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国籍法
蒙古国人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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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蒙古国,位于中国北部,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
蒙古国法律规定体系以宪法为核心,辅以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蒙古国人的法律规定,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方面。
二、宪法1. 宪法地位蒙古国宪法是蒙古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蒙古国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2. 宪法内容(1)蒙古国政治制度:蒙古国实行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为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
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工作等。
(2)国家机构:蒙古国国家机构包括总统、政府、议会、法院等。
总统为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对外交往;政府负责国家行政事务;议会负责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3)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蒙古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三、刑法1. 刑法地位蒙古国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处罚犯罪的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2. 刑法内容(1)犯罪种类:蒙古国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强奸、毒品犯罪等。
(2)刑罚种类:蒙古国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
(3)刑事责任年龄:蒙古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1. 民法地位蒙古国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2. 民法内容(1)民事主体:蒙古国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2)物权:蒙古国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3)合同法:蒙古国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4)侵权责任法:蒙古国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
五、行政法1. 行政法地位蒙古国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职权、活动等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2. 行政法内容(1)行政机关组织法:蒙古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责、职权等。
(2)行政处罚法:蒙古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
蒙古国法律规定(3篇)
![蒙古国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63c2c53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8.png)
一、引言蒙古国位于中国北部,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
自1990年蒙古国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来,其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本文将简要介绍蒙古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蒙古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1. 宪法蒙古国宪法是蒙古国最高法律,于1992年颁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法律蒙古国法律是指由蒙古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和特别法律。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蒙古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3. 行政法规蒙古国行政法规是指由蒙古国政府及其部门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主要包括政府令、规章、决定等。
4. 地方性法规蒙古国地方性法规是指由蒙古国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 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蒙古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蒙古国主要法律法规1. 宪法《蒙古国宪法》规定了蒙古国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刑法《蒙古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蒙古国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4. 劳动法《蒙古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保障等内容。
5. 商法《蒙古国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商业组织、商业登记等内容。
6. 环境保护法《蒙古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7. 土地法《蒙古国土地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等内容。
四、法律实施1. 司法机关蒙古国司法机关包括蒙古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保障法律的实施。
2. 检察机关蒙古国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8042b5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e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0.09.10•【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蒙古国宪法-МОНГОЛ УЛСЫН YНДСЭН ХУУЛ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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МОНГОЛ УЛСЫН YНДСЭН ХУУЛЬ1992 оны 01 дүгээр сарын 13-ны өдөрУлаанбаатар хотМОНГОЛ УЛСЫН ҮНДСЭН ХУУЛЬНЭГДҮГЭЭР БҮЛЭГМОНГОЛ УЛСЫН БҮРЭН ЭРХТ БАЙДАЛ第一章蒙古国主权1 дүгээр зүйл第一条1. Монгол Улс бол тусгаар тогтносон, бүрэн эрхт, Бүгд найрамдах улс мөн.一、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2. Ардчилсан ѐс, шударга ѐс, эрх чөлөө, тэгш байдал, үндэсний эв нэгдлийг хангах, хууль дээдлэх нь төрийн үйл ажиллагааны үндсэн зарчим мөн.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2 дугаар зүйл 第二条1.Монгол Улс төрийн байгууламжийн хувьд нэгдмэл байна.一、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
2. Монгол Улсын нутаг дэвсгэр зөвхөн засаг захиргааны нэгжид хуваагдана.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
3 дугаар зүйл第三条1. Монгол Улсад засгийн бүх эрх ард түмний мэдэлд байна. Монголын ард түмэнтөрийн үйл хэрэгт шууд оролцож, мөн сонгож байгуулсан төрийн эрх барихтөлөөлөгчдийн байгууллагаараа уламжлан энэхүү эрхээ эдэлнэ.一、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
蒙古人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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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蒙古国,位于亚洲中部,是一个内陆国家。
蒙古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其法律体系深受俄罗斯法律体系的影响。
蒙古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蒙古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宪法1. 宪法地位蒙古国宪法是蒙古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宪法主要内容(1)国家制度:蒙古国实行共和制,国家元首为国家主席,国家权力机关为蒙古国大呼拉尔(议会)。
(2)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
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3)国家机关:宪法规定了蒙古国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包括国家主席、大呼拉尔、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三、民法1. 民法地位蒙古国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
2. 民法主要内容(1)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法律关系。
(2)债权法: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3)继承法:规定继承关系,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4)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婚姻登记等。
四、刑法蒙古国刑法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犯罪和刑罚。
2. 刑法主要内容(1)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盗窃、诈骗、贪污等。
(2)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原则,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
五、行政法1. 行政法地位蒙古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法等。
2. 行政法主要内容(1)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职责。
(2)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行为的原则、程序和责任。
(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责任。
蒙古国宪法
![蒙古国宪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210469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6e.png)
蒙古国宪法蒙古国宪法——保障蒙古国民权利与国家繁荣的基石蒙古国宪法是蒙古国的最高法律文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法规,确保了蒙古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繁荣。
它是一部以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和社会公正为基础的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提供了指导。
蒙古国宪法确立了一个多元化的政治体系,旨在保障国家的稳定与繁荣。
宪法规定了蒙古国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主席、总理、国家大呼拉尔(国家议会)等政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的成立和运作旨在保护国家的民主制度,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公众的意愿。
蒙古国宪法还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了广泛的保护。
宪法确保了言论、出版、结社和示威抗议等基本自由,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宪法还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承认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国家提供基本教育。
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包括就业权、住房权和医疗保健权等。
蒙古国宪法对环境保护也给予了重要关注。
宪法规定了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宪法还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并提倡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蒙古国宪法还强调了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
宪法规定了蒙古国的领土范围,并禁止任何形式的领土侵犯。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防御和安全政策,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蒙古国宪法还规定了司法体系的职责和权限。
宪法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了人民的司法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的组织原则,确保了司法体系的有效运作。
蒙古国宪法的制定和修订需要广泛的参与和民主程序。
宪法规定了宪法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包括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征询。
这一程序确保了宪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使宪法能够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蒙古国宪法是蒙古国的法治基石,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宪法的确立和实施,使蒙古国成为一个民主、法治和社会公正的国家。
蒙古国宪法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将继续引领蒙古国的未来发展,使蒙古国成为一个更加繁荣、稳定和美好的国家。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625ca659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e.png)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出生地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婴儿,即使其父母不是中国籍,也会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2. 血缘原则: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中国籍或者其中一方是中国籍,那么这个人将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此外,如果一个人的父母都是外国籍,但其父母在该人出生前已经在中国取得常住权,并且该人在中国出生,则该人可以选择获得中国国籍。
3. 国际条约原则: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符合其他国家的国籍法条件并且同时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条件,他可以选择具有中国国籍或其他国家的国籍。
4. 自愿原则: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获得中国国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原则可能会受到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的限制。
国籍法还对入籍、丧失国籍等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具体而言,请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具体内容。
蒙古国法律适用(2篇)
![蒙古国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2c716164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e3.png)
第1篇一、概述蒙古国,位于亚洲中部,是一个内陆国家。
蒙古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其法律体系以蒙古国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商法典等。
蒙古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同时也受到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蒙古国法律适用的基本情况。
二、蒙古国宪法蒙古国宪法是蒙古国最高法律,于1992年通过。
宪法规定了蒙古国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确立了蒙古国的政治体制为民主共和制,国家机构包括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政府、法院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三、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于1963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
民法典是蒙古国民事法律的基础,规定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 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3.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遗赠等。
4.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收养等。
四、刑法典蒙古国刑法典于2002年颁布,取代了1961年的刑法典。
刑法典规定了犯罪和刑罚,以及犯罪的法律适用。
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犯罪: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盗窃、诈骗、贪污等。
2. 刑罚:规定了各种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3.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
五、行政法典蒙古国行政法典于1999年颁布,取代了1963年的行政法典。
行政法典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
行政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机关: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条件、期限等。
3. 行政责任: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商法典蒙古国商法典于2006年颁布,取代了1992年的商法典。
商法典规定了商业法律关系,包括公司、合伙、商业登记等。
商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变更、解散等。
蒙古族法律制度总结归纳
![蒙古族法律制度总结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7cd58413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74.png)
蒙古族法律制度总结归纳蒙古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拥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传统。
作为中国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蒙古族的法律制度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蒙古族的法律制度进行总结归纳,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欣赏这个民族的法规体系。
一、历史背景蒙古族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
早在元代,蒙古族就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其中以蒙古律为最重要的法典。
蒙古律是一部专门适用于蒙古族的法典,内容涵盖了刑法、民事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由于蒙古族的生活环境、经济活动等与汉族等其他民族不同,因此蒙古律在蒙古族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基本原则蒙古族的法律制度秉持着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正审判等。
公平是蒙古族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体现了对每个人的平等对待。
公正则是指在法律审判中,法官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为个人关系或利益所左右。
公正审判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刑事法律制度蒙古族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蒙古族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的特点,蒙古族的刑法相对较为宽松,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在执行刑罚时,蒙古族还注重保护罪犯的人权,提倡人道主义原则。
四、民事法律制度蒙古族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家庭方面,蒙古族注重家族的延续和家庭的稳定,重视亲情和尊重长辈。
财产继承方面,蒙古族有着独特的继承制度,注重家族财产的传承和分配。
在合同方面,蒙古族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事项。
五、国际法律制度作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蒙古族与其他族群有着密切的交往和联系。
蒙古族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国际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蒙古族注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合作,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准则,并致力于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
六、法律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蒙古族民众的合法权益,蒙古族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a7fc368e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e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蒙古•【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1.08.26•【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乌兰巴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和友好关系,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国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后者领土内投资的各种财产,主要是:(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公司财产中的权益;(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实体。
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蒙古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根据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或组成并依照该法律有权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投资的经济实体;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一、缔约国一方应鼓励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国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收益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2024年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范文
![《2024年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e7d0be9d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6b.png)
《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篇一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一、引言自二十世纪初以来,蒙古国在历史进程中经历了多重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
在这漫长的时期里,外籍人员的管理问题一直是该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二十世纪(1911-1974)间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的问题及其发展历程,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与解决策略,为当前及未来的外籍人员管理提供参考。
二、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概况在二十世纪初的蒙古国,外籍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其管理相对较为简单。
然而,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尤其是独立后的蒙古国,外籍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
这主要体现在外籍人员的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三、外籍人员管理的主要问题1. 政策法规不完善: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
2.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当时蒙古国缺乏统一的外籍人员管理机构,导致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管理重叠等问题。
3. 文化差异与语言障碍:由于外籍人员的文化背景和语言差异较大,导致他们在融入当地社会和生活方面存在困难。
4. 民族和宗教问题:在处理外籍人员的管理问题时,如何平衡蒙古国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与对外政策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挑战。
四、解决策略及案例分析针对上述问题,蒙古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外籍人员在蒙古国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设立统一的外籍人员管理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此外,还通过教育、文化交流等方式,帮助外籍人员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以下为具体案例分析:1. 政策法规的完善:蒙古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籍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如《外籍人员入境与居留法》等,为外籍人员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统一管理机构的设立:蒙古国设立了外籍人员管理局等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外籍人员的入境、居留、就业等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蒙古国宪法
![蒙古国宪法](https://img.taocdn.com/s3/m/27d075d133d4b14e85246859.png)
蒙古国宪法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国宪法。
第一章蒙古国主权第一条一、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一、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
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
第三条一、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
蒙古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由他们选举执政的代表机构行使其权力。
二、禁止非法篡夺或企图篡夺国家权力。
第四条一、蒙古国的领土完整和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二、蒙古国的边界,依法巩固之。
三、在蒙古领土上如未立法,禁止部署外国军事力量以及经过蒙古领土而跨越边界。
第五条一、蒙古国的经济为符合世界发展总趋势,具有多种成分的经济二、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的一切形式,依法保护所有者的权利。
三、所有者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四、国家以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一切产业模式和全民的社会发展为目的调节经济。
五、畜群是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
第六条一、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它自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二、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外的土地,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产。
三、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
禁止公民以出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他人占有和利用。
四、国家可使用土地所在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或收回土地。
该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
五、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它规定条件占用土地。
第七条一、蒙古人民的历史与文化古迹、科学与精神遗产,受国家保护。
《2024年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范文
![《2024年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e79899d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83.png)
《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篇一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一、引言自二十世纪初以来,蒙古国经历了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迁。
其中,外籍人员的管理问题一直是该国在历史进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1911年至1974年间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并从历史角度提出对当今外籍人员管理的启示。
二、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的历史背景自苏联统治蒙古时期起,蒙古国在人员管理上实施了严格的控制政策。
在这一时期,外籍人员在蒙古的居留和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随着蒙古的独立,虽然政策有所放宽,但外籍人员管理仍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
三、二十世纪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的主要问题(一)政策法规不健全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指导。
这不仅使得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还导致了管理混乱。
(二)文化差异导致的冲突由于外籍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这些差异导致外籍人员在蒙古的生活和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
(三)安全与稳定问题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安全与稳定问题。
如部分外籍人员在蒙古从事间谍活动、破坏社会稳定等行为,给蒙古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一)完善政策法规蒙古国应制定和完善外籍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为外籍人员在蒙古的居留和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文化交流与融合通过加强与外籍人员的文化交流与融合,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同时,培养一支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的管理队伍,提高外籍人员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强化安全与稳定保障加强对外籍人员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工作,严格审查外籍人员的入境和居留资格,严厉打击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的外籍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动态信息。
《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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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篇一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一、引言蒙古国,自独立后其国内外关系便不断面临变化。
尤其在其20世纪的漫长历程中,对境内外籍人员的管理,便成为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这一研究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等各个方面,且深刻影响着国家的政治发展和国际关系。
本文将主要围绕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外籍人员管理背景在二十世纪初的蒙古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国际关系的变化,外籍人员在蒙古国的活动逐渐增多。
这些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专家、商人、外交人员等,他们的到来为蒙古国带来了新的技术和知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有效地管理这些外籍人员,成为蒙古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外籍人员管理政策与措施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蒙古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外籍人员。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以及通过与外国政府协商等方式来规范外籍人员的行为。
首先,蒙古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籍人员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范了外籍人员的入境、居留、工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确保了他们的行为符合蒙古国的法律和规定。
其次,蒙古国政府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与外籍人员相关的各种事务,如签证发放、居留许可等。
同时,这些机构还负责监督外籍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蒙古国的法律法规。
此外,蒙古国政府还通过与外国政府协商等方式来规范外籍人员的行为。
这种协商通常涉及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签订,旨在确保外籍人员在蒙古国的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四、具体管理问题的研究与分析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蒙古国在管理外籍人员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人员来源问题。
由于国际局势的不稳定以及不同国家的政策和标准不同,使得对从何处招聘以及如何选拔适合的优秀外籍员工成为了重要的难题。
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44c75e7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b4.png)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一个国家对其公民的法律归属,也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现。
国籍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籍的法律规定,从国籍的概念、国籍的种类、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籍的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地位。
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是该国的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是国际法中的重要概念。
三、国籍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国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单一国籍:一个人只能具有一个国籍,这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国籍制度。
2. 双重国籍: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制度在一些国家存在,但在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3. 复数国籍:一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拥有多个国籍。
复数国籍制度在历史上曾存在,但目前多数国家不再承认。
4. 无国籍: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无国籍人。
无国籍人可能由于出生、国籍丧失等原因产生。
四、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出生国籍:根据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一个人在出生时自动取得国籍。
- 出生地原则:出生在某一国家的领土上,即取得该国的国籍。
- 血统原则: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具有该国国籍,子女出生时即取得该国国籍。
2. 归化国籍:非该国出生的人,通过申请和审查程序,成为该国的公民。
3. 婚姻国籍:通过与该国公民结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该国国籍。
4. 特殊国籍:根据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或特定条件,取得该国国籍。
五、国籍的丧失国籍的丧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自愿丧失:个人主动申请丧失国籍。
2. 强制丧失:国家依法剥夺个人国籍。
3. 法律变更:由于法律变更,个人原有的国籍失效。
4. 剥夺国籍:因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原因,国家依法剥夺个人国籍。
六、我国国籍法律规定我国《国籍法》于1980年颁布,是我国国籍制度的基本法律。
《2024年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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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篇一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一、引言自二十世纪初以来,蒙古国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在这一过程中,外籍人员的管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二十世纪(1911-1974)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的发展历程、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当前及未来的外籍人员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二、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的发展历程(一)早期阶段(1911-1940s)在早期阶段,蒙古国对外籍人员的政策相对开放,但管理相对松散。
这一时期的外籍人员主要来自俄国、中国等邻国,他们在蒙古国从事商业、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工作。
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蒙古国政府在管理外籍人员方面缺乏经验和规范,导致管理混乱。
(二)中期阶段(1940s-1960s)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蒙古国政府开始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管理。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要求外籍人员在蒙古国境内注册登记、申请居留等。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对外籍人员进行管理,包括检查外籍人员的背景、资格等。
然而,这一时期的外籍人员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执法不严等。
(三)后期阶段(1960s-1974)在后期阶段,蒙古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外籍人员的管理。
政府对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加强了对外籍人员的审查和监督。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与外籍人员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了管理效率。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这一时期的外籍人员管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的特点及问题(一)特点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二是注重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注重与外籍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四是注重提高管理效率。
(二)问题然而,在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一是管理不规范,存在执法不严、管理不透明等问题;二是政策执行不力,存在政策与实际脱节、政策执行不彻底等问题;三是缺乏对外籍人员的有效监管和评估机制;四是外籍人员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等问题导致管理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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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篇一二十世纪蒙古国的外籍人员管理问题研究(1911-1974)一、引言二十世纪是蒙古国历史发展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在其外籍人员管理方面。
自1911年辛亥革命后,蒙古国开始独立并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国家治理体系。
本文旨在研究这一时期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变化及其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涉及从1911年至1974年的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政策、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二、外籍人员管理背景在二十世纪初的蒙古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缘政治的影响,外籍人员在蒙古国的活动较为频繁。
这些外籍人员包括来自苏联、中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移民、商人和外交人员等。
随着蒙古国独立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外籍人员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三、外籍人员管理政策与制度在二十世纪初的蒙古国,外籍人员管理政策主要遵循苏联模式,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和出入境管理制度。
然而,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蒙古国政府开始逐步调整外籍人员管理政策,实行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管理方式。
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蒙古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外籍人员管理政策,如对外籍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加强对外籍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具体问题及其实施效果(一)入境管理问题在二十世纪的蒙古国,入境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缘政治的影响,蒙古国周边国家的人员经常进入蒙古国境内进行各种活动。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制度不健全,导致一些非法入境和滞留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蒙古国政府加强了边境管理和出入境管理,对入境人员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登记。
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效减少了非法入境和滞留的现象。
(二)教育及社会融入问题对于在蒙古国的外籍人员,如何促进其融入当地社会并接受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二十世纪的蒙古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帮助外籍人员融入当地社会并接受教育。
回顾蒙古国和中国的国籍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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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蒙古国和中国的国籍法相关规定
苏布达额尔德尼
【期刊名称】《魅力中国》
【年(卷),期】2013(000)025
【摘要】公民国籍问题随着世界各国的形成而形成,在各国之间的交往联系中也日趋明确。
公民国籍问题牵涉到各国的法律,所以相互之间难免有些分歧和矛盾。
双重国籍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国籍问题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出现了矛盾,造成双重国籍有诸多原因,如领土变迁、人口迁移等,但主要原因是关于获得和丧失国籍相关法律规定上的一些分歧。
事实上,虽然蒙古国和中国的国籍法里明确规定不允许公民拥有双重国籍,但是拥有双重国籍的人数却持续增多。
【总页数】1页(P324-324)
【作者】苏布达额尔德尼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际国籍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国籍法的渐进改革 [J], 刘国福;梁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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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鹿蒙古国——中国石油长城钻探钻井二公司蒙古国市场开发纪实 [J], 丁磊;
4.第七届中国内蒙古国际览会第八届中国内蒙古国际食品(糖酒)博览会 [J], 李杰;
宋佩儒
5.第七届中国内蒙古国际乳业博览会第八届中国内蒙古国际食品(糖酒)博览会 [J], 李杰;宋佩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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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移民条件
![蒙古移民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20925580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9.png)
移民蒙古国条件:有一定的能力和生活来源、对蒙古国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公民等。
1、有一定的能力和生活来源;对蒙古民族风俗习惯、官方语言和蒙古宪法有一定的了解,在申请入籍前在蒙古居住满五年。
2、作为蒙古公民,该公民与外国建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的声誉和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涉及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请求恢复国籍的未成年人的蒙古国籍问题。
3、对蒙古国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公民,或掌握了蒙古国急需的特长和技能,或在某一科学领域取得或可能取得突出成就的外国公民,无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前两项条件,经总统批准均可获得蒙古国国籍。
蒙古国地理环境
蒙古国地处东北亚,是世界第二大内陆国家,国土面积共156.65万平方公里,北与俄罗斯,东、南、西与中国接壤,中蒙两国边境线长达4710公里。
蒙古国地势自西向东逐渐降低,海拔最高点为4653米(乃拉姆达勒峰),最低点为553米(呼赫湖),平均海拔为1580米。
蒙古国地质结构复杂,山脉多系火山岩构成,土层较厚,基岩裸露,土壤种类以栗钙土和盐咸土为主,北部有冻土层,从北至南大体为高山草地、原始森林草原、草原和戈壁荒漠等6大植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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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国籍法2004-12-071995年6月5日于乌兰巴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本法旨在确定公民国籍,协调有关加入蒙古国国籍、恢复国籍和退出国籍的关系。
第二条关于国籍的法律规定1.有关国籍的法律规定由宪法、本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所组成。
2.如果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国籍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则遵守国际条约。
第三条蒙古国国籍的隶属1.下列人员具有蒙古国国籍:1)凡在本法生效之日已具有蒙古国国籍者;2)凡在1921年7月11日及此后已具有蒙古国国籍又未退出蒙古国国籍者;3)凡依照本法已取得蒙古国国籍者。
2.蒙古籍公民在外国居住不构成丧失国籍的理由。
3.夫妻一方加入或退出蒙古国国籍不导致另一方国籍的变更。
4.蒙古籍公民不受居住地影响,受到国家庇护,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5.禁止剥夺蒙古国公民国籍;禁止将蒙古国公民驱逐出境;禁止将蒙古国公民引渡到它国。
第四条不承认双重国籍1. 不承认具有蒙古国籍者同时拥有外国国籍。
2. 外国公民如申请取得蒙古国国籍必须先退出原国籍。
如该国法律规定取得别国国籍即自动丧失该国国籍,则不必先退出该国国籍,但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五条证明公民国籍的文件1. 证明蒙古国公民国籍的文件是蒙古国公民身份证,取得此证件之前为出生证。
2. 发给在蒙古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生子女的出生证只作为证明其出生的文件。
第二章蒙古国国籍的拥有、取得和退出第六条取得蒙古国国籍的依据根据下列依据取得蒙古国国籍:1)出生;2)已获得蒙古国国籍;3)已恢复国籍;4)根据蒙古加入的国际条约。
第七条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1. 父母双方均为蒙古籍公民时所生子女不因其是否在蒙古国境内出生而拥有蒙古国国籍。
2.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则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拥有蒙古国国籍。
如子女在外国出生,则在其父母书面协议的基础上决定其国籍。
3. 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拥有蒙古国国籍。
4. 在蒙古国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拥有蒙古国国籍。
5. 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国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根据其意愿取得蒙古国国籍。
6. 无国籍人士所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国儿童仍拥有蒙古国国籍。
第八条蒙古国国籍的取得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依照法律规定可取得蒙古国国籍。
第九条取得蒙古国国籍的条件1. 取得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来源;2)在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方面掌握一定知识,并在就公民国籍问题提出申请之前在蒙古国境内常住满五年;3)满足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在本条第一、二款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体标准;4)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意犯罪;5)由于已成为蒙古国公民而该公民与外国确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2.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涉及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决定要求恢复国籍的未成年人的蒙古国国籍问题。
3. 为蒙古国做出卓越贡献,或掌握蒙古国急需的专业和技能,或在某一科学领域已经取得或者可能做出卓越成就的外国公民无论是否满足本条第一款前两项条件,可经总统批准取得蒙古国籍。
4. 确定本条第一款标准的条例由政府制定。
第十条拒绝给予蒙古国国籍的依据1. 依照以下依据拒绝给予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蒙古国国籍:1)被确定犯有国际法中规定的反人类罪行;2)曾经或者正在从事损害蒙古国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的活动;3)被宣布为国际恐怖组织成员;4)被法庭宣判为危害重大的罪犯;5)曾被驱逐出蒙古国境;6)被驱逐出蒙古国境未满十年;7)宣传与蒙古国习俗和法律相抵触的宗教思想。
2. 依照以下依据不受理加入蒙古国国籍的申请:1)不符合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2)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正在服刑;4)根据相关规定被确认为精神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吸毒者、酗酒者。
3. 如依据相关规定被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根据,则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将拒绝给予蒙古国籍的意见通过向蒙古国总理汇报转达给总统。
4. 如依照相关规定被确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则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正式通知不受理该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加入蒙古国国籍的申请。
第十一条退出蒙古国国籍依据本法确定的条例蒙古国公民可依据其愿望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十二条不准退籍根据以下依据不准退出蒙古国国籍:1)退籍申请人尚未完成承担的蒙古国任务或与个人、机构利益相关的财产义务;2)退籍申请人为涉案嫌疑人和被告,或根据法院有效判决正在服刑;3)如退籍会给蒙古国家及社会安全带来危害。
第十三条决定被收养儿童的国籍1. 外国公民夫妇收养的未满十六周岁蒙古籍儿童仍保留蒙古国国籍;2. 如果外国公民夫妇收养蒙古籍儿童时申请变更其国籍则可考虑亲生父母的意见决定该儿童国籍;3. 外国公民夫妇收养的已满16周岁蒙古籍儿童可根据其个人愿望允许其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三章恢复与丧失蒙古国国籍第十四条恢复蒙古国国籍1. 在下列情况下恢复蒙古国国籍:1)被收养的蒙古公民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丧失了蒙古国国籍的;2)因父母变更国籍而丧失蒙古国籍的公民,在年满18岁后的五年以内的;3)1921年7月11日及其以后曾有蒙古国国籍并加入某一外国国籍者。
2. 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况下申请恢复国籍者向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递交申请。
3. 通过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将恢复国籍的申请转交蒙古国总统。
4. 因为加入外国国籍而退出蒙古国国籍者如未能取得外国国籍,则根据其愿望恢复其蒙古国国籍。
第十五条丧失蒙古国国籍的依据1. 依照以下依据丧失蒙古国国籍:1)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因父母变更国籍的;3)被确认为个人使用假证件、申报假信息而加入蒙古国国籍的;4)根据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及本法的其他规定;5)退出蒙古国国籍的。
2. 如触犯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而丧失蒙古国国籍的,蒙古国总统将宣布其取得蒙古国国籍的决议无效。
第四章儿童国籍的变更第十六条当父母双方或一方取得蒙古国国籍时,其子女蒙古国国籍的取得1. 父母双方取得蒙古国国籍时,其未满十六岁子女取得蒙古国籍。
2. 父母一方取得蒙古国籍时,其未满十六岁子女可根据父母愿望取得蒙古国国籍。
此种情况下父母要做出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当父母双方或一方退出蒙古国国籍时,其子女退籍的许可父母双方或一方退出蒙古国国籍时,根据父母双方书面协议中提出的愿望,可允许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十八条儿童变更国籍要征得本人同意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儿童变更国籍须先取得本人书面允许。
第五章国家机构在国籍问题方面的权限第十九条蒙古国总统的权限蒙古国总统全权决定下列问题:1)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取得蒙古国国籍;2)退出蒙古国国籍;3)恢复蒙古国国籍。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1. 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就蒙古公民国籍相关问题接受在蒙古国境内及国外居住者的申请,并连同解决问题的其他文件和意见一同向蒙古国总理汇报后呈交总统。
2. 根据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所作决定,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负责取得蒙古国国籍、退籍、复籍、丧失国籍者的登记。
3. 在决定就蒙古国国籍问题递交的申请时,该国中央情报机构、警察机构、国家公民登记新闻中心和政府机关、各级行政长官、地方警察机构、公民登记信息办公室、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依照本法各负其责。
4. 中央情报机构从蒙古国家安全角度对就国籍问题提出申请的个人作出评价,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5. 中央警察机构和国家公民登记信息中心通过有关部门分别就国籍问题申请人的登记方面提供咨询,对等级进行补充修改,同时对其他问题提出意见和总结。
6. 政府机关、各级行政长官、地方警察机构和公民登记与信息办公室和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分别对在蒙古国境内常住的、就国籍问题申请人和在外国常住、就同样问题申请人的个人状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
第六章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提出申请和解决的条例第二十一条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提出申请1. 向蒙古国总统提出蒙古国国籍问题方面的申请;2. 提出取得、恢复、退出蒙古国国籍的申请者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手续;3. 如申请者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申请取得或退出蒙古国国籍则可以联合递交申请;4. 要求变更国籍的父亲或母亲的申请中须注明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是否变更国籍。
5. 未满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儿童就国籍问题方面的申请经本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其父母、抚养人或监护人递交。
第二十二条就蒙古国国籍问题提出申请的办法1. 取得或退出蒙古国国籍的申请由省和首都行政长官,如果在外国居住则由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通过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呈交总统。
2. 接受申请的省和首都行政长官从县、区、巴嘎、居委会行政长官处取得该公民的证明和鉴定。
3. 接受申请的省和首都行政长官及蒙古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检查其他相关文件材料并提交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
如该文件用外文写成,则将其正式译文及具体意见一并提交该局。
4. 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从中央情报机构和警察机构获取关于取得、退出和恢复蒙古国国籍申请人的意见和鉴定。
5. 接受公民国籍问题申请,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6. 解决蒙古国公民国籍问题所需的文件清单由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确定。
第二十三条就国籍问题做出鉴定1. 在决定本法第十九条所列问题时,由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作出相关的鉴定。
2. 根据国籍问题的申请,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从全方位对申请人的利益、国家的安全利益、申请内容、其他机构就国籍问题给予的证明意见和鉴定及对解决此问题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作出鉴定。
鉴定中要明确地反映出取得、退出和恢复蒙古国国籍以及拒绝申请的根据和条件。
3. 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就国籍问题作出鉴定时可从任何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业、官员处取得所需文件。
这些机构和官员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籍问题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就国籍问题做出决定1. 由蒙古国总统发布同意或拒绝取得、退出和恢复蒙古国国籍申请的命令。
2.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就公民国籍问题作出决定后半年内不接受再次就该问题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取得、退出国籍的期限1. 自蒙古国总统发布给予和恢复蒙古国国籍的命令之日起视作申请者已加入蒙古国国籍。
2. 自蒙古国总统发布退出蒙古国国籍的命令之日起视作申请者已退出蒙古国国籍。
第七章其他第二十六条蒙古国国籍问题决定的执行机构1. 对在蒙古国境内常住者的国籍问题决定由省、首都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对在外国居住者的国籍问题决定由负责对外关系问题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负责执行。
2. 取得或恢复蒙古国国籍者由省、首都行政长官和有关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分别发给蒙古国公民身份证、蒙古国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