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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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

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

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

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在50—7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360天至720天。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保全

第五条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

一、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贷款发放以后,贷款发放部门或责任人员,要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的不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二、对借款人(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检查要分户分笔进行,并填制检查记录。经济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

贷款安全时,放贷部门应及时向保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检查出借款人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及借款有关条款等问题要及时做出结论,提出保全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限期履行,并要建立《信贷保全登记簿》逐户逐笔进行登记。

第六条依法管理贷款

一、依法保全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1(要及时催收。发放贷款部门对逾期贷款应在诉讼时效期之内及时向借款单位(人)及担保单位 (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2(严格贷款展期手续。

3(适时依法诉讼,主张债权。发放贷款部门对催收无效的贷款,应及时向保全部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贷款诉讼时效丧失。

4(对催收不及时、手续不完善等原因造成诉讼时效丧失或担保责任丧失,影响贷款收回的,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二、建立不良贷款分类登记制度。放款责任部门对不良贷款按占用形态分类的基础上,对每一种形态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认定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按借款(单位)人信用等级、经济状况、经营现状、担保情况、贷款额度、还款履约情况等进行细化。一户一表,分别登记造册。

第七条建立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制度。

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由联社会计科、保全部、市场部负责。会计科负责不良贷款形态调整、市场部负责新增逾期贷款监管、保全部负

责历年不良贷款分类监管。

一、对不良贷款占用形态按季调整,并填报不良贷款分类汇总表,实行分类监测和考核。

二、市场部与保全部根据联社年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指标。使不良贷款比例分年度达到规定的8、5、2监控指标。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

第八条各分社、信用社、会计科、市场部、保全部对不良贷款统计口径必须一致,保证不良贷款分类统计的真实性。

第九条保全部每年初对全辖不良贷款要进行一次真实性分类汇总统计,对各类不良贷款笔数、余额、形成原因、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条在对不良贷款分类分析基础上,保全部依据联社年度经营目标拟定年度清收重点和范围,并对本年度清收工作做好安排。

一、确立年度清收目标。

二、制定目标分解落实办法。

三、制定相应清收措施。

四、制定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

五、严格收贷纪律,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六、加强清收统计报表及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抵贷资产

第十一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

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联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贷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做为抵贷资产。

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五、联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第十二条联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贷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以下简称取得抵贷资产)。取得抵贷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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