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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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

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
(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

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

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允许用于一般性基本支出,应集中财力,着力解决全省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查;在执行阶段,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效绩评价。

对于安排用于部门单位本级使用的重点专项,将逐步实行重要专项使用效果分析报告制度。

对于安排用于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有条件的要实行验收报告制度。

(四)兼顾效率与公平。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要科学论证、政策公开、管理规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支持各项改革,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支持和谐社会建设,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五)统一财权与事权。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管理体制,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本级支出,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逐步推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第二章编制与分配
第七条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按照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事关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各项政策规定,保证资金的落实。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预算年度国家政策规定、各项专项支出的具体需求以及财力可能等因素确定。

(三)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要求,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重点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

第八条建立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库,实行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管理。

(一)对于实行跟踪管理的重点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办法》有关规定,严格立项、筛选、论证制度,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对于暂未实行跟踪管理的项目,各部门可比照实行跟踪管理的重点项目的有关申报程序运作,也可实施简化的项目申报办法,只对申报项目的依据或理由作相关说明,暂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支出计划,建立项目库。

对于跨年度实施项目和常年实施项目,还要编制项目支出滚动计划。

(四)对于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筛选、论证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工作,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并负责上报。

对于各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择优排序,建立备选项目数据库,结合省级财力情况,从项目库中按顺序抽调项目,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实行项目支出预算跟踪问效制度。

第九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项目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级申报项目。

对于目前已设立的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项目除按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外,同时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确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步骤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同时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后报省级主管部门,纳入主管部门项目库,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二)对于省级主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省财政厅将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审核办法》(另行制订)进行审核,以合理确定支出预算。

同时将审核后的专项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纳入省财政厅备选项目库;报经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项目名称。

(三)省级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名称和数额正式编制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四)对于编制滚动计划项目的预算,按照《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滚动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级部门预算报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省财政厅即批复下达包括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在内的省级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时要将省本级专项支出预算与省对市县专项转移补助资金预算分别填报,填报时,必须严格区分财政列支级次,省对市县专项转移补助资金要列明具体支出项目和金额,不得包含省级部门直接实施并用于省本级的项目。

第十二条省级预算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应首先保证履行省级专项支出的需要,同时结合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对市县补助。

第三章执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
(一)省级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同时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项目计划以及项目进度情况、有关政策及资金使用方向,及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

(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调整的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省级预算支出进度按剔除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数额考核。

(五)省财政厅对项目支出实行跟踪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拨付通过上下级财政资金往来逐级定期结算。

省财政厅国库部门根据补助分配方案及时调度资金。

第十五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实行跟踪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予以撤销、终止或变更调整:
(一)项目履行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具备资格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
(四)其他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认可的。

如发生上述所列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预算。

由于终止、撤销或调减项目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十八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支出预算进度,除特殊情况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的8月底前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下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影响单位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除当年项目没有实施完毕的,其他专项资金预算结余一律由省财政厅收回。

第四章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从项目立项起,到预算执行和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制度。

受省级补助的地区要接受省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及效果情况的跟踪审计和检查。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审计、财政、监察、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立项阶段,做到事前有控制。

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筛选,严把入口关。

(三)在执行阶段,做到事中有监督。

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随时跟踪抽查项目用款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在完成阶段,做到事后有检查。

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要督促和参与项目用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除国家、省特殊规定外,对于超出项目支出概算部分一律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承担。

(五)省财政厅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完成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对专项资金运用好、效益高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未达到资金使用要求,造成资金浪费或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负责人,省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年终,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总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补助省本级的专项、中央财政通过省级财政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以及省级部门预算特殊性核定项目、用预算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安排的专项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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