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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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厚学网)
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其目的旨在保障人权和维护法的安定。信赖保护原则不仅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流观点认为其同样也是宪法原则。为什么会产生信赖?!首先,法律作为一种以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公民行为规范,其本身具有稳定性、公开性以及可信赖性。最少现代法律具有这样的一些特性。现代法律大多数是成文法,其内容有着明文规定;现代法律比较稳定,修改废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不会像古代那样朝令夕改;并且现代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客观上讲会维护一定的公平正义。这些都会使得每一个公民对法律本身产生信赖。行政法作为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法律本质上同样能够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乃至行政法本身产生信赖。其次,现代的行政越来越注重服务型行政。行政本身不光包括了原先意义上的行政,例如: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消极行政行为,同样还包括了一些像实施行政指导,签订行政合同等积极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会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寻求合作。而服务与合作就要求双方有对彼此的相互信赖。第三,行政这一词本身就包含这管理的意思。而管理却意味着秩序。往大的说,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进行行政行为本身就诠释了一种社会规则也就是社会秩序。而基于正常情况下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的价值属性,公民理所应当的认为这样的行政行为是
合理合法并且更多的是为了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对行政行为产生信赖。为什么要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首先,如果对这种信赖不予以保护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法律将公民的对行政的信赖置于随时可能受到侵害的位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清楚的感受到,如果一个人对他人的信赖或者信任不珍惜,滥用他人的信任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那么他就很难再次得到他人的信任和信赖。这样的现象我认为是一种社会习惯。而行政法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和社会习惯保持一致。其次,为什么行政法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和这种社会习惯保持一致呢!因为如果行政法对这种信赖不予以保护,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再信赖,这是直接后果。而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今后的行政行为都将得不到行政相对人乃至全体公民的承认,乃至其每一次行政行为都会受到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民众的质疑。这势必会增加行政机关行政的成本和精力。并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不信赖极有可能导致对行政机关的敌对心理,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会威胁到一个国家的政权。第三,正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所以行政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才更需要予以保护。相较于国家强制力来说,每一个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强制力面前微不足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如果得不到行政法的保护,就很容易使得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职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利于公民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