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治理员职业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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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治理员》职业标准(试培训)
一、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室内环境治理员
1.2职业定义
运用物质手段,对一二类民用建筑物(住宅、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学校、办公楼、商店、宾馆、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体育馆、餐厅等)及飞机、汽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简易检测和环境治理的技术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不为室内环境治理员(四级)、室内环境治理员(三级)、室内环境治理员(二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有毒有害
1.5职业能力特征
本职业从业人员需要有特不强的学习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手指灵活性一般即可。
1.6差不多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以上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
从事和有志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申报条件: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试培训期间申报条件如下(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室内环境治理员》(四级):
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及以上者;
2.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本职业工作累计五年及以上者,
(须提供用工单位劳资部门的有效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单
位证明);
3. 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毕业证者,
可申报本职业的四级职业资格鉴定;
4. 大专学校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室内环境治理员》(三级):
1.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在本职业工作累计六年及以上者,
可申报三级职业资格鉴定(须提供用工单位劳资部门的
有效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
2. 持有高中学历及以上证书者,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两
年及以上者;
3. 持有高等学校(含大学、大专、高职)毕业证者;
4. 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三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检测与治理、生态环境、环
境与设备工程、环境科学、建筑装饰、化学
分析等。
相关职业包括:空调维修、室内装潢装修、汽车维修保养、
物业治理、会所治理、室内娱乐场所治理、
管道清洗维修、家政服务、工厂企业环境爱
护等。
注:本鉴定申报条件仅限于试运行使用,在该职业(模块)纳入正常培训轨道后,鉴定申报条件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布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执行。
1.7.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鉴定采纳闭卷笔试考试方式,操作技能鉴定按照等级技能需要进行,其方式要紧为笔试和口试。室内环境治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室内环境治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室内环境治理员(国家职业资格
二级)的鉴定实行非一体化鉴定模式(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分开实施)。鉴定合格标准均为百分制,满60分为合格。非一体化鉴定模式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均达到60分为合格。以上合格的成绩在两年之内有效。
1.7.4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鉴定的考场要求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工作或会议室,配备有电脑、通讯设备、文件筐、办公桌椅及必要的办公文具和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二、工作要求
2.1“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