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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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要求列举如下: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变更勘查主矿种属高风险变低风险,或原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的低风险矿种,现申请改变为其他低风险矿种的,还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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