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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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证书的作用。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条件;供水企业上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检测数据,须加盖通过等级评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印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获得A级的供水检测机构承担对本辖区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任务。
(四)整改评定。评审组在现场评定结束后向省中心提交评定工作报告,经省中心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场试验项目(即检测能力考核部分)实验结果采用“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检测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人员、水质保障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5部分的每项内容相应条款评定意见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进行评价,现场评定中出现 “不符合”项时,评审组将明确整改期限,供水企业按期限向评审组长提出书面的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评审推荐意见,评审推荐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后报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评审员完成,评审员由地市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合格后纳入评审员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包括评审申请、材料预审、现场评定、整改评定和审核发证等。
(一)评审申请。供水企业提交《山东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包括:检测机构设备管理、药品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汇编;检测机构所有有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检测人员持有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特殊工种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一份(提供9项水质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复印件;“山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技术平台”使用情况截图。
第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分为三级,A级、B级由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定级, C级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核定级。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完成对C级检测机构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在30日内将将C级评定报告(包括供水企业及所有水厂基本情况、评审组的综合评定意见、现场考核表、检测能力项目确认表、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评审组人员、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建设厅备案。评定报告完成一个报送一个。
济宁市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
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具体评定工作委托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水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组织实施。
供水企业内设的水质检测机构应提供:供水企业关于水质检测机构职责、编制等的正式文件,水质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供水企业出资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与供水企业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还应提供计量认证证书。
所有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打印,C级证书由设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第五条 达到《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级标准(10万立方米及以上/日)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其他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C级以上。低级检测机构可按评定程序申请升级,不受时间限制。
现场评定程序如下:
(1)听取被评定企业的情况报告;
(2)检测能力考核:对申报的检测能力进行核查,并采取盲样考核、演示试验、报告验证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3)检测仪器设备核查:采取现场察看与查阅设备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施与环境核查:察看被评定水质检测机构是否达到申报等级应具备的相关设施环境要求。水质保障措施核查:采取察看有关现场、查阅分析报告、水质档案、工作制度、有关文件资料的形式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进行审查。
(4)检测人员考核:采取查阅档案、座谈考核的形式进行。被评定企业的所有水质检测报告签发人须接受评审组单独考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考核。
(5)座谈反馈:向被评定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检测人员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已经通过国家、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再考核,检测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人员考核可适当简化,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评定内容的30%,具体抽查内容由评审组长根据提交的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决定,并在评定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由供wenku.baidu.com企业按原评定程序申请延续。
第九条 等级评定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对评审推荐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推荐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评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重新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复核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材料预审。市中心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进行预审,1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缺少材料的,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缺漏材料补交齐全,现场评定时间适当延后。
(三)现场评定。材料预审合格后,市中心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定,C级评定的评审组一般由不超过3名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日期由评审组长征询被评定机构意见后确定。
(五)审核发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中心报送的定级意见,经审核,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印章。
第八条 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证书的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水质检测机构检测项目、检测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人员、水质保障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组织不定期的抽查,以保证水质检测能力维持与持续提高。在评定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现水质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水质检测结果等行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等级证书和印章。
(四)整改评定。评审组在现场评定结束后向省中心提交评定工作报告,经省中心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场试验项目(即检测能力考核部分)实验结果采用“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检测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人员、水质保障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5部分的每项内容相应条款评定意见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进行评价,现场评定中出现 “不符合”项时,评审组将明确整改期限,供水企业按期限向评审组长提出书面的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评审推荐意见,评审推荐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后报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评审员完成,评审员由地市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合格后纳入评审员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评定程序。评定程序包括评审申请、材料预审、现场评定、整改评定和审核发证等。
(一)评审申请。供水企业提交《山东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包括:检测机构设备管理、药品管理、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汇编;检测机构所有有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检测人员持有的“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特殊工种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一份(提供9项水质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复印件;“山东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技术平台”使用情况截图。
第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分为三级,A级、B级由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定级, C级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核定级。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完成对C级检测机构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在30日内将将C级评定报告(包括供水企业及所有水厂基本情况、评审组的综合评定意见、现场考核表、检测能力项目确认表、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评审组人员、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建设厅备案。评定报告完成一个报送一个。
济宁市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
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具体评定工作委托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水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组织实施。
供水企业内设的水质检测机构应提供:供水企业关于水质检测机构职责、编制等的正式文件,水质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供水企业出资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与供水企业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还应提供计量认证证书。
所有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打印,C级证书由设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第五条 达到《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级标准(10万立方米及以上/日)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B级以上,其他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C级以上。低级检测机构可按评定程序申请升级,不受时间限制。
现场评定程序如下:
(1)听取被评定企业的情况报告;
(2)检测能力考核:对申报的检测能力进行核查,并采取盲样考核、演示试验、报告验证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3)检测仪器设备核查:采取现场察看与查阅设备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施与环境核查:察看被评定水质检测机构是否达到申报等级应具备的相关设施环境要求。水质保障措施核查:采取察看有关现场、查阅分析报告、水质档案、工作制度、有关文件资料的形式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对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状况进行审查。
(4)检测人员考核:采取查阅档案、座谈考核的形式进行。被评定企业的所有水质检测报告签发人须接受评审组单独考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考核。
(5)座谈反馈:向被评定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检测人员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已经通过国家、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再考核,检测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人员考核可适当简化,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评定内容的30%,具体抽查内容由评审组长根据提交的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决定,并在评定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由供wenku.baidu.com企业按原评定程序申请延续。
第九条 等级评定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不予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机构对评审推荐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推荐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评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重新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复核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材料预审。市中心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进行预审,1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缺少材料的,自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缺漏材料补交齐全,现场评定时间适当延后。
(三)现场评定。材料预审合格后,市中心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定,C级评定的评审组一般由不超过3名评审员组成,现场评审日期由评审组长征询被评定机构意见后确定。
(五)审核发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中心报送的定级意见,经审核,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印章。
第八条 水质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证书的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水质检测机构检测项目、检测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人员、水质保障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组织不定期的抽查,以保证水质检测能力维持与持续提高。在评定证书有效期内,如发现水质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水质检测结果等行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等级证书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