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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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肖像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监护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

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

②财产独立。

③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

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三章 第二节  法人

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概述(一)定义——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个人——合伙——法人,意义:(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2)使法人得与社团得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问题是19世纪法学理论上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学说:(1)法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而外,并无所谓法人之存在。

又区分三种观点:第一,目的财产说(德:布林兹),认为法人的本质,不过是为一定的目的存在的财产而已。

第二,受益人主体说(德:耶林),认为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所谓法人不过是形式上的权利归属者而已。

第三,管理人主体说(德:霍达),认为实际管理法人财产的人,才是法人的本体。

效果:法人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

(2)法人拟制说此学说源于罗马法,16、17世纪时注释法学者也采此说,集大成者是萨维尼。

近代民法思想,以个人人格的尊重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对于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严加排斥,只于例外情形,承认团体的存在的,并且须经法律的特许。

内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不是自然人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是靠法律之力拟制其为自然人,即:所谓法人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

效果:法人既为法律所拟制的人,则无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机关(如董事等)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日本民诉法规定“关于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规定,于法人之代表人准用之”。

(3)法人实在说此说针对拟制说与否认说,认为法人是独立的实体的存在。

又区分两种观点:第一,有机体说(德:基尔克),认为自然人为自然的有机体,法人为社会的有机体,有其团体意思。

其二,组织体说(法:米休、撒莱),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即:法人是适合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主要有:
1.自然性质的限制
由于法人不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体,所以,如前所述,凡是自然人基于自然人的固有性质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2.法规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法人组织的经营活动,某些单行法规对于特定的法人组织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

如西方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在某些西方国家,某些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这种股东风险太大,法律不允许公司充当);又如,各国破产法对于清算法人(法人被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组织)的权利能力,均有各种限制性规定。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是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宗旨,是由法人的章程加以规定的。

法人的活动应当符合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特别重要的是,法人的活动不能超出其经过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

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即不知该法人的行为超越其经营活动范围),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法人所超越的经营活动范围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组织专营的行为(如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或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组织经营的行为(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则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补充1--民法基础知识
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征税,征收 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或者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案例:捡拾被打丢的高尔夫球是否构成盗窃罪 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2)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保险法》 总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3)法人的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
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
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
效果的无权代理。
外表授权
类型
效力
善意 人资 格
第三人 权利
相对人的权利
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狭 义 无 权 代 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3)所有权类型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共有
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
所有权。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五、债权制度
1、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请求权、任意性、平等性和相容性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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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有哪些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有哪些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有哪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关乎着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和可能性。

通俗地说,权利能力就是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首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从出生那一刻起,每一个自然人就被赋予了权利能力。

这意味着新生儿也有权利接受财产的赠与、享有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老人还是儿童,在权利能力上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年龄、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还具有不可剥夺性。

即使一个人可能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但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会因此被剥夺。

比如,服刑中的罪犯依然有权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同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

这是因为权利能力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买卖或转让。

法人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也具有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通常取决于其设立的目的和章程的规定。

例如,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合同、获取利润等方面;而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慈善组织,其权利能力则侧重于从事公益活动、接受捐赠、使用捐赠财产等。

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同样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还包括享有财产权利的能力。

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方面,民事主体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比如,个人可以拥有房屋、车辆等财产,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使用和处置。

债权则使民事主体能够在经济交往中与他人形成债务关系,如借款、买卖等。

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了民事主体在知识创造和创新方面的成果。

此外,民事主体还具有人身权利的权利能力。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浅谈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作者:张思远来源:《商》2013年第07期摘要: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是民事主体理论的核心内容,而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研究对于深化理解民事主体制度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的分类出发,研究我国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规定。

关键词: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因此,目前民事主体的分类主要地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他是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司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司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法人的能力、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法人无关的活动——即权利能力受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1)自身性质的限制,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继承权、抚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享有,可以构成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价值上可以评估,并可以转让,在性质上完全属于财产权,与自然人享有“同名同姓”的权利,却并不同质。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如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禁止国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等。

(3)目的事业的限制,原则上由法人章程或设立目的决定。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分(1)始期与终期不同。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且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2)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

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不一致,该不一致由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2.法人的责任能力:构成第三方侵权的法律要件(1)须法人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为之。

法人练习题

法人练习题

一、法人概述1. 法人的定义2. 法人的特征3. 法人的分类4. 法人的设立5. 法人的变更6. 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2.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3. 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4. 法人权利能力的丧失5. 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6. 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与例外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 法人行为能力的定义2. 法人行为能力的构成要素3. 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4. 法人行为能力的取得5. 法人行为能力的丧失6. 法人行为能力的行使四、法人的组织机构1. 法人组织机构的组成3. 法人组织机构的设立4.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5. 法人组织机构的解散6. 法人组织机构的监督五、法人的责任1. 法人责任的定义2. 法人责任的构成要件3. 法人责任的承担方式4. 法人责任的免除5. 法人责任的追究6. 法人责任的承担与分配六、法人的合并与分立1. 法人合并的定义2. 法人合并的类型3. 法人合并的程序4. 法人合并的法律后果5. 法人分立的定义6. 法人分立的类型七、法人的分支机构1. 法人分支机构的定义2. 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3. 法人分支机构的职责4. 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6. 法人分支机构的解散八、法人的清算1. 法人清算的定义2. 法人清算的原因3. 法人清算的程序4. 法人清算的组织5. 法人清算的财产处理6. 法人清算的报告与公告九、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1.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定义2.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范围3.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4.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丧失5.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行使6. 法人诉讼权利能力的限制十、法人的法律地位1. 法人法律地位的定义2. 法人法律地位的构成要素3. 法人法律地位的法律效力4. 法人法律地位的变化5. 法人法律地位的承认与尊重6. 法人法律地位的争议与解决十一、法人的财产1. 法人财产的构成2. 法人财产的独立性3. 法人财产的来源4. 法人财产的管理5. 法人财产的处分6. 法人财产的清算十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2.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3.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4.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5.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6.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十三、法人的分支机构设立条件1. 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2.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3.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4.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5. 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6. 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效力十四、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1. 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2. 分支机构的财务制度3.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 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5. 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6. 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十五、法人的破产1. 法人破产的定义2. 法人破产的原因3. 法人破产的程序4. 法人破产的债权申报5. 法人破产的财产分配6. 法人破产的重整与和解十六、法人的担保1. 法人担保的定义2. 法人担保的种类3. 法人担保的设立4. 法人担保的效力5. 法人担保的变更6. 法人担保的解除十七、法人的合同1. 法人合同的成立2. 法人合同的内容3. 法人合同的效力4. 法人合同的履行5. 法人合同的变更6. 法人合同的终止十八、法人的侵权责任1. 法人侵权责任的概念2. 法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 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4. 法人侵权责任的抗辩5. 法人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6. 法人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十九、法人的知识产权1. 法人知识产权的种类2. 法人知识产权的取得3. 法人知识产权的保护4. 法人知识产权的许可5. 法人知识产权的转让6. 法人知识产权的侵权处理二十、法人的合规与监管1. 法人合规的定义2. 法人合规的要求3. 法人合规的监管机构4. 法人合规的风险评估5. 法人合规的内部控制6. 法人合规的培训与教育二十一、法人的信息披露1. 法人信息披露的原则2. 法人信息披露的内容3. 法人信息披露的义务4. 法人信息披露的方式5. 法人信息披露的监管6. 法人信息披露的责任二十二、法人的社会责任1. 法人社会责任的定义2. 法人社会责任的内容3. 法人社会责任的履行4. 法人社会责任的评价5. 法人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6. 法人社会责任的公众形象二十三、法人的税收1. 法人税收的种类2. 法人税收的征收3. 法人税收的减免4. 法人税收的申报5. 法人税收的审计6. 法人税收的争议解决二十四、法人的劳动法1. 法人劳动关系的建立2. 法人劳动者的权益3. 法人劳动者的义务4. 法人劳动争议的处理5. 法人劳动法的适用6. 法人劳动法的更新与实施二十五、法人的国际法1. 法人国际法律地位2. 法人国际合同的履行3. 法人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4. 法人国际税收的协调5. 法人国际投资的规则6. 法人国际争议的解决二十六、法人的内部控制1. 法人内部控制的目标2. 法人内部控制的原则3. 法人内部控制体系4. 法人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5. 法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6. 法人内部控制的信息系统二十七、法人的风险管理1. 法人风险管理的定义2. 法人风险管理的流程3. 法人风险识别与评估4. 法人风险应对策略5. 法人风险监控与报告6. 法人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二十八、法人的审计1. 法人审计的定义2. 法人审计的类型3. 法人审计的程序4. 法人审计的报告5. 法人审计的独立性6. 法人审计的监管二十九、法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2.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3.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4.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5.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6. 法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培训三十、法人的合规风险1. 法人合规风险的识别2. 法人合规风险的评估3. 法人合规风险的控制4. 法人合规风险的报告5. 法人合规风险的应对6. 法人合规风险的预防三十一、法人的资产评估1. 法人资产评估的目的2. 法人资产评估的方法3. 法人资产评估的程序4. 法人资产评估的报告5. 法人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6. 法人资产评估的争议解决三十二、法人的资产重组1. 法人资产重组的类型2. 法人资产重组的动机3. 法人资产重组的程序4. 法人资产重组的法律效力5. 法人资产重组的风险6. 法人资产重组的财务影响三十三、法人的知识产权保护1.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2.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3.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途径4.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构5.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6. 法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研究三十四、法人的信息披露义务1.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2.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例外3.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4.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5.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后果6. 法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改进措施三十五、法人的内部控制审计2.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3.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4.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报告5.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发现与建议6. 法人内部控制审计的改进效果三十六、法人的内部控制报告1.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2.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格式3.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发布4.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受众5.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反馈6. 法人内部控制报告的改进三十七、法人的内部控制评价1.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2.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3.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4.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报告5.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改进措施6. 法人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三十八、法人的内部控制培训1.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内容2.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对象3.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方法5.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效果评估6. 法人内部控制培训的改进三十九、法人的内部控制监督1.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机构2.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职责3.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程序4.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5.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发现与处理6. 法人内部控制监督的持续改进四十、法人的内部控制政策1.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内容2.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制定3.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执行4.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更新5.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沟通6. 法人内部控制政策的效果评估答案一、法人概述1. 法人的定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什么

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什么

法⼈的民事能⼒包括什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是指具有独⽴民事⾏为能⼒,发其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不是⾃然⼈,⼀般指的是企业,法⼈的民事权利有很多,那么法⼈的民事能⼒包括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的民事能⼒包括什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的民事能⼒是指以法⼈⾃⼰的⾏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
第五⼗七条 【法⼈的定义】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条 【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法⼈的民事能⼒包括哪些”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的民事能⼒是指以法⼈⾃⼰的⾏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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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法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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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和权益,是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和 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法人财产的范围
法人财产包括法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等。
法人财产的取得与保护
法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取得财产,国家法律也保护法人的财产 权益不受侵犯。
法人的管理与监督
法人内部管理
法人内部管理是指法人根据自身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进行的管理 活动,包括人事、财务、业务等 方面的管理。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
01
02
03
04
独立性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 财产、权利、义务、责任等方
面与自然人相分离。
组织性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通过一定 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来开展活动

法定性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等事 项必须依法进行,并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性
法人设立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 现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标。
机关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机关法人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等。
事业单位法人
1 2
事业单位法人概述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由国家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 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 组织。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
04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简单,不要求经过严格 的登记程序。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
营实体。
合伙企业

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认为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市场经济呼唤法人民事权利的一律平等,也必然要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本文试图通过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探讨,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法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市场经济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

但法人毕竟是由法律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质属性与作为平等自然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最主要地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无差异性,而法人权利能力因不同法人的性质、目的事业、业务范围、社会责任的不同,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同具体体现在: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②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毫无差异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一致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其法人章程和设立人意志等。

3、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不同法人的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享有,自然人不享有,如土地、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申请破产的权力等。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具有以下含义:(1)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2)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财产是相分离的。

(3)不同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其在各自的财产之上是相分离的。

3、独立的责任。

法人对外所欠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的设立者、法人成员、法人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承担。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一)便利参与交易一方面,如果组织活动需要成员共同为之,并且交易效果最后属于成员担当,组织体越大,卷入成员越多,这种操作就越麻烦。

一个大规模的组织体,现实中往往无法实施行为。

另一方面,不赋予组织体以主体地位,也会使相对人缺乏交易安全感,因而畏惧不前。

(二)责任限制承认组织体的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将法人组织体活动的责任集中于本身,由组织体承担;同时,组织体以法人身份,也不用自己名义的财产为社员或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义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目的限制:法人目的外的行为不能有效, 如:机关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 力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区别于自然人)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 上是一致的,均是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 人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 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行 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
1.来源于古罗马社会的奴隶制度。后作为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被保留了下来。
2.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 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3.始于出生:胎儿有没有权利能力? 例如:张三对保险推销员说:我投保,被保
险人为我妻子腹中的胎儿,我妻子是受益 人。该合同有效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5.三个例外处理: (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继承法》第28条
岁的;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特殊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为
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的孩 童接受其叔叔赠与的一栋房子的行为是有 效的。 (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 民事生活行为一般也有效,例如:一个9周 岁的儿童花3元钱买一个冰棒的合同行为。 (3)除了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
无效行为。(《合同法》中为效力待定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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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核心内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感谢您的关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明确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表明法人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即具有“法人人格”;另一方面表明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即界定“法人权限”。

凡须经登记成立的法人,经登记后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被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原则上为法人终止之时。

但在法人清算期间,为了便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允许其在必要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抛弃和转让,也不得被非法剥夺和限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1、始期与终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

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

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

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

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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