的(含潜在营利目的)使用的,须向后勤保障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保障部审核、学校办公室授权、签订许可合同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在签订合同时,须明确获得使用许可的使用人应规范使用学校标识,同时还须明确学校标识的使用范围、品牌价值、违规使用责任等条款,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授权许可使用学校标识应缴纳许可使用费。后勤保障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情况,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标识用于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准入制度及收费标准,确保学校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第四章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学校标识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以欺骗、侮辱等其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使用学校校名校标类标识。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学

校校名校标类标识,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标识从事任何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等活动。

第十九条经学校授权许可使用学校标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授权使用许可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让学校标识使用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第二十一条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标识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权追究未经授权非法使用高校校名校标等学校标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使用学校标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其使用权并酌情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按“视觉识别系统”规范使用学校标识的;

(二)摆放、张贴、造型等出现变形,影响学校标识的原义的;

(三)纪念品、印刷品、礼品等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原申请活动发生调整的;

(五)超出使用许可范围的;

(六)拖延缴纳或不缴纳使用费的;

(七)有其他不当使用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单位的标识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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