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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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为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石门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目标通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期遏制细菌耐药;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使我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二、管理实施办法1、成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长: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成员: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大外科、大内科、妇科、儿科、呼吸内科主任及具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药师。

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责任制:科室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

科室各医务人员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人,科室主任负责监督本科医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

医院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综合考核指标以及个人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准入制度:医务部定期组织全院具备处方权的医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者根据医师职称授予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考试不合格者暂停抗菌药物处方权,待补考合格后再授予。

对因违反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而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者,待处罚期满后需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试,合格后方重新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抗菌药物的采购管理1、抗菌药物的常规采购1.1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1.2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2更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2更新版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 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 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 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 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
•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 事项;
•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
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 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
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 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 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 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 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 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 每半年报告一次。
•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 菌药物合理应用。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 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 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 必要手续。
•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 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 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
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 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 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各部门职责(一)院长是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三)医政处负责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四)临床药师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五)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对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分析,开展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指导和咨询工作,并每月将Ⅰ类清洁切口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情况反馈临床科室。

(六)临床微生物室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七)药剂科、医疗质量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四、院长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五、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六、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七、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八、医院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九、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十、医院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十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十二、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十三、严格控制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50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十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十五、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十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十七、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十八、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十九、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医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二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三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二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院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二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二十二、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二十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一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二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二十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二十五、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二十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二十七、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临床医师可根据当地和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二十八、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二十九、建立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一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前十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三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三十一、医院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三十二、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三十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应加强对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十四、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三十五、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院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在院内网公布;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临床科室的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十六、按时上报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的数据,根据“二网”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三十七、将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临床科室考核指标体系.三十八、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三十九、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四十、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十一、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院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四十二、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一、分级原则根据我院现有抗菌药物的情况,结合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可获得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管理三类分级管理.一非限制使用: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二、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一非限制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由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使用.二限制使用:此类抗菌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使用.三特殊管理此类抗菌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处方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三、三类药物的划分参见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目录.四、要求及说明一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力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体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对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必须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后使用.二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一级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在48小时内向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并在用药医嘱或处方上办理补签字手续.三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该类药物.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选择,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抗菌药物遴选、引进、清退或更换的票决制度一、为确保临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新药引入及药品清退与更换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二、医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三、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四、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一、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管理一根据卫生部200938号文精神,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二加强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我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三加强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医院制定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并落实,所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必须经会诊后才能使用.四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二、加强抗菌药物围手术期预防应用管理一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二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三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四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五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1~2g;头孢拉定1~2g;头孢呋辛五g;头孢曲松1~2g;甲硝唑0.5g.六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七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八氟喹诺酮类药物不允许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制度一、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结合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管理三类,分级管理.二、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三、监测管理一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二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并应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三定期汇总药敏试验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药敏试验结果的分析报告,以便临床有针对性的选择抗菌药物.四定期通报药敏试验结果耐药情况发生较多的抗菌药物,限制其使用,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的方法以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生.四、细菌耐药监测一每季度根据细菌室提供的细菌耐药情况做出细菌耐药监测报告.二细菌耐药监测报告刊登在药讯中供医生参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制度一、抗菌药物使用应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本院制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二、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三、合理用药监督评价小组每个季度应对本院消耗金额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合理用药监控评价,并作好记录,监控记录在医院OA系统中公布.4.合理用药监督评价小组对用量明显增加的品种,应在药讯上提出警示.特殊情况如:新进入的药品使用未满三个月的、药品价格调整引起的用量变化、特殊原因引起的病人数变化等除外.五、重视细菌耐药监测情况,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对药敏试验的结果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把分析结果在药讯上公布.一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将预警信息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三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四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共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及流程

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及流程

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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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主要供全身应用(个别也可局部应用)的各种抗菌药物以及喹诺酮类、硝基咪唑类、磺胺类、硝基呋喃类等化学合成药。

抗菌药物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力争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期获得用药的科学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针对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

一旦获得感染病原培养结果,则应根据该病原菌的固有耐药性与获得性耐药特点以及药敏试验结果、临床用药效果等调整用药方案,进行目标治疗。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症。

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特点,按临床适应症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定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给药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次数、疗程及联合应用等。

在制定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品种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进行经验治疗者可根据可能的病原菌及当地耐药状况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

治疗重症感染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预防使用联合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预防使用联合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XX医院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2015 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1、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者缓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对免疫缺陷患者,宜严密观察其病情,一旦出现感染征兆时,在送检有关标本培养同时,首先给予经验治疗。

4、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一)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污染或污染手术后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1.清洁手术: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想通的器官。

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内手术等;(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洁 -污染手术: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

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 :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2.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质量验收、储存、养护制度,确保抗菌药物质量。
3.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库存抗菌药物进行清理,避免过期、失效药物流入临床。
四、抗菌药物处方与使用
1.临床医师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患者病情需要,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2.处方抗菌药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诊断,根据病原学检测结果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1.医院应加强抗菌药物政策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用药氛围。
2.临床科室应开展患者抗菌药物知识教育,提高患者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促进患者依从性。
3.医院可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处方等形式,普及抗菌药物知识,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
十五、抗菌药物管理制度落实与监督
1.医院应确保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各临床科室执行情况的监督。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抗菌药物使用数据的收集与分析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使用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药学部门应定期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数据,为临床决策提供依据。
2.临床科室应定期对本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药学部门应加强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指导,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使用相关信息。
4.医院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抗菌药物培训与教育
1.医院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和能力。
2.药学部门应结合临床需求和药物经济学数据,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引导临床选择性价比高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管理制度(2023版,最新版))

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管理制度(2023版,最新版))

医疗机构静脉输液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本院静脉输液管理,提高静脉输液的合理性,降低静脉输液相关管理监控指标,较少静脉输液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3 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45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目标值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住院患者静脉输液情况,特制定静脉输液使用管理制度。

2.预期目标:提高住院患者静脉输液规范使用率目标值: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静脉输液使用率≤87%;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静脉输液使用率≤89%。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静脉输液平均每床日使用数量(袋/瓶)≤4瓶/袋;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静脉输液平均每床日使用数量(袋/瓶)≤5瓶/袋。

3.定义:3.1静脉输液是指供静脉滴注用的大容量注射液(通常指容量不小于50ml的液体灭菌制剂)(1)。

3.2 中药注射剂: 指加入了中药(国药准字“Z”开头的注射剂)静脉输液药品的静脉输液药品组。

3.3 质子泵抑制药注射剂: 指加入了质子泵抑制剂的静脉输液药品组。

3.4 静脉输液瓶( 袋) 数: 每一个混合后的静脉输液药品组或每一个不加药单独使用的静脉输液药品,以静脉输液方式给药,每使用一次计为一瓶( 袋) 。

3.5静脉输液总体积: 指医嘱或处方记录的静脉输液药品( 组) 每次给药的剂量( 以ml为单位) 总和,不计静脉输液组中加入的非静脉输液药品的体积量。

4.内容:4.1 输液治疗作为疾病治疗的重要手段、临床用药的重要途径,在药物治疗和用药途径方面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但静脉输液属有损操作,药物直接入血,与其他给药途径比较,其风险相对较高,不合理使用输液会增加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临床药物治疗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给药原则。

4.2 输液率的居高不下和输液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持续高位已引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重视,将住院患者静脉输液率列为药事管理质量指标(2023年版)之一,并将降低住院患者静脉输液使用率列为“2023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十大目标之一。

医院关于加强我院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医院关于加强我院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医院关于加强我院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各行政、业务科室:为规范我院临床静脉输液行为,提高临床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保证患者安全,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院静脉输液管理通知如下,请各行政、业务科室加强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规范我院临床静脉输液行为,提高医务人员静脉输液安全意识,保证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及安全,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切实缓解群众就医负担。

二、工作要求1.从事临床静脉输液操作的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2.业务科室应加强对临床合理静脉输液相关规章制度及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科内讨论与学习,不断提高临床静脉输液合理应用水平。

3.医务处、质量管理科、护理部、门急诊部、药剂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培训后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合格者方可允许开展静脉输液业务。

培训、考核工作将纳入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4.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脉输液使用指征,遵循“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具体使用指征见附件1。

5.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临床静脉输液行为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临床科室的静脉输液管理工作及医务人员的个人静脉输液行为进行检查,了解门、急诊静脉输液使用比例,并组织开展静脉处方点评工作,重点关注输液的必要性,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跟踪管理,持续改进。

6.医院要加强合理使用输液的宣传教育,在门诊及住院部病区张贴醒目的静脉输液健康教育展示板,免费向患者发放健康教育手册,医务人员在患者入院时对患者进行口头的健康宣教,利用我院信息平台将临床合理静脉输液相关规章制度及知识挂网,以方便患者及我院医务人员学习。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解读
以体表的挫伤、疖等小肿物切除来看,普通 感染无明显高热、血象高等,都不需要输液。 是否输液、是否使用抗生素不能太过强求或 固化。人的个体性差异很大,主要还是根据 临床指征来判断,同样以体表挫伤感染发炎 来看,有些人可以不吃药,但是,有些人抵 抗力差,可能会出现全身严重性感染,出现 高热,这时就要输液,要使用抗生素。应用
任务与措施
定期开展静脉输液处方点评 每月随机抽查一周门、急诊不少于7个常见 病、多发病(内科2个病种、外科2个病种, 妇科1个病种,儿科2个病种)处方各50例 (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了解门、急诊 静脉输液使用比例,并对抽查处方(用药医 嘱)进行点评,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 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跟踪管理,持续 改进。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 通知[卫医秘】255号
不需要输液的53种常见病解读
目的: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治疗效果,减少 不良反应,使患者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 函【2014】300号 意义: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成果, 强化医疗监管,提高患者满意度,缓解群众 就医负担。
附件
门、急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
内科(24)
1.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 2.急性气管支气管炎,体温38℃以下 3.支气管扩张无急性炎症者 4.支气管哮喘处于慢性持续期和缓解期 5.肺结核(播散型肺结核除外) 6.间质性肺疾病无明显呼吸宭迫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缓解期
内科(24)
8.无并发症的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9.高血压亚急症 10.慢性浅表性胃炎 11.无水、电解质紊乱的非感染性腹泻 12.单纯幽门螺旋杆菌感染 13.轻度结肠炎 14.无并发症的消化性溃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 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三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五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六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七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八利用信息化手段,HISS系统及合理用药软件,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一学科的建设:医院按规定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医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医院按规定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医院按规定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医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根据医院人才培养计划,定期选派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知识理论、临床实践等;提高自身合理用药知识水平和能力,并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向科室的同志采取讲述,传授等学习方式,从而提高全院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三人员考核对培养的医师、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考核内容当包括: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考核合格的,方给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调配及管理权限;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卫生部初稿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四环素类四环素米诺环素替加环素多西环素土霉素氯霉素类氯霉素广谱青霉素类阿莫西林阿洛西林氨苄西林美洛西林哌拉西林磺苄西林替卡西林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青霉素青霉素V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苯唑西林氟氯西林氯唑西林β-内酰胺酶抑制剂舒巴坦青霉素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哌拉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阿莫西林/舒巴坦美洛西林/舒巴坦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硫脒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第二代头孢菌素类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头孢克洛头孢替安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曲松头孢噻肟头孢吡肟头孢克肟头孢匹罗头孢他啶头孢地尼头孢唑肟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泊肟酯头孢哌酮其他β内酰胺类头孢美唑氨曲南头孢西丁法罗培南注射头孢米诺拉氧头孢法罗培南口服碳青霉烯类厄他培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磺胺类和甲氧苄啶复方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恶唑大环内酯类红霉素阿奇霉素注射阿奇霉素口服地红霉素琥乙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依替米星链霉素奈替米星新霉素异帕米星大观霉素喹诺酮类环丙沙星莫西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安妥沙星氟罗沙星左氧氟沙星吉米沙星氧氟沙星吡哌酸糖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类粘菌素口服粘菌素注射多粘菌素B咪唑衍生物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左旋奥硝唑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其它抗菌药物磷霉素利福平夫西地酸利福昔明利奈唑胺利福霉素达托霉素抗真菌药制霉菌素氟康唑注射两性霉素B氟康唑口服伏立康唑口服伏立康唑注射氟胞嘧啶伊曲康唑口服液伊曲康唑注射伊曲康唑口服胶囊卡泊芬净特比萘芬米卡芬净克霉唑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二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三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四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五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会诊,会诊同意使用该级别级抗菌药物后,授予治疗时间段范围内的使用权包括使用药品名称、使用数量等;六医院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七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1如抗菌药物使用人员权限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经会诊后,要使用的,根据会诊结论,给予限期内的使用权限,包括品种、数量,过期自动取消2处方审核系统自动识别处方的合理性、提示处方医师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3 I类清洁切口特别是4类代表手术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管理,对I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预防作严格限制,卫生部规定预防用药不超过30%;更不允许治疗性使用抗生素权限,凡是I类切口需要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时,须会诊后,根据会诊结论,给予使用品种、使用期限的权限;超品种、超期限不能使用权限限制;4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一医院按规定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二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且根据卫生部要求,Ⅰ类切口手术预防性使用抗生素不超过30%,住院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30%;逐步达到全院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不超过40DDD值的目标;三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四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按规定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医院按规定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六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医院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医院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医院
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2015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选取口服吸收良好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二、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先予以注射给药:
1、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
2、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胃肠道病变或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等);
3、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
4、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
5、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
6、患者对口服治疗的依从性差.
接受注射用药的感染患者经初始注射治疗病情好转并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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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六医院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2015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选取口服吸收良好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二、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先予以注射给药:
1、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
2、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胃肠道病变或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等)
3、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
4、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
5、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
6、患者对口服治疗的依从性差。

接受注射用药的感染患者经初始注射治疗病情好转并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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