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污权初始核定总体思路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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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遇到的障碍及解决方案排污权交易,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本文论述了排污权交易的特点,操作模式。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意义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解决途径。

标签: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污染物;污环境容量1.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和特点排污权交易,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

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上,它的主体是污染者,客体是剩余的排放许可。

排污权交易有以下六大特点[2]:①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降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②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③排污权交易客观上有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④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⑤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某些环保部门的利己行为;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2.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与具体操作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

政府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采取一定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

排污者购买到排污权后,可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权买入或卖出。

3.排污权交易我国实施中的障碍目前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问题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目标尚未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初始排污权核定程序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若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即应该核定初始排污权:1、年排放工业化学需氧量大于3吨;2、年排放工业氨氮大于0.5吨;3、年排放二氧化硫大于2吨;3、年排放氮氧化物大于2吨。若不符合上述4条,由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和实际监管情况确定初始排污权。
现有单位排放标准若有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则确定为绩效排放量。现有排放标准若无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且现行标准无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气)量,则根据以下3点综合确定绩效排放量:1、工业污染源产污系数手册;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报告;3、竣工验收批复及报序见图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25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25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0日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综合手段,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两项环境经济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引入经济手段,将排污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促进排污权的自由、有效流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激励企业自主减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使之成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

(二)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政策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运用保险的社会辅助管理功能提升环境管理多元化水平,及时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

建立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建设统一开放、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全面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其中: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即政府出售、市场购买等)获得排污权,现有工业项目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并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

排污总量核定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排污总量核定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排污总量核定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陈慧明(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南京210029)摘要: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是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中的一项难度很大的基础工作。

文章针对目前排污总量核定中存在的环境监测硬件投入不足、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不够和规范化管理不力等问题,提出了排污总量核定应形成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应加强排污总量核定体系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关键词:排污总量;核定;问题;制度中图分类号:X8301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2009(2001)02-0004-02Main Issues and Solution about Total Q uantity Check of Pollutant DischargeCHEN Hu-i ming(J iangsu Provinci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Nanj ing,Jiangsu210029,China)Abstract:T otal quantity check of po llutant discharg e w as the most difficult elementary w ork of total quantity control of pollu-tant dischar ge.With t he discussion about the issues in total quant ity check of pollutant discharge,such as inadequate har dware in-put,imperfect ive system and limited practicality,legal authority and manag ement,etc,it put forw ard to under take it as an elemen-tary w orking procedur e and to strengthen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Key words:T o tal quant 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 e;Check;Issues;System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核定)是根据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查为基础,包括对生产和经营等相关行为的调查核实,来核定污染物的排放数量。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点单位排污量核定暂行办法》 ✓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
点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方案》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湖北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
(试行)》 ✓ 2011年开始,山西省开始在全省开展SO2、NOx、COD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启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2011年5月1日,河北省全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3月又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自发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市:上海、山东、贵州、 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云南等
3、试点深化阶段 (2007年)
✓ 2007年1月,广东环保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 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 200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开展首笔SO2排污权交易 ✓ 2007年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
污权交易机构的函》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重庆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 ✓ 《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格的通知》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2014年底以前,制定下发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构建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 平台,初步建立排污权定价机制;2015年1月起,启动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的排污权交易。
2015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全面完成工业类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2015年7月起,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
(一)实施范围。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 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 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阶段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 办法》执行,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现有企业逐步分类推行有偿使用,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市场 出让。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 财税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 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 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 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 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

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

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排污权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排污权核定程序,明确核定标准,保障排污权核定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排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排污权核定的程序1. 排污权核定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为初核、复核两个阶段。

初核阶段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复核阶段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2. 排污权核定程序包括排污权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核定结果公示、复核等环节。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环保部门的核查工作。

3. 排污权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复核结果存在争议的,可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复核。

二、排污权核定的标准1. 排污权核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不同行业、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污权核定指标。

2. 核定排污权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因素,确保排污权核定结果公平公正。

三、排污权核定的管理1.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权核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排污权核定的申请、审核、核查、结果公示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2. 对于违反排污权核定规定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排污权核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每年对排污权核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排污权核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排污权核定的保障措施1. 加强对排污权核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排污权核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2. 加大对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排污权核定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 加强对排污权核定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排污权核定的未来展望排污权核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措施。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核定的管理制度,提高排污权核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排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

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解析作者:谢飞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34期谢飞(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南京 210036)【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剖析目前形势下排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不健全,与污染减排不兼容、分配障碍、体系脆弱和经济形势影响等诸多问题,提出改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环境容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促进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是以经济手段或政策措施推动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总的看来,各地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有的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更多的是为了给新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找一条所谓总量平衡的出路。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1.1政策法规体系滞后,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

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果不结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

按现行的理解,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

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废气、废水、废固体等排放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各国逐渐推行排污权制度,对企业进行排放认证和排污权核定。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文件,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是指在企业或单位改变用地、项目或开展新生产线等情况下,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后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指导文件,结合行业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对企业的初次排污权进行确权的核定报告。

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是企业在进行工业生产过程中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

它能够帮助企业确立科学的排放标准,提高企业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内容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1.企业或单位的概况: 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基本情况等。

2.排污项目的情况: 包括生产物料、生产工艺流程、二次加工、排放点分布规划等内容。

3.排污污染物的类型和性质: 包括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含量、种类和功能等。

4.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进行详细评价。

5.排污量计算方法: 对企业新设备或变更控制措施进行排污量计算和排放标准策略制定。

6.治理措施计划: 包括治理策略、使用技术措施和主要管理制度等。

7.污染物在线监测方案: 建立排污企业污染物在线监管体系,监测排污情况,提高管控的效率。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主要意义1、提升企业排污科学管理水平通过对企业初次排污权进行确权的核定报告,企业将会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使排污处置更加科学和规范,更利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管理。

2、为排污权交易奠定基础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编制是企业申请初次排污权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为企业的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合理依据,增强了企业在交易市场的竞争力。

3、降低企业排污成本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的编制,不必担心出现排污量的超标问题,企业可以通过科学地调整生产计划和排污措施,达到降低排污成本的目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宁政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总量控制、许可排污,市场调节、适度溢价,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医疗、宾馆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下达的污染减排考核目标和本市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区(流)域、主要行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措施。

分配初始排污权和组织排污权交易必须符合区(流)域和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的建设。

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

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

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摘要:排污许可制在现阶段的实施应用确实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价值,为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贡献,有效降低了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程度。

但是在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和不足,文章即首先分析了当前常见问题,然后针对性探讨了改进建议,希望具备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排污许可制;问题;改进引言在现阶段我国环境治理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污染源的控制成为关键手段,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在该方面就可以发挥出较强的作用价值,有助于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虽然排污许可制的实施确实对于各个排污企业发挥出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导致该制度的功能难以最大程度体现,相关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该在准确掌握常见问题的基础上,予以必要改进调整。

一、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分析(一)审核部门方面的问题排污许可制在实施过程中,比较关键的环节就是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如果在该方面出现偏差问题,则必然会影响到排污许可制的实施效果。

基于当前排污许可证审核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最为直接的原因就是相应审核部门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的现象,难以形成较为理想的审核效果,进而导致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不是特别合理,错误发放排污许可证,则必然会导致一些污染源失控。

排污许可证在审核方面之所以出现错误,除了审核部门自身的技术力量薄弱外,往往还和相关技术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关,因为相关技术规范陆续更新,导致审核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最新技术规范,对于相关参数指标缺乏准确掌握,进而也就容易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漏判和错判,严重影响到排污许可制的实施效果。

(二)发证后的监管不到位在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往往过度关注于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环节,明显忽视了发证后的监管工作,进而同样也会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致使排污许可制的作用价值受到影响。

具体到排污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管工作实施中进行分析,相关部门往往要求企业能够按证管理,严格规范自身生产工艺和行为,虽然行政部门也对其进行按证监管,但是往往并不能够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全面详尽监督,只是针对企业排污进行随机取样检测,甚至因为监管不规范,给企业弄虚作假的机会,无法达到较为理想的审查监管效果,致使相应企业无所顾忌,认为只要获得了排污许可证就可以随意排放,影响了排污许可制的应用效果,给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和危害。

浅谈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排污许可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排污许可制是我国当前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中的一项核心制度,也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

文章探讨了近几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与环评制度的衔接以及证后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了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许可制实施;问题;建议截至目前,2020年已收官,全国已发放近40万张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决策,其涉及的行业类型众多,各行业均有其行业特性及专业性,核发工作不仅专业,而且任务量巨大,在排污许可实施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机制、有效衔接整合已有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证后监管、形成长效机制是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1排污许可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问题由于排污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且排污许可证申报及核发涉及的范围广、专业性较强,无论对环境管理部门还是企业,都是一项新的挑战。

从技术层面上,国家颁布的各项行业技术规范及指南等仍处在不断完善当中,难免存在疏漏与偏差,不同的机构及人员,对于国家发布的各项技术规范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致使相似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从实际操作层面上,很多企业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合法合规地核发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1.2第三方服务机构问题过去几年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政府管理部门及企业对专业的环保技术机构的需求量很大,随着市场需求量的增加,一些不正规、不专业的小型环保公司也进入了市场,并通过低价竞争等方式在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排污许可工作涉及的行业范围广、专业性强,且有地域差异,对环保机构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一些水平较低的环保机构在面对企业时,无法有效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可能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给企业及政府均带来了一定隐患。

1.3与环评制度的衔接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排污许可证和环评的管理类别尚未做到有效衔接,很多编制报告表的项目仅仅是登记管理,二者在管理上无法统一。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企业减排、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已经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实施。

但是,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从法律问题出发,探讨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1. 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负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费用,这会导致企业减排成本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2. 信息公开问题排污权交易中,涉及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应如何公开与共享,目前仍存在一定困难。

一方面,企业担心透露过多信息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考虑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

因此,如何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 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的监管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监管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管理,确保企业的排放量不超过核定指标。

但是,如何有效进行监管,避免虚假报告、欺诈等问题,对监管部门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4. 违约问题排污权交易中,如果有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协议,形成欺诈、恶意拖欠款项、逃避责任等行为,相关法律如何制裁,如何保护受害方权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法律问题的措施为了避免排污权交易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建议政府考虑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免。

2. 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该搭建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进行公开。

对于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可通过进行数据脱敏等措施,在保证信息透明的同时保护企业相关权益。

为了有效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制裁。

同时,也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

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1、定义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排污权交易中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方法研究

排污权交易中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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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6卷 第 4期 2 1 年 4月 01

环 境 科 学 与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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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问题 是 随人 类 的诞 生 而产 生 、 随 着 人 类 并 社 会 的发展 而 发 展 的。在 生 产规 模 不 大 、 口不 多 人 的时代 , 人类 对环 境 的污 染 和破 坏是 有 限 的 , 而在 然 社会 生产 力 空前 发展 、 口迅 速 增加 的今 天 , 类 改 人 人 造 自然 的规模 空 前 增 大 , 自然 界 获 取 的 资 源 远 远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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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精选2篇)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精选2篇)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精选2篇)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篇一」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一、概述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同时,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管理,保护环境资源,江苏省实行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推行排污权交易。

本报告旨在对江苏省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自2006年开始实施,该制度要求所有企业在开展污染排放行为前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

这一制度通过强制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详实的监控和报告机制,有效监管了企业的排污行为。

根据我们的调查,江苏省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得到了企业和环保监管部门的普遍认可。

然而,一些小型企业由于技术和资金限制,难以申请排污许可证,这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排污权交易江苏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

该制度通过将企业的排污权从“隐形”转化为可以交易的“有形”,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排污权交易机制有效地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提高环境效益,并提供了经济增长和生态优化之间的平衡点。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监管力度不足、信息不透明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经验借鉴在对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尤其是小型企业。

其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应提高,以提高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互信。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和评估机构,确保交易的公正和透明。

五、建议综合调研结果,我们对江苏省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支持,提供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推动更多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

二是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发展 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是1999年由美国环 保协会引入的,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 市。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 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 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 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 简称为4+3+1。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 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 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目前,试点工作已经 在全国数十个省份铺开。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浙江
《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7月3日,浙江省海宁市印发《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10月27日 ,湖北省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 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3、试点深化阶段 (2009年)
2009年3月2日,浙江省启动太湖杭嘉湖地区和钱塘江流域排污交易试点 2009年3月,湖北省正式启动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下发《关于排污 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年5月6日,湖北省下发《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昆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2009年7月20日 ,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8月4日,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通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 节余的排放指标可逐步推行有偿转让,开始启动排污交易 2009年12月14日,山西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定价策略研究

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定价策略研究

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定价策略研究
于鲁冀;侯保峰;章显
【期刊名称】《环境污染与防治》
【年(卷),期】2012(34)3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改善环境质量,降低社会治污成本,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市场经济手段,是对现有环保制度的一种创新.其中,水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一直是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探讨的热点.通过对水污染物排污权的内涵进行探讨,提出了一种基于水环境容量价值的定价策略,该定价策略综合考虑了水环境容量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以及地区、行业间的差异,以期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水污染物排污权的内在价值,并为今后初始排污权定价方法的研究提供一种思路.
【总页数】5页(P101-104,109)
【作者】于鲁冀;侯保峰;章显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河南郑州450002;郑州大学环境政策规划评价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02;郑州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河南郑州450002;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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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定价策略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2.南京市煤电企业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比选研究
3.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价格确定的技术
方法研究4.长株潭城市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初始排污权分配研究5.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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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污权初始核定总体思路及存在问题程涵1袁进辉2管蓓1尚毅林1(1.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13;2.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江苏南京210037)摘要:以南京市为例,从核定范围、核定对象、调查内容、核算方法选取、核算结果校核等方面分析了初始排污权核定的总体思路,设计了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工作程序。

总结归纳了实践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技术性问题以及其他普遍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对策建议,以完善和优化排污权核定工作,并为其他城市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关键词:初始排污权;工作程序;对策建议The General Idea and Problems on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Assessment ofNanjingCheng Han1, Yuan Jinhui2, Guan Bei1, Shang Yilin1(1.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anjing 210013,China; 2. Nanjing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Nanjing 210037,China)Abstract: Take Nanjing as an example, it analyzed the general idea and designed the work procedure from the approved scope, authorized object, research content, accounting methods selection and calculation result checking of initial emission right assessment. Summary sums up the practice in the presence of policy issues, technical issues and other general issu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s proposed with some innovativ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work, and for other cities to carry out this work provides experience and reference.Key words: Initial emission rights; Work procedur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初始排污权核定是指对区域内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情况、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性核查,以及对排入环境的主要污染指标排放情况进行定量核算的行为[1]。

科学核定并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是在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关键环节,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将区域总量指标分解至各个排污单位,使得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得以贯彻落实;被初始分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被确定,明确了排污单位相关污染物指标的允许排放量,具化了排污权单位的权力与义务,为实现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抓手的环境管理创新提供了可能;排污单位通过初始排污权分配取得了可以交易的排污权指标,为启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企业与企业间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奠定了基础。

结合南京市正在开展的排污权初始核定,理清其工作总体思路,指出在排污权初始核定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今后其他城市和地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借鉴。

1南京市初始排污权核定总体思路1.1核定范围的划定排污权交易是一项系统工程,同时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对企业生产成本、经济效益等均会产生影响。

因此排污权核定工作的推进不可盲目冒进,应该做到成熟一批核定一批。

南京市在初始核定实践中,抓住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首先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污权初始核定,核定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指标。

后期可以视排污权交易开展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核定的范围至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并在适当时机考虑将总磷、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烟粉尘等纳入核定指标体系。

1.2核定对象的确定初始排污权核定虽然针对的是整个企业,但是在核定的实际过程当中,应当将企业产生相关污染物排放的各个项目作为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对象。

工业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生产工艺相对复杂,产品相对多样,尤其像钢铁、石化等重工业企业,往往一家企业涉及项目多达几十个。

南京市在核定企业初始排污权时,采用逐项目核定其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一方面可以细分核定对象,便于技术人员细致、详尽的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也便于整个区域内相近项目、相似生产装置的横向比较。

各项目相应污染物核定量之和即为该企业的此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量。

1.3调查内容的确定核定初始排污权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摸清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因此初始排污权的准确核定必须首先对企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如地址、项目组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如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达标情况等;污染治理情况,如污染治理设施、排口设置、监测监控、运行状况等;环境管理情况,如环评落实、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收费情况、公众投诉、环境监察情况等。

在对企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定性了解的基础上,依据可信的基础数据,采取科学的计算方法,定量核算出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量。

1.4核算方法的选取目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多套环保数据如污染减排数据、环境统计数据、排污申报数据等,多套数据同时存在且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各类数据不统一,给环境管理工作带来困惑。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工作为统一这些数据提供了机会。

因此在选定核算方法时,应该考虑选定的核算方法是否便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此方法对企业进行总量及减排考核;是否可以作为收取排污费的依据;是否可以说明本区域的污染排放状况;是否可以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说明企业污染防治取得的成效。

遵循这一原则,南京市分行业分工序确定了相关污染物的核算方法,其中所有企业两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采用实测法(浓度法);大气污染物核算方法见表1。

表1 南京市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算方法行业/工序SO2核算方法NOx核算方法一般工业行业物料衡算法或经验法物料衡算法或经验法电力行业燃煤机组(30万千瓦以上)实测法/浓度法实测法/浓度法燃煤机组(30万千瓦以下)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燃气机组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高炉、焦炉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轧钢、石灰窑、采矿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实测法/浓度法实测法/浓度法硫磺回收物料衡算法/加热炉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水泥行业排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注: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力机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电力行业相关核算方法核算需要指出的是,上表所列核算方法是根据各行业内企业的一般特性选定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针对个别具体企业、具体工序,核算方法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

1.5核定量的校核核算出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量后,需要对核定量进行校核,使其尽可能真实体现企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

核定量过高于实际排放量,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有偿使用费用,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打击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核定量过低于实际排放量,核定成果难以体现区域内真实的污染排放状况,不利于排污权交易环境效益的发挥。

南京市的具体做法是将核定量与企业的环评量、环境统计量、排污收费量、绩效值计算量(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征求意见稿)计算)以及企业申请量进行对比,对产生疑问的环节和异常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与企业进行对接和沟通,从而最终获得较为贴近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量。

1.6工作程序的确定排污权分配本质上是将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按照一定的分配规则以无偿或者有偿的形式分配给排污单位[2]。

环境容量作为一种公众资源其所有权实际上归区域内全体公民所有,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公众权力的代理人。

因此在核定以及分配初始排污权的工作中必须注重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

遵照这一原则,南京市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程序设计如图1。

图1 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程序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相关政策、规则的制定,协调各方;核定机构作为核定工作的实施者负责具体的核定技术工作,并把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政府部门,为其完善政策、优化程序提供依据;行业专家作为技术支撑方,负责核定方法、核定结果的审议;企业作为被核定方,需要按照政府部门要求积极配合核定工作的开展,自觉主动、客观诚信的反应自身实际情况;社会公众作为权力的所有者,通过公众参与等形式,对核定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方明确各自角色,各自分工、各担其责,从而保证核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和高效。

2核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排污权交易在国外起步较早,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建立了成熟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3][4]。

然而排污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全国多地虽开展了试点工作,但仍然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5][6]。

南京市在核定初始排污权的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总结起来主要包括政策性问题、技术性问题和其他问题。

2.1政策性问题排污权初始核定实践中的政策性问题主要是核定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问题。

(1)合法性问题。

部分企业的个别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具备完整的环评审批手续就已经建成投运,对于这类企业如果核定其排污权,会给企业造成默认其既定事实的误解,也对后续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造成困惑;如果不核定其排污权,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撑对其进行处理。

核定对象的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无从确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范围,给核定工作带来困扰。

(2)合规性问题。

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具备完整的环评审批手续,但是在实际建设、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这些企业虽然合法,却不合规。

尤其是对于“批小建大”的情况,在核定其初始排污权时难以把握是按照环评规定的排放量对其进行核定,还是按照实际情况核定。

按照实际核定,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按照环评核定,又难以反映区域内真实的排放状况。

2.2技术性问题排污权初始核定对技术要求较高,在实践工作中存在技术性问题,主要包括技术力量薄弱、数据多头且庞杂及监测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1)技术力量薄弱。

南京市仅重点工业企业900多家,这些企业工艺流程复杂,产排污状况复杂多变,排污量核算工作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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