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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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2章无形资产使用与监督

第3条凡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的,必须向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经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4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后,与归口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5条通过审批的单位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或保密等相关协议,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资料。

第6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关于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

第7条本企业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部(或无

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8条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企业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企业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本企业领导报告,为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及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9条对于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其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10条企业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本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11条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 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损失或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 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2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2. 未按职责要求工作,致使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

4. 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6. 擅自将无形资产转让、处置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第13条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者。

2.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第3章相关账务管理

第14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 和财务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其具体工作如下。

1. 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

2. 对账目差异进行及时分析与调整。

第15条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其账务管理内容由财务部解释。

第17条本制度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签批。

第18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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