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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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法规的由来与解读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__规定。”

由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 __制订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人还记得xx年的某一天,同事手捧《劳动法》,咨询个人年休假有几天问题时,当我告诉他 __尚未有规定出台,同事那诧异的眼光,至今依稀可辨。

盼了13年之后, __终于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归根结底,还要归功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因此,从时间意义上说, __失职了。

纵然条例跚跚来迟,但来得迟总比没有来要好。

条例出台之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条例,于xx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依据条例和办法,广东省劳保厅于xx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xx]7号)。

据了解,其它各省市同样也出台了相应的年休假意见。

至此,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官方设计已告完成。接下来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监督实施,这才是要害。

讲完年休假法律法规的由来之后,本人自诩为“半个劳动法规专家”,愿意对该制度加以一一解读,以方便各位HR同行及关心个人切身利益的你了解、查阅。

一、适用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民企的各位同仁请注意了,你当然也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至于你所在的单位愿意实施与否,这是另一话题,在此不作讨论。

掌握法律时,要注意下述几点:

(一)劳务派遣者适用

但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二)非全日制员工不适用

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操作思路上是前后一致的。

(三)船员不适用

船员按xx年9月1日施行的《船员条例》执行。

《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

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二、享受资格

必须“连续工作1年以上”。

连续的含义,劳部发[1995]309号文22条稍有说明,但还是有点含糊不清。

广东省在粤劳社发[xx]7号文中作如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

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而xx年4月15日,人保部办公厅在答复上海市人保局关于《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xx?149号)中说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的情形。”

实践中,你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中调动,连续性的计算当然没有任何问题。

但作为民企的员工,当你跳槽时,谁能证明你前后工作的连续性呢?旧东家的人力资源部有资格证明吗?

因此,民企的员工,不妨记得广东省上述规定的第一句就好了:在同一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

三、年休假放假天数的规定

法律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况: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各位HR在掌握法规时要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按潮汕话的讲法,年休假放假天数是“尽”的。

四、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法律规定有如下5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上述规定,很明显让有心跳槽的职工有个小小的空子可钻。当他(或她)准备跳槽时,必在提交辞职书前申请休完当年的年休假。至于下一年度,老东家你还管得着吗?

问题:有旷工行为的职工能否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吗?本人以为,一般企业都会视旷工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甚至现行法律都赋予企业采取制裁的权利(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宣告作废,旷工开除由企业依民主程序自行规定,无须再拘泥于累计旷工15天才能开除了)。企业不开除旷工的职工,已是网开一面,何言要求年休假?当然,最稳妥的办法是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注意: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按潮汕话的讲法,同样是“尽”的。

所以,若企业以你本人本年度休了婚假、产假等理由而拒绝给你休年休假时,你完全可以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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