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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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的意思是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董仲舒开启的法制儒家化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

司法儒家化的集中表现是《春秋》决狱。

儒家经典著作及其所包含的原则是传统时代国家依法的重要依据。

儒家经典主要有“四书”、“五经”,其中最重要的是《春秋经》。

董仲舒把《春秋》看作是可以由之引申出的法律原则的最高本原,这些法律原则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总结提炼出来的。

即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的推论方法,也即归纳法。

在他看来,《春秋》是先王给后世君主用以治国的经世大法,他从中也概括出许多的儒家经义,如,“《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

子不复仇,非子也。

”这也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思想的来源。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善于从《春秋》的具体故事、案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又善于引具体先例来论述法律原则,也就是“微言大义”。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和后世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包含了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

《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
(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实际上使得儒家经义被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从而使得儒家思想进入法律领域的可能。

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深入到法律解释(汉魏时期的以礼注律)和立法领域(魏晋时期的以礼入律、隋唐时期的一准乎礼)。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春秋决狱”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亲无将,将则诛焉”的原则,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给予严惩维护皇权在很人程度上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历史上看,在皇权巩固的时期,国家都是统一的,国家统一时期,社会基本是稳定的,人民生活也相对安定些。

反之,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

(三)对封建法律中有关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四)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五)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而“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
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

随着“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则不断地融入法律中去,中国古代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也日益趋于完善。

《春秋》决狱的负面影响如下: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

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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