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原因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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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1.是什么引发了计算机网络犯罪: (1)
2.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诱因: (3)
3.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怎样在青少年这个群体滋生的: (4)
3.1根据计算机网络现状对青少年的影响做分析: (4)
3.2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 (5)
4.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 (7)
5自己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一些想法 (9)
参考资料 (10)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
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
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
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为了这个为我们服务的新生事物能在一个相对适宜的环境中更加迅速和健康的发展,最终让其为我们人类社会作出它应有的贡献,我们就从计算机网络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入手,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怎么发生的,为什么发生,该怎样克制等一些相关问题,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探析,更客观的去看待这个新生事物,避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以个人做起,以小团体做起,感染周遭,最终让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在影响计算机网络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犯罪成因青少年
1.是什么引发了计算机网络犯罪:
在计算机成为人类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的发展历程中,它慢慢变成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多
面手,为如今这样一个信息社会充当着“金库”和“保密室”的重要角色,正因如此,它成了一些人窥视的目标。
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所固有的脆弱性,使计算机信息系统面临威胁和攻击的考验。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它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了解世界的一种工具。
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大量信息在网上流动,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攻击目标。
他们利用不同的攻击手段,获得访问或修改在网中流动的敏感信息,闯入用户或政府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窥视、窃取、篡改数据。
不受时间、地点、条件限制的网络诈骗,其“低成本和高收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犯罪的增长。
使得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
从人性的理性假设出发,犯罪人在本质上是有意志自由的,正是基于这种自由而选择了犯罪行为,犯罪人的这种违法意识的形成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受到了潜在于违法行为中的快乐的驱使,但是法律又使违法行为蕴含着某种痛苦,这就使那些具有违法动向的人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乐与苦之间进行细致的平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乐时,犯罪主体就会基于舍小求大的本能,回避大于不违法之苦的苦,而追求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违法的精神动向,使之不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针对网络犯罪而言,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谋取的利益,即是计算机犯罪成本投入之后的产出除去成本之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益。
当然,这种收益绝非仅指经济上的利益,还包括对财物占有欲望的满足,感官上的愉悦和精神享受也是犯罪预期收益的重要内容。
当行为人经过分析发现有利可图时,便会决定实施犯罪行为,且其实施的坚决程度也会取决于收益的大小,预期收益越大,态度越坚决。
反之,预期收益很小甚至没有,行为人就可能放弃行为。
犯罪成本大体上可以包括三个大的方面:心理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
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分析网络犯罪的原因在于:首先,犯罪容易进行,这源于网络本身技术的脆弱性。
因特网上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可能通过多个网络设备,从这些网络设备上都能不同程度地截取信息的内容。
这样松散的结构模式加大了对之进行有效管理的难度。
网络是一个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体,而从目前的网络应用情况来看,每个网络上都或多或少地有一些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在运行,这些软件由于自身不完备或是开发工具不很成熟,就会给一些精通计算机知识的人以可趁之机。
传统的犯罪如抢劫、盗窃、绑架等与网络犯罪相比可以说是获益小而风险大,网络犯罪的作案者则只需轻轻点击鼠标或敲几下键盘,就可以使犯罪对象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而给犯罪人带来极大的心理上或物质上的满足,经济成本少而又少。
网络犯罪的法律成本也很低,网络业在我国的起步很晚,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内立法机关对规范网络的急迫性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立法还不太严密,侧重点上也欠妥,只突出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而没有体现出对计算机所储存、包含的资产的巨大价值的着重
保护。
下面我们来看看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怎么发生的。
2.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诱因:
犯罪成因复杂且繁琐,计算机网络犯罪也不尽其然,它由以下诱因导致:
1)网络违法犯罪缺乏罪恶感。
网络是虚拟的世界,网上的一切行为缺少社会的监督,而且都似乎是在极其隐蔽的环境中进行,因次很难找到作案后留下的痕迹。
与此同时,也没有充分引起各国警察的高度重视。
还有不少人甚至觉得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的表现,这些都使得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违法犯罪的人没有了罪恶感,大大地促成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
2)对信息网络系统好奇心和表现欲。
为了信息的安全,大多网络只允许合法的注册用户进入,对非法用户则使用口令拒绝其进入系统。
然而正是由于这一点激发了人类所具有的天性---“好奇”。
网络黑客从此就应运而生,面对他们无法了解的数据,在其好奇心驱使下他们研发网络病毒或者强行破解密码。
通过攻破网络防线,进如信息系统来表现其技术的高超,他们常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是一钟智力上的挑战。
3)作案轻松,成本低廉,破案取证难度大。
网络违法犯罪的的高智商性、跨区域性、强隐蔽性等特点给侦破网络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而对于作案者常常表现出只需要在家中或办公室中的键盘上轻轻敲击几下就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作案,这种网络违法犯罪与传统违法犯罪相比所毛风险小、成本低而获益大,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作案者通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心理。
4)网络安全法律条例不够明确,削弱了打击力度。
例如:网络领域的优秀人才吕科,因在河南北网信息工程公司AWE网络程序中安置逻辑炸弹及擅自取走原程序代码,而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羁押46天后释放。
而我国刑法及我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均不能适用吕科的这一特定行为,即按现行法律,吕科所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按现行法规,吕科的“破坏”也未达到受惩处的后果。
同时,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也是近几年刚刚建立。
这些客观的原因形成充分体现出我们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这无疑助长了网络违法犯罪人员犯罪心理的形成。
5)网络安全管理不到位。
从传统手工管理转向自动化管理后,很多领导者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方式跟不上现代化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他们更多的是考虑经济效益、方便使用,
重业务发展,轻安全管理,导致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以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
6)计算机网络技术上存在漏洞。
尽管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在推出前做了大量的测试,但仍然不能避免存在一定的漏洞。
如“震荡波”、“网络天空”、“尼姆达”、“SQL蠕虫”等震惊世界的网络病毒,就是充分利用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等技术上存在的漏洞对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破坏活动的。
由于上面提到的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造成了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该打的安全漏洞补丁没有及时打上,致使网络安全状况中因未修补、防范软件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件增多。
7)缺乏家庭和学校教育。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应用进入家庭后,家长便成了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关键。
许多家长为孩子的学习够买了计算机,然而自己则对计算机一窍不通。
这种情况下,孩子就失去了家长的约束,对计算机和网络的使用就处在绝对自由的状态下,从而导致不少青少年在网络迷失。
3.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怎样在青少年这个群体滋生的:
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它犯罪方式特殊,具有一些特点:首先,一般不能随意实施这样的犯罪,它要求有比较熟练的计算机使用技能;其次,实施这类犯罪只能在计算机网络这样的环境中实施;还有就是,实施这项犯罪的大多都是一些无业人员。
在网民人数不断增加的同时,熟练运用计算机的人也越来越多,那么能够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人也就随之增多了,而青少年以其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和好奇心逐渐成为了计算机网络的主力军。
随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日益增多,一些犯罪分子报着“低成本和高收益”的想法,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教唆、指使一些在年龄上受法律约束不大的人群——青少年,使犯罪主体也慢慢的走向低龄化,青少年网络犯罪由此而生,也就是说,青少年网络犯罪又成为了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中更特殊的犯罪,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故青少年网络犯罪就成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下面就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3.1根据计算机网络现状对青少年的影响做分析: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
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他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绝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智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比较了解网络产品的构造、性能、原理,在电脑技术方面有一技之长。
2)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实施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并有低龄化倾向和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趋势。
3)网络犯罪高度智能化,具有一定的超越时空性,侦破的难度越来越大。
4)网络犯罪几乎没有罪恶感。
网络是虚拟的世界,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犯罪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
5)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强,可以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巨大危害。
网络犯罪不仅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和损害,而且还给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来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与他们置身的客观环境的影响分不开。
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2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
1.主观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处在生理上不断发育,心理上不断成熟的特殊阶段。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学习和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极强,好奇心和表现欲是这一群体共有的特性。
他们一方面对网络着迷,急于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从而得到被承认的满足。
另一方面他们有强烈的反叛心理,对事物的辨别也缺乏完整性和正确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由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1)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生理发育非常迅速,但由于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心理发展相对缓慢。
生理上的成人感与心理上的不成熟驱使他们对世界充满了好奇,希望与成年人站在同一高度看世界。
同时随着生理上的迅速发育成熟,青少年也会产生强烈的自我实现的需要。
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常常不能得到满足。
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
有的青少年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他们甚至用网络犯罪手段来挑战权威,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并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从而在心理上得到被承认的满足。
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多数不是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不一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2)逆反心理和孤僻心理的影响。
现代传播学认为:电子媒介本身就具有一种麻醉功能,
若青少年性情孤僻,心理不健康,则容易诱发其人性的“异化”,从而导致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青春期的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持抵制和排斥,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
这个时期他们想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即使是国家机关、金融部门的网络系统也不例外。
3)网络犯罪风险小,侥幸心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
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
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
4)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守法习惯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
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
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2.网络安全因素。
正是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与管理技术的缺陷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是网络技术的简单化趋势与安全性要求之间存在矛盾。
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变的越来越普及并且容易运用,网络系统的可进入性使远程攻击成为可能。
计算机网络的天然缺陷,使得网络越是发达受犯罪危害的机率也就越高。
二是网络信息具有易攻击性,电子技术存在脆弱性、环境依赖性、易受干扰性等弱点,为青少年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犯罪目标。
三是网络安全技术落后和管理技术的漏洞。
3.不良网络环境。
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以“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而著称,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肆散布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反动言论等不健康信息,严重影响了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网络的虚拟性还造成青少年情感的迷失和社会化的不足,难以将自己溶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成员。
这些网络环境不良影响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重要诱因。
4.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本应该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的变迁,出现了残缺家庭、问题家庭、双下岗家庭,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
青少年得不到家庭温暖,只能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一部分青少年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甚至漠视,很可能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
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
用计算机知识,青少年使用网络是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5.学校因素。
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
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
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
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
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本身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一种不好管理不好对付的特殊犯罪方式,所以不管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因素去看,青少年都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样一个群体是需要站在一个特殊的角度来对待,比如当青少年有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事实后,处罚方式就应该仔细斟酌,青少年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不像一般的犯罪分子,他们不会布置周密的犯罪计划,不知道犯罪实施后会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更不像有些犯罪分子,他们不会因为社会压力而对社会具有报复心理,故青少年犯罪都不是主观意愿所造成的,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一些青少年,但是他们部分是因为有人引导,教唆。
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法律裁定方式都是特别重要的,当然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不能只从出了结果才来寻找相应措施还需要用其他的有效手段来对待和处理。
故以下就对其他的一些方式做阐述。
4.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
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
必须从国家、社会的角度出发,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甚至包括国际范围内的共同合作。
1、加强青少年网络教育。
这种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的配合及各级各类学校等组织的共同努力。
针对青少年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特定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可以将枯燥的说教寓于生动活泼、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中,积极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正确认识自我,摆正自我的位置。
家庭和社会有责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使他们清醒地了解现实,了解自我,走出封闭的虚幻社会,抛弃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将自己的人生价值定位于为社会多做贡献。
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大力构建网络主流文化,纯净
社会环境,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塑造网上精神家园。
构建网络主流文化,牢牢把握青少年网络教育这块主阵地,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使青少年上网时知法、懂法、守法,也是时代赋予的重任。
2、加强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水平。
这需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才能做到。
信息安全技术是实现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水平,必须以更好的安全技术为支撑。
这就需要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的研究开发,增加在这方面的投入。
对重要部门信息网应考虑加强技术安全防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
鼓励企业加强自我保护,防范网络侵害。
网络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个地方如何实现安全和如何保证必要的自由度总会存在着矛盾。
公众并不希望每个地方都像严防死守的城堡一样坚固,因为他们无法容忍由此带来的种种不便,公众真正需要的是合理的安全。
网络安全措施的配置要兼顾网络的便捷性与公众必要合理的自由度,这更有赖于信息安全技术的全面提高。
3、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
单纯从技术角度不能长远、全面地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而且,防范技术的增强可能会激发某些具有猎奇心态的人对网络安全方面的挑战兴趣。
因此,从根本上对网络侵害进行防范与干预,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威严。
将一些对国计民生危害严重的网络行为适用于行政和刑罚处罚的范畴,以全面规范网络行为,消除司法真空。
4、加强现有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
即使最好的计算机安全措施也不能绝对保险,因此,在加强科技性防范的同时,也应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
但目前我们的警方尚未受到足够的训练去发现和侦破计算机犯罪。
迅速培养熟悉电脑、训练有素的“网络警察”已成为今天提高警察素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要件。
5、强化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严厉打击网络犯罪。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网络犯罪也同样不受国界的限制。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可迅即之间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甚至全球。
由于国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单靠一国的努力,或各国各自为政,不可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各国应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取得共识,进而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以应付挑战。
2001年欧洲理事会签署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法公约,旨在通过敦促缔约国进行适当的立法和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达成一种共同刑事政策来加强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