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要点
国际税收知识点 (2)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4)国籍(nationality)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完全)·抵免法(完全)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计算题)21(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重点看·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 准,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 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 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 否则为乙国非居民。 甲国某个人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 并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住150天,超过90 天规定而判定他为乙国居民,甲国因他离开甲国只有150天, 不满180天而判定他为甲国居民。 这样,由于甲乙两国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内涵不同(时 间长短不同),双方国家都认为它是本国居民而要对其行使 居民管辖权征税,就产生了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导致了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税制原因:各国普遍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经济原因:跨国公司控股关系的发达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有碍资源的最优配置 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 不利于国际交往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
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 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 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 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 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 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 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 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 本国的居民。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 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 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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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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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要点课件

2.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重叠
---很少见
9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单边方式 双边方式 多边方式
单边方式
处理方式:居住国在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做出关于本 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的规定, 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 的重复课税
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 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者基 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具体标准不同而 造成的重复课税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当实施这类重复课税的课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
具体情形
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各国间一般通过两条途径加以处理:
事先避免:通过本国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行使 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签定税收协定或 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 间得到贯彻,从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的方式有三种: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财务管理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

3.3居不同民税收总管所辖权得重叠:所造1成0的+所2得=国1际2重(复万征税元的减)除方法 减:已纳乙国税款:2×50%=1 (万元) 应税所得额:12-1=11 (万元) 应纳甲国税款:11×40%=4.4 (万元) 全部计算(10+2- 2×50% )×40% =(12-1) ×40% =11×40% =4.4 (万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低税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 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 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5: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 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 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B公司支 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 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
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 薪金来源于本国.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 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 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 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受益人所在国共享
对于股息及利息所得,主张由支付人所在国按一 个较低的税率对股息或利息征税,以保证受益人 所在国的税收利益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组织范本》主张以特 许权的所有人的居住国为来源地;《联合国范本 》主张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国为来源地。
4.财产所得:分动产与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转让所得,主张以不动产存 在国为来源国。 对于动产转让所得,主张以转让者的居住国为来源国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重复征税分类: 1.地域:国家内部存在纵向重复征税和横向重复征税; 2.性质: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纳税人是否同一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 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 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原则或基 于同一原则在确定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标准不同而造 成的重复征税。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纳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 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基于相同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征。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2 减免法
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
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
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 征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P114 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 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6. 其他抵免制度的比较 ①抵免主体与对象P128-129 ②抵免时期:美国:按美国纳税年度划分,按当 时确定的外国税负为准(不论是否已缴纳); 日本:以抵扣期已缴的外国税款为准; 中国: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外国税款。 ③亏损结转P133-134
乙国税率(税款) 扣除法(90) 全额免税法(60)
20%(6) (84)23.6万 15万
30%(9) (81) 22.4万 15万 17.33万 17万 17.33万
40%(12) (78)21.3万 15万 17.33万 14万 17.33万
累进免税法(28.89%)17.33万 全额抵免法(26-X) 20万 限额抵免法(8.67) 20万
个人所得税:限额计算时分国分项计算(原因?)但抵 免时分国加总,余缺可以调剂使用,所以还应是分国 不分项限额。 ⑤超限额处理:P131 美:前2后5,日:前5后5,加拿大:前3后7,中国:后5 英、德:不允许结转,德、卢、法:可作为费用扣除。 4.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①定义:P120
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本 国应缴纳的税款。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P2)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第3章国际税收.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抵免限额
税收饶让 抵免
抵免 法
直接抵免 与间接抵 免
外国税收 抵免的汇 率问题
国际税收3-22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 额抵免。 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 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国际税收3-12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 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 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
国际税收3-13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甲国 乙国 丙国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方法
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 (1000+100+100) 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 (1200 ×50%) 1200万元
600万元
(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实际抵免额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税收3-3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Reasons of the Occurrence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2、减免法(低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 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 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计算公式: 纳税人居住国政府应征税款 =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纳税人 来源于境外应税所得×适用居住国较低所得税率
计算公式: 纳税人居住国政府应征税款=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应税所得×居住 国所得税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应税所得×适用居住国较低所得 税率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70×40%+30×20% =3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4=43万元 结论:减免法只能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但 缓解的程度和作用如何,取决于所得税率降低的 幅度。 由于减免法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因 此,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减免法也未被采用。 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在国内税法中使用。
例:P83/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 100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 国的所得为30万元。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 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 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 例税率。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参考答案: 2、 (1)A国采用累进免税法时,对甲公司在国外分公 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 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 得汇总一并考虑 ,应征所得税额为: 60×30%+(80-60)×35%+(100-80)×40%] ×70/100=23.1(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为: 30×30%=9(万元) (3)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3.1+9=32.1(万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重叠征税概念及解决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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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 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其形成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依自 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 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及其与重复征税的区别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另 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 别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所包括的范围只限于公司 和该公司位于另一国境内的股东。 三、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消极影响 返回
(四)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其居 民因享受来源国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未实际缴 纳的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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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
一、股息收入国所采取的措施 (一)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二)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 (三)实行间接抵免 二、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 (一)双税率制 (二)折算制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制 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 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二)抵免制 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 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 从应向本国缴纳的总税额中扣除。 (三)扣除制 在扣除制中,本国居民的应税总所得包括其境内 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从其应税总所得中扣除国外 已纳税款。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国际税收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征税 主体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 。(见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见 案例) 案例)
案例1:跨国信托分红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 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 根据甲国税法, 万美元,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 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的所得税。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 %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 万美元分配 公司将将税后的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 先生时, 先生时 管辖权, 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 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先生取得的 课税。这时, 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 辖权, 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 课税。 课税。
案例2: 案例 :跨国股息收益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在 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B公司在 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 * 根据乙国税法的规定,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 向乙国缴纳30%的所得税,B公司缴纳了30万 美元。 * 根据甲国的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 要在甲国缴纳25%的所得税,母公司A公司缴 纳了12.5万美元。 AB公司共缴纳 公司共缴纳42.5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 公司 万美元的税,实质都是 公司共缴纳 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B公司 的利润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1.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所造成的对同一税源进行的两次或两次 以上的征税情形。 以上的征税情形。税制性重复征税是世界各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际税收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4-3)
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不同,但要遵守“一人一籍”
3.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一样,常见(P68案例4-4)
案例4-2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 但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横向重复征税
同级次政府(国内或国际)间的重复征税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1.税制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
1.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atic duplicate
taxation)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税制本身的原因 造成的,如复税制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纵向重复征税
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美国、德国、瑞士实行“税率分享式所得税”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具体体现: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 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 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 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 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 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 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 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为了说 明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原因,下面举几 个简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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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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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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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居民 ,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造成两国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比如,某 人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 工作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该自然人为本 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该自然人 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这样,甲、乙两国 的居民管辖权就叠加到了该自然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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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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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纵向重复征税
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美国、德国、瑞士实行“税率分享式所得税”
横向重复征税
同级次政府(国内或国际)间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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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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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1.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 外投资积极性
2.破坏税负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 4.影响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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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范围
一般来说,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跨国所得征税是第一 次征税,而按居民管辖权征税则是第二次征税
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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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跨国信托分红 跨国股息收益 跨国商品交易额 跨国利息所得 跨国分居津贴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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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范围大小: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它强调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 同一跨国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税负不应大于其在一国的纳税义务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人(自然人和法人)或同一物
品(税源或征税对象)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
税对象分别进行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也称国
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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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 的重复课税 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起的重复课税 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引 起的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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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性重复课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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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 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 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的方法 特点: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居 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的征税权 具体做法:
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20%。
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比例税率。 计算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下该国政府放弃的税收以及居民 纳税人的总税负?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
国际税收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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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深刻理解国 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与重叠
明确重复征税对国际经济的影响,国际重复
征税是国际税收基本理论和实务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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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方式
处理方式: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定避免国 际重复征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 配关系 处理现状:因多边利益难以协调,目前运用的较少。随 着区域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采用的国家会有 所增加 例如:1983年12月29日生效的北欧五国(丹麦、芬兰、冰 岛、挪威、瑞典)多边税收协定,即属多边方式; 再如,1989年的北欧税收公约,也属多边方式
处理目的:鼓励对外投资 处理方法:免税法、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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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方式
处理方式:两个国家通过谈判,签定双边的避免国际双 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调两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 关系
处理目的:提供公平的税收环境。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处理方法:抵免法、免税法
应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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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现状
签定双边税收协定的做法,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有效途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该做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截至20世纪80年代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定了600多个避免国 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全球已签订了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 我国从1983年起至2007年底,已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 、德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 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斯洛伐克、澳 大利亚等100多个国家正式签订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 定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强调不仅包括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还包括非同一性以 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引起的国 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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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单边方式
处理方式:居住国在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做出关于本 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的规定, 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 的重复课税
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 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公布的税法一览表中,被列入抵免范围的我国税收有:个人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日本规定:对外国税收给予单方面抵免 可以抵免的税收有: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超 额利润所得税、所得税附加税、按收入额计征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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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各国间一般通过两条途径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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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美国规定:由美国公司提请国内税务局裁定,一经裁定,其他居民 或公民即可依例抵免外国税收---包括中央和地方征收的所得税及 其附加税、预提所得税 如:1983年美国裁定美国公司在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给予税收抵免
德国规定:采取公布对方国家税法一览表的做法,明确可以抵免的 外国税收
(一)全额免税法
(二)累进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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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
含义: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
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
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 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
范围: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采用此方法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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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4-3)
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不同,但要遵守“一人一籍”
3.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一样,常见(P68案例4-4)
1.税制性重复征税 1.税制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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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atic duplicate
taxation)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税制本身的原因 造成的,如复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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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性重复课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
计算方法: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境内收入×居住国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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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进免税法(method of progression exemption)
含义:是指在采用累进税制的国家,居住国政府对其居 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 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 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的方法。考虑的方 式由缔结税收协定的双方国家确定 计算方法:不同的累进税制具体处理方法也不相同(详见 案例)。较为合理的公式是: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 ×国内所得÷总所得
经合发的定义: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收客体征收类似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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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同各国现行征收的税种以 及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居民身份的判定、收入来源地的 确认等有密切关系。尤以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为主: 对商品流转额和具体财产征税的税种,即流转税和个别 财产税,其税收负担往往并没有超越本国国境(在某一时 点上,不在甲国就在乙国)---并不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对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往往是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主 要部分,主要缘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因此,处理或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行 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于跨国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收入 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其居住国政府一般都要
优先承认,并采取措施,解决或处理对该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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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范围
国际上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范围通 常是从两个方面(人和税)做出适当的限制: 一方面是适用于哪些纳税人---通常只限 于本国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方面是适用于哪些税种---仅限于所 得税和一般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