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判断中对四要素的整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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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判断中对四要素的整体考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会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是名称为“人造草垫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号是200380108959.7,申请人为胡戈?德弗里斯,申请日为2003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06年2月22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人造草垫,包括背衬和分隔成行并连接到背衬上的许多突出的人造草茎,其特征在于,在一行中连续的茎之间的相互距离基本上等于在相邻行之间的距离,并且至少是10mm。”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造草垫,为了解决人造草地在不同方向显示不同特征而导致球在地面上滚动不均的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在一行中连续的茎之间的相互距离基本上等于在相邻行之间的距离,并且至少是10mm”。对比文件1(CN1255176A,公开日为2000年5月31日)公开了一种人造草皮,为了减少列间距较密时通常会发生的填充物的压实的问题,采用较宽间距的成列扁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基底和具有较宽间隔的扁带的列,扁带连接在基底或垫层上,扁带列之间的距离为58英寸-2.25英寸之间,即15.875-57.15mm,每英寸长度的列可制出2-8簇(12英寸-18英寸),即,簇之间的距离为3.175-12.7mm。
驳回决定中将对比文件1列间距的最小值与行间距的最大值进行比较,认为仅相差3毫米可以视为15.875mm与12.7mm是基本相等的,在此基础上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列间距离与簇间距离是基本相等的,且大于10mm”,同时,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相反的教导,即没有给出列间距离与簇间距离一定不能相等的教导,那么,采用列间距离为15.875mm且簇间距离为12.7mm的技术方案显然是可行的,且由于该技术方案的客观存在性,其必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茎的行间距基本上等于列间距是为了获得草茎的均匀分布,那么“基本相等”应该理解为能够实现草茎均匀分布的距离,而对比文件1为了减少列间距较密时通常会发生的填充物的压实的问题,采用较宽间距58英寸-2.25英寸的成列扁带,其中较宽间距通常理解应该是相对行间距提出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为了实现草茎的均匀分布;关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列间距离为15.875mm且簇间距离为12.7mm 的技术方案,其列间距也是大于行间距,即采用较宽的列间距,不能视为“基本相等”。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在一行中连续的茎之间的相互距离基本上等于在相邻行之间的距离”,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亦不相同,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评析
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通常情况下,我们是以“技术方案”为核心,而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则均是针对具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是与技术方案紧密不可分割的。本案中,“基本相等”其字面上包括了近似相等的含义,如驳回决定中的所认为的情况:在人造草垫领域中,由于植绒方法的差异和制造方法中的其他操作因素,而存在3mm误差的情况是很有可能的,也就是说,可以认为15.875mm与12.7mm是基本相等的,即列间距离与簇间距离是基本相等的。基于此,在不考虑技术问题的解决时,我们会认为存在3mm误差属于“基本相等”的概念。
但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需要整体考虑“解决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等因素对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影响。本案中,通过分析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本申请的“基本相等”应该理解为能够实现草茎均匀分布的距离,而对比文件1为了减少列间距较密时通常会发生的填充物的压实的问题,采用较宽间距58英寸-2.25英寸的成列扁带,其中较宽间距通常理解应该是相对行间距提出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为了实现草茎的均匀分布;驳回决定中所提出的对比文件1中采用列间距离为15.875mm且簇间距离为12.7mm的技术方案,是从对比文件公开的两个参数数值范围内选出的一个最小端值和一个最大端值,两个端值其列间距也是大于行间距,即采用较宽的列间距,其预期效果是仍然是减少列间距,与本申请的预期效果不同。由此因对比文件设置行、列间距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与本申请的不同,其选取的近似相等的行、列间距不能视为本申请的“基本相等”,即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知识产权报作者樊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