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中的女性女性主义国际法方法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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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中的女性——女性主义国际法方
法论述评
黄涧秋
2013-04-17 11:53:07 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临汾)2008年1期
内容提要:女性主义国际法学方法以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批判国际社会的父权制体系,并且试图改变这种现状。国际法的组织性结构使得国际法漠视妇女的权利和法律地位,男性拥有决定国际法内容的话语权。国际法的公/私领域两分法导致妇女被局限在家庭领域,受到家庭权力结构的压制。国际人权法的平等原则、权利的划分等不能彻底地保护妇女的特殊权利。但是,女性主义也存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国际法女性主义社会性别父权制
作者简介:黄涧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苏州 215006)
国际法学的产生晚于国际法。从17世纪的格老秀斯开始,国际法学逐步演化出各种学术流派。伴随着国际社会的女权运动,女性主义国际法学开始发展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和方法。女性主义是国际法学流派中的“不同的声音”。女性主义国际法学在描述国际法实在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和其他国际法理论进行批判和解构,为国际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理论框架。同时,女性主义国际法学自身也包括了各异其趣的子流派。
一、宏观分析:女性主义与国际法方法论
女性主义(feminism)在英语词汇中的基本含义是妇女角色的社会革命,这一概念从产生开始就带有对现有社会制度的批判性和破坏性的意味。女性主义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同时存在于各个学科中。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女性主义法理学”(feminism jurisprudence)定义为“研究妇女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学分支,它包括法律与社会对妇女偏见的历史、这些偏见在现代法律中的消除和妇女法律权利与社会承认的增强”。这一定义将女性主义概括为三段式思维进路的方法。女性主义内部虽然存在各种分支派别,但是它们的出发点都是“女性经验”,都是对“男性化的”主流法理学的一种反动。
法律学者将女性主义理论扩展适用于法律的诸多领域,而国际法遭受女性主义的批评则是晚近才发生的。[1](P64)国际法的女性主义方法起源于国内法的女性主义方法,但是前者并不是完全地移植后者,前者也不是后者在国际关系中的延伸适用。因为两者在解构对象上存在本质的区别。澳大利亚女性主义学者查斯沃斯等人认为:国际法比其他法律领域对女性主义分析更加开放,在国内法层面,法律与政治的区分是维持法律中立性和客观性的关键,而这种区分在国际法上并不存在相同的权重。[2](P644)国际法女性主义所关注的国家间的国际体制以及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与国内法女性主义不存在可比性。国内法女性主义关注的女性法律地位一般限于一国管辖范围之内,而国际法女性主义正是要批判国际法的“公/私”划分的二元结构——国际法将妇女权利留给国内管辖。但是,我们不能把国内法女性主义与国际法女性主义割裂开来。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一个关键的连结点——国家,国家既是国内法的主权者,又是国际法的造法者和主要行为体。如果说国内社会是一种父权制社会,那么国际法女性主义所批判的父权制国际社会正是各个父权制结构国家协调意志的产物。
女性主义也是一种国际关系理论,它以性别角色观照和揭示国际关系的现实,批判传统的父权制的国际关系理论。社会性别是国际关系理论和国家对外政策的一个变量和国际关系研究的基本范畴。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包括了自由主义、激进主义、经验主义、后现代主义等分支,这些分支与国际法女性主义流派也存在很大的对应关系。那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女性主义究竟是什么关系?两者是否重叠?国际法学理论中的国际法/国际关系学派(IL/LR)是一种交叉学科的方法,其基本方法就是将观察国际行为者行为的国际关系理论纳入到国际法研究中,试图建立国家行为影响国际法规则的内容的模型。国际法/国际关系学派的方法有助于避免国际法学的纯“法律性”,将国际法规则以外的变量纳入到国际法学研究的视野中。由此看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女性主义具有很大程度的共通性和交叉性,两者都关注国际关系秩序中妇女的地位问题。但是,我们不应当混淆这两种方法,尤其要廓清国际法女性主义的独立范畴。“法律诉求专门的知识”[3](P298),我们首先要重视国际法作为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纪律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实际上,国际法的其他方法也都或多或少地联结了非法律的因素,例如法律和经济学派。一方面,国际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都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它们的方法之间必然存在互通性;另一方面,国际法学毕竟是以国际法现象作为其独特的客体。国际法虽然是解决现存的复杂和变动的体系的众多方法之一,但是它在形成相互接受的义务上具有其独特的威信和影响力。[4](P63)国际法学方法比国际关系学方法具有更多的规则认识性、规则评价性、规则解释性、程序性和实践性,这在女性主义方法上亦然。
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国际法方法正是人们在认识国际法现象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用的工具。国际法方法论的发达程度决定了国际法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早在20世纪初,著名国际法学者奥本海就认为:“方
法”意味着国际法是具有它自身独特的和严谨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路径的科学。国际法方法论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国际法学成为完整的知识体系。方法依附于主体的认识活动,因此方法具有主观性,不同的国际法学者或学者群偏好不同的方法。但是,方法又受到认识客体的影响。20世纪以来国际法调整领域和调整方法的扩大为国际法方法的变异提供了外在的条件。
在国际法的形成时期,国际法方法主要呈现出自然法学派方法与实在法学学派的对垒格局。它们的对立是根本性的,因为它们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持有本质不同的解释,并且它们具有各自的哲学基础。在20世纪末,《美国国际法杂志》举办的论坛对欧美时下盛行的国际法方法的流派进行了归类和整理,大家认为目前国际法学界中最主要的方法有七大流派:实在法学派、纽黑文学派、国际法律过程、批判法律研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女性主义法理学、法律和经济等。
在这些方法的派别中,女性主义具有较大的现实批判性,它试图揭示国际法的准则和程序如何反映了男性的统治地位以及试图改变这样的现状。虽然女性主义与其他六个流派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对立性。“这些研究方法大多数是可以共存的,因为它们追求各种不同的研究目标”。
[5](P120)方法是实现研究目标的手段,如果说女性主义的研究目标主要是为了重新确立女性或女性权利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那么,法律与经济方法的研究目标是法律如何实现经济效率的结果。既然这些方法追求不同的研究目标,那么这些方法之间不一定是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这七种方法是否存在共同的假设的前提?在这七种方法中,女性主义与批判法律研究方法是最为亲近的,因为它们都对国际法的性质和预设、决策者的身份进行挑战和解构。女性主义虽然不是批判法律研究学派的一个分支,但它也采纳了批判法律研究学派的部分观点。而在政治权力不平等分配的重要性上,女性主义与纽黑文学派、法律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