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刍议

【摘要】实施了18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修改之时,有学者提出关于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在新的修订意见征求稿中可看到其雏形,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讨论。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以及我国实践所面临的问题,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可行且必要的。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制度

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概述(一)引言:抢盐与退盐风波

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而导致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引发了我国居民对于核辐射的恐慌。有消息称食盐具有防辐射的功能,沿海地区出现了抢盐风波。随着有关部门的辟谣及食盐充足的供应,抢盐潮后出现退盐潮,但商家拒绝。一年之后,消费者抱怨家中的盐依然堆积如山。时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际,在意见征求稿中,新增了与消费者后悔权有关的条款,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探讨。(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起源

“消费者后悔权”,在国外亦称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给予买家一段冷静的合理期间,在该时间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无条件退货、不承担任何费用并获退款的权利。[1]该制度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而专门设置的。立法者考虑到消费者在购买直销商品的过程中,容易受到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可

能出于一时冲动或被诱惑而购买商品。因而规定,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不必交纳任何补偿性罚款。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比较研究

根据交易性质,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类:(一)上门推销的交易

上门推销是指销售发生在消费者的居住地点或远离卖方的正规的专业销售场所。消费者可能因推销员的影响失去正常判断的理性;同时不能货比三家,而推销员的信誉度比柜台销售员低,社会监督力量较小。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如果求售和销售发生在消费者住宅内,消费者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消费者不需要说出改变主意的任何理由。”[2](二)远程交易远程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其特征为非面对面的实物交易。因而消费者通过网页、电视以及杂志等的广告而购买货物,真实的商品与所做的广告、图片、商家的描述可能不符,信息的不对称性更为明显。法国1988年《合同法》规定:“远程买受人,即从外地以订货或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的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给出卖人并要求其退还货款。”[3](三)消费信贷交易

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消费目的而有偿使用对方的资金或延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消费信贷交易繁琐,专业性强,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轻易了解。消费信贷交易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一个

重要特征是,消费者撤销的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同。对于消费信贷的标的物往往是房产、汽车等大件商品。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规定:“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销权,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5天内消费者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销。”[4]三、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现状(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之立法现状

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制度,但后悔权(在实践中一般称为“无理由退货”)在直销、网购等特定领域广泛存在。2005年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此外,我国各个地方也有相关的消费者后悔权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2002年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体现了该制度的雏形,该《条例》第28条规定:“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第31条规定:“采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等形式消费,如商品实物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消费者

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第11条规定,“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二)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之实践做法

实践中有“三天包换、七天包退”的政策,在网购领域,如国内较大的淘宝网中,有很多的店铺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此外,京东、亚马逊、凡客等网络购物平台都也有此做法。(三)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之创立必要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讨论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无需建立后悔权制度,只要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便可达到行使后悔权的目的,但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知,撤销权必须在符合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行使,这不同于后悔权的无条件行使。实践中7天无理由退货的做法,是商家的营销策略,并无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悔权应是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以消费者存在过失为前提,对过失有无的认定可能会产生纠纷,不仅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违背了后悔权的本意。笔者赞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对消费者的后悔权予以规定。四、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消费者后悔权适用的情形

后悔权的适用应当有限制,并非所有交易类型均适用后悔权制

度。在刘俊海教授看来,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应有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购买标的金额巨大的,比如商品房、汽车;二是网上购物、电视购物;三是现实当中存在的先交钱后看合同或者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买卖行为;四是上门推销。”[5]后悔权的起源是对抗直销商的不良销售行为,因此对于后三种商品交易活动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大额的消费行为”,笼统的将房、车等大型商品列入后悔权制度保护对象并不合适。“汽车一旦销售即要购买保险,且新车出门就开始贬值,若消费者随意行使后悔权,车辆贬值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分配将成为新的问题。面对顾客恶意的退货,或是将磨损后的车辆修缮后退货,经销商难以承担起全部的检查工作。由厂家和经销商一方承担全部风险,也是不公正的。”[6]通过国外的立法可知:“大额的消费行为”适用后悔权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消费者撤销的并非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同。能否对大额商品行使后悔权,应还需更审慎地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的特点来加以制度设计。

考虑交易性质的同时,还需考虑商品的特点。购买食品或其他非耐用商品,因其储存期短或无法保存,消费者不可以行使后悔权。综合考虑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的实践情况,远程销售以及上门推销的交易可以适用。实际的特殊情况大于人们的预期,是否可以通过限制一些特别的条件来灵活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中可能

出现的突发事件,比如之前所提到的退盐风波,这也是应当谨慎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