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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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围绕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市属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组织、落实绩效评价工作。
预算单位是指与市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类型可分为绩效自评价、绩效再评
价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市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项目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项目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重点评价与本单位职能密切相关、涉及重大民生政策和重点专项支出的项目。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原则,确定每年度绩效评价的范围和要求;预算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每年度绩效评价的范围和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和内容第八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与绩效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拟定本市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及技术规范;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单位的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对其绩效自评价结果进行绩效再评价;
(四)督促预算单位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 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与绩效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研究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办法;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价工作,其中,一级预算单位应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价,并根据需要对所属单位的自评价结果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
(三)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涉及重大民生政策和重点专项支出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
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考核;
(六)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市政府、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编制。主要包括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为保证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而提供的制度、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的有效性, 预算编制中资产配备情况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二)预算执行。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执行进度与预期设定的时间进度是否相匹配,项目资金支付进度与预期设定的支付进度是否相匹配,项目实施内容与预期设定的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相匹配,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运行的监控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资金和信息资料管理、资产构建情况,及竣工结算、登记入库、更新资产系统以及报废资产及时合规处理等情况。
(三)预算执行结果与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果主要包括预算完成后形成可视可评的预算执行结果,将预算执行结果比照量化的绩效目标,定量分析预算支出和项目数量完成率、质量达成率、目标完成及时率等;同时,根据预算执行结果,定性总结项目取得的直接效益、间接效益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全过程中,绩效评
价建章立制、具体实施以及上年度评价结果应用的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绩效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
(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相关制度;
(三)财政部、广东省和深圳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六)预算单位预算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按照组织主体可分为
预算单位组织和财政部门组织。其中,预算单位组织绩效评价包括由基层预算单位组织的绩效自评价,一级预算单位组织对基层预算单位的绩效再评价或重点绩效评价等。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和对预算单位组织评价的质量以及被评价项目的绩效进行再评价。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或参与实施,所需经费纳入组织主体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行为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并根据评价工作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方法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总成本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指将影响投入(项目支出)和产出(效益效果)的各项因素罗列出来进行分析,计算投入产出比的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