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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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

(2015年)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六年三月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水保〔2016〕14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

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四、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9日

抄送: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质监局、经信委(局)、建委(建设

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6年3月10日印发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3)

5 定额的引用 (4)

6 用水定额表 (4)

表 1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5)

表 2 林业用水定额 (11)

表 3 畜牧业用水定额 (11)

表 4 渔业用水定额 (12)

表 5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12)

表 6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13)

表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13)

表8 非金属矿采选业用水定额 (13)

表9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水定额 (13)

表10 食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4)

表11 饮料制造业用水定额 (15)

表12 烟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15)

表13 纺织业用水定额 (15)

表14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用水定额 (17)

表15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用水定额 (17)

表16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用水定额 (17)

表17 家具制造业用水定额 (18)

表18 造纸及纸制品业用水定额 (18)

表19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用水定额 (18)

表20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8)

表2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用水定额 (19)

表2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用水定额 (19)

表23 医药制品用水定额 (21)

表24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定额 (22)

表25 橡胶制品业用水定额 (23)

表26 塑料制品业用水定额 (23)

表27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定额 (24)

表28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 (25)

表29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用水定额 (25)

表30 金属制品业用水定额 (26)

表31 通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6)

表32 专用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8)

表33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8)

表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28)

表35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用水定额 (29)

表36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用水定额 (30)

表37 仪器仪表制造业用水定额 (31)

表38 其他制造业用水定额 (31)

表39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用水定额 (31)

表4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 (31)

表41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 (32)

表42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用水定额 (32)

表43 房屋建筑业用水定额 (32)

表44 零售业用水定额 (32)

表45 交通运输业用水定额 (33)

表46 住宿业用水定额 (33)

表47 餐饮业用水定额 (33)

表48 公共设施管理业用水定额 (33)

表49 居民服务业用水定额 (34)

表50 其他服务业用水定额 (34)

表51 教育用水定额 (34)

表52 卫生用水定额 (34)

表53 社会工作用水定额 (35)

表54 文化艺术业用水定额 (35)

表55 体育用水定额 (35)

表56 国家机构用水定额 (35)

表57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36)

表58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3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用水行业分类代码表 (3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农业灌溉分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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