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中国的刑法能否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中国的刑法能否在中国的领土外适用?是否存在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的罪行?过去的行为能否用将来的法律评价?(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也就是在、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二)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本国及本国人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上各原则都有缺陷见5、结合原则:综合上述各项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皆采其它原则。
国内犯1、属地管辖原则2、(一)刑法规定(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解释:1、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择一说”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全部行为或者部份行为;单独犯行为或者共犯行为;既遂行为或者被一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过境犯罪B 结果: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设想结果)以及危险状态。
如甲在俄罗斯向中国境内乙射击不中;虽然没有对中国境内产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射中同样是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不论这颗子弹是否射中,只要它进入了我国“领域”就可以说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在国外途经我国的工具上装爆炸物品。
虽然“行为”(也就是安装炸弹这一动作)和“结果”(也就是炸弹爆炸或不爆炸都是结果)都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我们既可以说炸弹在途经我国的时候,其危险状态(也就是这颗炸弹有可能在我国爆炸)经过了我国,同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刑法的空间效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适用和发生效力的能力。
也就是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决定了刑法规范在哪些区域和地方可以被适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刑法的空间效力通常受到国家主权的限制,即刑法适用的范围取决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管辖权。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刑法的空间效力可以覆盖整个国家,也可以限定于特定的地理辖区,如州、省、市等。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管辖规定。
在国际刑法上,刑法的空间效力还涉及到国际刑事司法的范围。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拥有对涉及国际犯罪的个人的管辖权,以保障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
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促进正义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刑法规则在特定的地理辖区内得到有效执行,避免了违法行为的遗漏和法律的滥用。
同时,刑法的空间效力也体现了国家法律体系的主权和自治原则。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哪些地域、哪些人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是刑法适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1.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仅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 属人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对其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对其领土外的犯罪行为,如果侵犯了该国的国家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刑事管辖原则刑事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和条件。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三、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1. 对国内犯罪行为的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无论犯罪主体是何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2. 对国内公民在国外犯罪行为的效力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整理课件
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整理课件
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整理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普遍管辖原则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 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劫 绑架 交官 空 恐
保护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2 3
侵犯的是我国国家 或公民的利益 行为人的行为为重罪
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虽然经过外国审 判 ,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 但是在外国已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 用范围, 用范围 , 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 地方、 地方 、 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 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 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 就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 即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 内有效。 内有效。
讨论
共 实
乐
为,A
,B
?
A
公
属
则
B
公
适 护 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案例:刑法的空间效力【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
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来源: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幺地方和对什幺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幺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幺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1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交往更加频繁,涉外犯罪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逐渐成为法律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其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国家刑法对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实行调查、追诉、审判和执行刑法的能力和范围,它是刑法行为的外延限制和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
国家依法制定的刑法必须考虑到其在外国的预防效力,并根据情况采取积极的监督和调查措施,特别是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犯罪的外籍人员或企业;2.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在制定刑法时要尊重他国的主权平等,不得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作出不公平的惩罚措施,并应尊重外国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相互沟通的原则;3.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
不论犯罪行为的地点在哪里,犯罪信息的采集、录制、审查、审判与执行,都应当遵循本国的刑法规定,并做到一视同仁、不分国籍。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的意义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1. 提升国家安全水平。
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侵害安全的外籍人员,国家可以运用刑法的计量和空间效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边境安全控制和防范政治风险;2. 切实保护本国公民和企业。
国家可运用刑法的空间效力追查那些跨境作案的外国人员或企业,保护本国人员和企业的一般性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3. 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助于加强国家间法律合作和信息交流,增强刑事司法的全球合作和守卫国际法治领域内的核心价值。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1. 司法主权问题。
国家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要尊重其他国家良好的刑事司法惯例,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实现共赢和互利;2. 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适⽤效⼒,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那么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有效⼒。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论该船舶或飞机是否⾏驶或飞⾏在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包括在国外,适⽤我国《刑法》处罚。
犯罪⾏为或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如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丙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或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发⽣,上述两种情况都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我国《刑法》处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作⼈员和军⼈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以及外国⼈在我国领域外犯上述罪后进⼊我国领域的,除实⾏引渡的以外,可以适⽤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罚。
另外,外国⼈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适⽤我国《刑法》。
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主体的适用效力。
也就是要通过刑事立法解决刑事管辖的原则、方式和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建立刑事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形式。
它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惩治各种犯罪,保证刑法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大的意义。
实践证明,现行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对人民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刑事管辖权,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和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下探讨。
一、我国刑事管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所谓刑事管辖制度,是指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和国家形式,为防止和惩处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通过刑事立法所形成的刑事管辖体制、原则和范围。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从第3条至第8条对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了进一步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地域管辖范围的拓展。
我国刑法第3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刑事地域管辖的空间范围。
刑事地域管辖所及的领域,除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所包括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外,目前,还应包括法律延伸的地域管辖范围,这部分内容也可称为“准地域管辖”。
(准地域管辖指的是我国依照有关国际公约所享有的对毗连区、大陆架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和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
)1988年10月25日我国鉴署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该法除明确了我国领海及内水的界限和范围,还对毗连区概念范围及管制作了规定,即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法硕刑法辅导: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硕刑法辅导: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属地原则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犯罪地的确认:(1)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适用属地原则,确立刑法效力。
(2)在中国的船舶或飞机上犯罪,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3)未遂犯、共犯犯罪的确认,通常采取扩张立场。
(4)发生在火车、使领馆的犯罪,其犯罪地点应当以该火车、使领馆所在地为准。
2.属地原则的例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发生在港澳特区的犯罪。
属人原则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1.适用对象:国际犯罪。
如:公海上的海盗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种罪等。
2.处理原则:或起诉或引渡。
3.补充作用:对属地、属人、保护原则的补充。
(三)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1.通过司法协助。
2.保留再次审判权。
刑。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从国际刑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分析刑法在不同空间维度中的适用情况。
文章主要包括刑法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刑法的管辖原则以及刑事犯罪的跨境追诉等内容。
通过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进行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执行机制,加强刑事司法合作与国际交流。
1. 引言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空间上的差异性,刑法的适用与国内法不同,需要考虑刑法在不同领域和地域中的效力范围。
2. 刑法原则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即刑法针对的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犯罪行为。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都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空间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 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所适用的地理领域。
根据国际刑法的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国内适用原则按照国内法规定,刑法主要适用于本国公民和对本国领土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国内适用原则保证了刑法对本国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保护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3.2 跨国追诉原则在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中,规定了刑法的跨国追诉原则。
即使犯罪人不在国家辖区内,只要该犯罪行为违反国际法或涉及国际利益,国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诉。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跨国犯罪行为中的适用性。
3.3 文化冲突与适用原则在涉及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之间,刑法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冲突。
在解决文化冲突时,应采取适用更为有利于人权保护和社会和谐的原则。
保证刑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适用性,维护国家之间的法律和谐。
4. 刑法的管辖原则刑法的管辖原则是指刑事司法权力作用于特定地域的原则。
刑事司法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属地管辖原则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刑法适用于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国家。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国内犯罪行为中的有效适用。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的空间效力在我们考试中经常就刑法进行考查,而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一般认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这四个方面,下面我们就其中的知识点详细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加以记忆。
一、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注意:1、“领域内”包括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2、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属地管辖有一项除外规定,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属人管辖《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注意:1、属人管辖所规定的是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如果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还是适用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不追究的情形为罪轻,最高刑为三年以下,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三、保护管辖《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注意:1、保护管辖所规定的的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犯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如果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还是适用属地管辖;2、保护管辖的适用有两个要求:①罪重,最低刑为三年以上;②犯罪地不受处罚除外。
四、普遍管辖《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注意:普遍管辖的适用前提是:①我国参加或者缔结了该项国际条约;②该罪行一定是国际罪刑,缔约国普遍管辖,如海盗、战争、种族清洗、国际贩奴等。
【最新】浅析刑法的时空效力-精选word文档 (2页)

【最新】浅析刑法的时空效力-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刑法的时空效力一、法律和时空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
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
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
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
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1.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上的时间效力,简称为时效。
顾名思义,也就是说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约的,是将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间之内的规章制度。
如果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那么你的这些权力便已经丧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驶。
总而言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规定了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群的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属地原则。
也就是说按照地域为标准,只要你在现今所生活的领域内犯了罪,无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遵循法律。
(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基本参考标准。
(3)保护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以保护国际组织的整体利益为原则,只要是侵犯了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也不管你在哪儿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国刑法。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任何法律都有适用的范围,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宇宙最中央谓之中国。
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
当乾隆皇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倨傲地说:“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陆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
”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大清朝以外的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个和中国平起平坐的国家。
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
这就像西汉元帝时期,陈汤出征攻伐西域,大败郅支单于,将单于一家老小屠杀殆尽,悬首示众,还义正词严地说“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然而当时,在地球的另一端,却诞生了与清朝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念。
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
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外国人犯法,刑法也能管在现代刑法中,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就能鞭及多广。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这些刑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方一定的人,这也就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
看起来比较复杂,其实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
公基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公基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考查方式和重难点1.小案例考察刑法空间效力,在题目中直接问属于哪种管辖原则。
2.小案例考查属地原则最优先,在题目中涉及多个国家均可以管辖,问由谁管辖。
二、属地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内犯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l 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土。
例如:湄公河惨案。
我国船舶在途径缅甸时发生案件,最终案件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体现了属地管辖原则。
l 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土。
案件发生时国际列车、汽车途径哪国则由哪国管辖。
2.属地管辖原则的“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二者只需要具备其一即可。
例如:张三在美国制毒,途径俄罗斯,销往我国。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则美国、俄罗斯、我国均有权管辖。
3.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主要包括3种情况。
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三、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犯轻罪的(最高刑在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这意味着也可以追究。
第七条中没有规定要求双重犯罪原则,也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保护管辖原则有此规定)。
浅谈刑法的空间效力

浅谈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要学得好,是一门技术活。
刑法的制定的本质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相关的法益。
那刑法到底能管多宽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此处需要注意的几方面:1.该处“领域”包括了领土、领水、领空;2.国采用的是船旗国主义,即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是属于我国的领域范畴,但需将国际列车与国际长途汽车排除;3.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有一处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即可。
二、属人管辖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可见,若是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犯的是轻罪(最高刑在三年以下),追究其犯罪成本与惩罚教育犯罪不成正比时,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因代表着国家形象,不适用该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一律受追究。
三、保护管辖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知,我国刑法是一只长臂猿,能将手伸向在领域外针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但手臂长度有限,该犯罪需为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四、普遍管辖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国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明楷教授将刑法的空间效力分为两方面(如下表):
刑法的空间效力适用原则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式较观点一有一定的进步,但并不十分科学。张教授在《刑法学》(第三版)一书中提出了如下的观点:“对于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必限定为"行为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是可以理解为"裁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有欠妥当的,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可知在犯罪时行为人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若将条文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则可考虑适用观点二的解释。然而笔者并不赞同对此进行修改,因为《刑法》是最具强制力的法,必须让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结果能够预测,如果肯定适用审判时行为人国籍的观点,可能会使受审判人员缺乏犯罪预测可能性,导致祸从天降。例如:英国人甲在英国对我国公民乙实施了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行为”在英国不认为是犯罪或仅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适用审判时法的话必然导致我国《刑法》要追究甲的责任,而甲又缺乏对其行为后果的预测可能性,明显与保护原则相违背。观点二在对保护管辖原则进行解释时犯了与观点一同样的错误,在此不累述。
试论刑法的空间效力
作者:杨光辉 职业:法学学生 学校:山东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这里的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①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明确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六至十一条,对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由于学者们对刑法空间适用效力的解释将主观因素也加入其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设立目的及含义存在误区,难以较好地解决国家间管辖权纠纷,且理论界多将对刑法空间效力的研究目光投向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忽视了对国内刑法空间理论的研究,这就造成了国内刑法空间效力研究的停滞,需指出这种做法是舍本逐末的做法,国际空间刑法理论必然需以国内刑法空间效力理论为支撑,没有国内刑法空间适用理论的支撑,国际刑法空间理论自然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如果在研究国际刑法空间效力之前,不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及立法现状,就不会取得实效且容易造成管辖权的混乱。本文即是为了解决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效力问题,明确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对现有理论的归纳、总结、修正及批判,结合对法条的理解,逐步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揭示刑法空间效力的真正内涵。
【关键词】空间效力属人(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折中(管辖)原则
【相关法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看了许多学者的著作与论文,几乎千篇一律,毫无新意,大多与陈兴良与张明楷观点相类似,这并不是说学者们的抄袭,实在是学界对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笔者认为是时候对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作出相应的阐释,以引起学界对此的关注。
正如前文所述,学界和司法界对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虽多存争议,但极少人对此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相反学者们更多地将目光投向国际刑法的空间效力,这种做法很难得到笔者的认同,国际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必然以国内法为蓝本,没有国内刑法的规定,国际刑法自然得不到有效的施行。国际刑法的实行必然要与国内刑法的适用相联系,如果对国内刑法的空间效力不做出明确的规定,就很难使国际刑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对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学界主要存在如下几种相对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观点: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三版)一书中写道:“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属地管辖原则与属人管辖原则是两个基本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对这两个原则的补充和发展。”
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上述观点无法解决当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时如何“充分保护”的问题,如果将保护管辖原则认定为补充原则,则无法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各种管辖原则的效力与适用顺序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着重探讨,在此不做过多叙述。
(Ⅱ)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存在重复规定的现象,刑法条文中对属人管辖原则规定在第七条,条文如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然而陈兴良教授在阐释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时明显对该条文做出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内犯罪的情况也规定在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论从学界还是司法界都得不到支持。根据观点一,当我国公民在国外对我国公民侵害时不仅适用属人管辖原则还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我国刑法中属人管辖原则是针对我国人民在国外对我国公民以外的其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实施犯罪的情形,而非针对观点一所述犯罪对象既可是我国公民利益也可是我国国家利益,犯罪人既可是本国人也可是外国人,犯罪行为地既可为国内又可为国外;我国《刑法》条文中保护管辖原则做出了如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规定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公民和国家实施犯罪的情况。
(三)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赵秉志的观点与此相似,在此不述)。
在论文的开始笔者首先要指出本文所涉及的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均是针对我国刑法条文及我国社会现状所提出的,本文将结合我国现有刑法空间效力理论领军人物的见解来正确认定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并通过论述逐步证实学界对刑法空间效力真正效用的误解,希望引起学界的关注,不要将其忽略,因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人们在立法机关作出法律修改前,不能修改法律,只能通过解释使现有的法律更加地符合社会需求。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建立在本国的文化传统之上的,因此应当将法律联系我国的现实情况作出解释,而不宜以外国的理论为基础,对我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因此在探讨我国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时,笔者更看重对我国《刑法》中相关法条的分析。笔者在下文中将以我国的刑法条文为蓝本,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及社会现状,并联系国外优秀的刑法理论,试求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使刑法空间规则更加适应社会的需求,减少适用过程中的混乱。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正文】
研究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其目的,有的学者指出研究刑法的空间效力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刑法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坚持此种观点的如李东海③;也有的学者主张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张明楷、陈兴良均持此种观点。④笔者对上述观点均持否定态度,认为他们均误解了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目的。通过法条分析,不难发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刑法》从充分保障我国公民和国家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凡涉及我国国家和利益的事项,均规定在我国行使管辖权范围之内,即使像《刑法》第八条的排除适用事项,也确认了我国刑法对此有管辖权,只是不予处罚。显然,从这个角度讲,上述学者的观点均是站不住脚的,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为准则,凡侵犯了我国国家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我国都有管辖权,都应当适用我国的《刑法》,而非像陈兴良和张明楷教授所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如果将刑法空间效力理论的目的认定为确定我国的刑事管辖权范围,则并无多大必要,大可做如下概括性规定,如:凡是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我国都有管辖权。显然刑法空间效力的确立目的并不在此,或者至少可以说,确认我国刑法的刑事管辖范围并非刑法空间效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被侵害后对不同情况下(国人在国外对外国人犯罪,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等)的救济力问题,即各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问题,以及适用我国刑法的必要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