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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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债务管理,维护国家对外信誉,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

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

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8%。

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第五条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对财政部的垫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10 〕 18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单位,有关银行:为了规范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主权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由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或地方项目单位负责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反映的原则开展贷款预算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还款责任的归属级次实行预算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预算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的收入、分配和还本付息付费全过程纳入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对于因履行担保责任发生涉及预算资金收支的过程实行预算管理。

全面反映,是指全国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全国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各地区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地方同级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编本地区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格式见附件),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贷款,由财政部汇总统计收支情况。

第四条除与贷款方的相关协议有约定外,贷款资金支付、收回,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体系,账户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文号】发改办外资[2015]2592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5]2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44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在促投资、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重点,系统支持改革试点和创新,统筹做好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贷款国别信息目前,外国政府贷款共有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法国开发署、沙特、科威特、欧佩克等8个贷款国别。

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纳入2015年备选项目规划予以考虑。

国别贷款规模、条件等信息见附件。

二、贷款支持领域2015年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将加强顶层设计,更加集中使用贷款资金,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

(一)医养结合项目。

突出医疗与养老相结合,引导城市科学规划。

项目所在地应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且政府已做出集中成片的医疗区域、周边配套养老设施的相关规划。

在前述规划区域内的医院和养老机构,可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医疗设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人员培训等。

对应贷款国别和机构为德国促进贷款、以色列、北欧投资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沙特、科威特、欧佩克基金等。

(二)职业教育项目。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申请贷款的职业教育机构,应已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或提出与企业合作的模式,或由企业直接参与人才培养和教学,努力促进学生就业。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93]财世字第12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实施日期】199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世字第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包括: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三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下列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进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要紧用于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进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根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务必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与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与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与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进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与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含下列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者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者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维护国家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完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贷款项目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核、使用、在建项目管理、债务偿还、绩效评价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对外统一筹借、对内分类管理,举债规模适度、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投向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贷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二、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三、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贷总规模、政府债务外贷和担保外贷按省、市、县分行政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下年度外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预计,省级财政部门据此制定外贷资金使用计划。

六、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七、为提高政府债务外贷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每年随提前下达下年度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不超过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的60%,提前下达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1.21•【文号】财际字[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际字〔2000〕13号2000年1月21日)国务院有关部委(贷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强化贷款项目管理,我们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使用世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作,加强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使用世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于1998年7月1日起经世行执行董事会批准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

此类项目以世行贷款项目为会计主体,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的项目会计核算体系,除报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在此以前已经世行批准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执行本《办法》,还是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财世字〔1997〕6号),但同一个项目的各项目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的核算办法。

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财政厅(局):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转贷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回收,加上考虑到世界银行加速还款的政策,各级转贷部门对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取了提前回收的办法。

为规范提前回收资金的管理,现规定如下:1.提前回收资金是指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过程中,由于转贷部门转贷给项目单位或下一级债务人的期限短于转贷部门归还给上一级转贷部门或国际金融组织的期限,因此,转贷部门按照转贷协议的规定回收的贷款资金将会停留一段时间后再用作归还给上级转贷部门或国际金融组织,这部分暂时闲置在转贷部门的资金称为提前回收资金。

2.提前回收资金只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资金运动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并没有改变其债务资金的性质,因此,对提前回收资金的管理应按照债务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

由于其使用范围同还贷准备金一致,因此,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在保证按时足额归还上级转贷部门或国际金融组织的前提下,可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不得挪作它用。

3.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层层转贷的,因此,提前回收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规定,对“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一律只收不贷”。

因此,提前回收资金原则上不能再用作项目投资的贷款,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只收不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2.05•【文号】财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2月5日财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规避汇率、利率变动等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附上,供你们参考。

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只发主送单位)(略)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外债风险,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本地区的全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主要指因国际资本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导致外债成本增加的市场风险。

外债风险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外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交易,以规避外债风险,降低外债成本,同时,严格控制为偿还外债本息而存放的外汇资金规模和时间,严禁规模过大和存放期限过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8]9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8]9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财世字[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自财政部1995年印发执行《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各地方政府在建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

为贯彻中发(1998)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各地方政府尽快建立还贷准备金,并进一步规范准备金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附件: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为了贯彻中发[1998]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要尽快建立偿债准备基金的精神,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的作用,促进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各债务人”)更好地执行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根据财世字[1997]43号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对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各债务人代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须以各债务人上年年末世行贷款债务余额(债务余额=已生效贷款协定总额-已生效未提取贷款-已注销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财世字[1995]135号文“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资金来源和比例提取还贷准备金,财政部将根据各债务人代表报送的“世行贷款用款情况表”,对各债务人实际应提取还贷准备金总额进行核定,并根据各债务人对财政部偿债信誉的优劣决定提供部分垫付资金,其余部分由各债务人按规定提取和筹集。

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2

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2

甘肃省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按时足额偿还,维护我省对外信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各地、州、市、县和省级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由各级财政部门或省级各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转贷给我省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转贷给我省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还贷准备金,是指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使用贷款的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设立并管理本地区贷款的还贷准备金。

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和规模第五条各级财政应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些资金,列于预算,用于补充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充省级还贷准备金,其金额为上年还贷金额的10%。

第七条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

第八条贷款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第九条项目实施后的部分收益。

第十条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第十一条利用贷款进行风险理财的收益。

第十二条其他合法的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收入。

第十三条还贷准备金的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本级政府到期贷款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其占本地区贷款债务余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0%。

第三章还贷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财世字[1996]6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05.24
【实施日期】1996.05.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
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世字[1996]65号)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林业部,农业部,卫生部,水利部,劳动部,内贸部,交通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前一阶段对部分项目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并下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
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
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和资金回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行的一。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财政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9〕19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9〕19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0日)财债字[1999]197号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决定,对于1999年对外垫付外国政府贷款到期本息人民币资金,你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从2000年开始,我部在预算中安排专项垫款资金,所需外汇你行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

请你行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对外偿付到期贷款本息,维护我国政府国际信誉。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及时偿付到期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避免发生对外拖欠,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根据《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及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周转金所需人民币资金由财政部在预算内安排专项垫款,外国政府贷款到期需对外垫付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人民币资金,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向财政部申请使用周转金:一、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债务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不能按时还款,或不能按时全部还款,从而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必须垫付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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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贷款的省级政府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设立并管理本地区贷款的还贷准备金。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还贷准备金,是指省级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和规模
第五条还贷准备金可以包括以下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
(三)转贷利差收入;
(四)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五)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六)其他来源。

第六条还贷准备金的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到期贷款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其占本地区贷款债务余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第三章还贷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八条在不影响还款垫付能力的前提下,省级财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还贷准备金核销或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回收的贷款债务。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根据还款及防范风险的需要优化还贷准备金的币种、期限等结构。

第十一条选择还贷准备金存款银行应当遵循竞争、透明原则,考察其实力、信誉和服务水平,避免存款账户过多、过于分散。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还贷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还贷准备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可以对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未按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且不能按时足额还款的,财政部将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利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使用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使用还贷准备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1995]135号)、《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财世字[1998]9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地方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意见》(财金[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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