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二、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 存在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等损害事实。
3.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 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三、一般侵权的法律责任一般侵权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编“人格权”和第三编“侵权责任”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1)人格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其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责任范围、责任主体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虽然主要调整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06.30
•【文号】法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实际失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亮点解析
责 任 编辑 : 涵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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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法问题 时既可 以找部 队 , 可以找 “ 也 人才 培养 是 院 校和 高 级机 关 的事 ” 的合 法权利 。 地 方 , 到诉求 有 门 、 有果 。 做 请求 发挥 等陈旧观念和等靠要思想 , 依托单位
地 方法律 资源充 足 的优 势 , 开展 与地 现有 资源搞好 法律 骨干培养 , 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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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条 : 同一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多 人 死 亡 的 , 以 以 因 可
第二十二条: 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 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侵
害 的 , 侵权 人可 以请 求 精 神 损 害赔 偿 。 被
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亮点解 析 : 条款从立法 上厘清 了“ 该 同命 同价” 的含
有序运 行 。
“Hale Waihona Puke 一身努力上 , 力争把问题在本级“ 消化” 。
四、 法律 骨 干培 养上 。 由 在 要
( ) 强培训 帮带 。依托军地 二 加
枝 独 秀 ” “ 地 开花 ” 变 。 院校 和 部 队 司 法 系 统对 法 律 骨 干进 向 遍 转
( ) 二 重视 上 下联 动 。 进一步完 当前 , 的单位 在开展 司法 服务工作 行 代 培 、 代训 , 时选 派 人 员 到地 方 同 有
好 工作 落实 ,增 强针 对性 和有效 性 。 限与 官兵 法律 服 务需 求 不 断增 多 的 提 高法律 服务工作 的能力 。
重视协作 配合 中 出现的矛 盾和 问题 , 矛 盾 ,必须加 大法律 骨干 培养 力度 , 解决 问题 。 队伍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单选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0分)A.二B.五C.十D.十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有关监护人责任的澄清,描述不正确的是()。
(3.0分)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B.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C.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0分)A.动物园B.游客C.动物饲养者D.动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因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3.0分)A.婚姻家庭编B.人格权编C.物权编D.侵权责任编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0分)A.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B.动物售卖商C.动物D.动物饲养人所在单位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侵权人行为中,被侵权人无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是()。
(3.0分)A.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B.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C.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未进行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D.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未进行补救措施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7.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3.0分)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经济责任8.下列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重大调整,表述不正确的是()。
侵权责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4.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4.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该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和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共计七章六十九条,重点规定了在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精神上的不安等后果,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在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中,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大部分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具有财产性损害,还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伤害。
其次,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还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恶意诉讼、婚姻家庭关系纠纷等。
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的精神健康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标准及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标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上应当参照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者的过错程度等。
在具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法院一般会考虑如下因素:1.受害人的身份和地位;2. 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3. 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精神状态的影响;4. 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其他后果。
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这一规定实施的三年中,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会各方面普遍认可这条规定的立法原则,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不同理解和看法,社会上也存在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误解。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涉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切身利益。
2007年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总结了第七十六条施行实践经验,主要目的是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着重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三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侵权责任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
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创新,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民事权益保护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立法创新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一探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创新;影响目录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 (1)(一)确立了“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1)(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1)(三)首次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2)(四)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五)明确规定了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3)(六)明确规定了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3)(七)明确规定了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4)(八)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和惩罚制度 (4)(九)明确规定了车辆出借,使用人担责;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4)(十)明确规定了情况紧急下医疗手术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4)(十一)明确规定了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5)二、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5)(一)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5)(二)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 (5)(三)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6)(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 (6)(五)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6)参考文献 (8)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及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课题组成员杨立新张秋婷岳业鹏王丽莎谢远扬朱巍宋正殷陈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限缩和窄化之嫌;笔者认为,理解第三十五条文的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应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把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短期劳动合同,可以几天、几月;反之,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范围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则为个人劳务关系;亦即接受劳务方一般不具有受劳动法调整或公务员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不具有工商登记资格和社团法人登记资格;如个人之间、家庭与个人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为个人劳务关系;二从劳务关系内容上把握;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行为其目的是否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接受一方是否承受这种利益;至于其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否为接受一方带来利益,应在所不问;三属于履行劳务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即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行为不存在以下情形:1超越职责行为;2擅自委托行为;未经接受一方授权,擅自将自己应做的事务委托他人去办;3违反禁止行为;接受劳务一方明令禁止提供劳务一方不得为之而为之的行为;4借用机会行为;提供劳务一方利用劳务方便趁机处理私事的行为;以上四种非劳务职责范围内的行为造成损害,接受一方应不负责任;四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劳动关系中的劳务可以为无偿;五个人劳务关系虽为个人雇用,但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的关系主要为,1劳务行为受接收方支配或指挥、安排、控制、监督;2劳务仅是提供一方使用自己的劳力或个人技能;3劳务过程中的劳动工具和工作场地,由接受一方提供;4劳务事项不属于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事项;综上,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个人劳务关系是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的行为,目的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者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得到相应报酬或无偿;三、个人劳务损害赔偿责任及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前半段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半段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前半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应包括下列情形:一提供劳务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外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内的其它劳务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对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或劳务关系以内的其它劳务人受到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方有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其后半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应包括下列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由提供劳务方负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三对提供劳务一方受到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④;关于第三人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未规定提供劳务一方从事劳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相应责任;对此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不能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为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人有特别的含义,仅指以名义侵权人为媒介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此条第三人与侵权责任法中的其它第三人,语义相同而立法含义不同,在立法技术上,不能不说有缺陷,而应引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和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同理,应分别有偿与无偿个人劳务关系,援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关于承揽人致第三人和自己损害的责任问题;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的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均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二者的关系相对独立,不像用人单位和其它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的关系那么紧密,承揽人相对于工作人员和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地不受支配地依靠自己的技术、设备、场地,完成口头或书面承揽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既不属于劳务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按合同风险自负原则,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和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参考书目①王利明、杨立新着民法学第二版第699页、700页②杨立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第160页③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245页④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七十一条汉台区法院胡建刚。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篇《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的整体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共计九十二条条文。
其第一条就明确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而《民法典》则由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开始侵权责任篇的规定描述,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定义至第三、四条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定义则分别并入了《民法典》人格权篇、总则篇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通过提前定义的方式,将更利于各个法律篇章的协调规定,也更符合《法典》的整体结构要求。
贰《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有哪些具体修改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变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这一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时的操作,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行为。
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一条完全新增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医疗活动;③患者损害;④因果关系。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指的是经批准设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等。
2. 医疗活动医疗活动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3. 患者损害患者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身体、健康、生命等方面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
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直接导致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患者的基础状况等因素。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追诉时效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作者: 麻昌华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3-7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6期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立法论 解释论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体系 人民合法权益 2010年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又是民法典编纂中的关键性一步。
至此,我国的民事基本立法已基本完成。
在此背景下,法学研究必将积极转型以应对这一法制变革。
鉴于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往以立法论为主要进路的研究应逐步转向解释论进路,。
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学习侵权责任心得体会篇一:侵权责任法_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1X年7月1日开始施行。
通过公司组织的学习,过院长的详细解读,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侵权责任法》与医务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有两部分,即第五章《产品责任法》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执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得败诉,就得赔偿。
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现了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及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造成了医疗环境的混乱和医患关系紧张,使医患矛盾日益激化。
社会上甚至出现专门的医闹组织。
《侵权责任法》则坚持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必须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压力。
这是对医疗机构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执业,要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要树立人本观念、责任观念,认真履行诊疗义务。
比如说,过去药品消费中的开大处方、开贵药、开好药、搭车开药、重复用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只是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患者起诉,医生、护士和药剂人员都有连带责任。
因此,这也就对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大家在护理病人,在治疗时一定要告知,大的治疗、手术、麻醉时一定要让病人签字,各种操作要按规程去做,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品和综合素质。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3条是该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关于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进行详细解读。
1、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的内容侵权责任法释义第63条明确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如何判定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根据第6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经济损失,包括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
为了让赔偿更加公平合理,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一些原则。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著作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这些实际损失包括因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而导致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著作权人可以依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要求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著作权人也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例如,著作权人的作品因侵权行为而被盗版销售,导致著作权人的利润减少,这些利益损失也可以纳入经济损失的范围。
最后,侵权责任法还明确规定了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著作权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而导致一些必要的费用,侵权人也需要承担这些费用的赔偿责任。
3、构成侵权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的第63条也对构成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包括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等。
只要侵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上述行为,即可构成侵权。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对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作出了区分。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更大的经济赔偿金额,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第63条还强调了著作权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余深发布时间:2011-01-12 16: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该条立法本意来看,主要着眼于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1、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这类似于最高院对连环购车的批复,应由实际车主承担。
2、借用身份证登记车辆。
由实际车主担责。
3、分期付款未转让所有权的。
由买方担责。
4、车辆租赁。
完全交车的,为物的租赁,承租人担责,因为运行利益一般应理解为运行当中的经济利益(含使用车辆的快捷、便利、舒适的感觉),故出租人仅仅收取租金不能理解为运行利益。
此外,租赁公司派车和驾驶员的,应由出租人担责,因为车辆由出租人控制。
5、融资租赁车辆。
承租人担责。
6、借用车辆。
出借人承担过错责任,如借用人有无驾驶证?机动车有无瑕疵?特别要注意的是该车辆是否真的是借用,要强化对借用关系的审查,不能让车主以借用的名义逃避责任。
7、出租车的责任认定。
出租车公司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与车主之间是内部关系,对受害人无约束力。
在公司运营模式下,车辆所有权是公司的,司机是公司的雇员,驾驶系公司行为,故公司担责。
在挂靠模式下,公司有经营权,名义上的产权,买车的钱是司机出的。
这个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承担垫付责任的,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望出台各为细致的司法解释统一这个问题。
8、有些是政府规定管理需要而必须挂靠,政府机关并不收利。
如果确实是政府管理需要而无谋利,则应该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因为此时的挂靠实际上是“挂名”9、承包关系当中,可把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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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法]雅恩内: 决斗:法兰西激情 ,王文新、黄晓玲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页。
[美]詹姆斯 戈德雷: 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 ,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
[古罗马]奥古斯丁: 忏悔录 ,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9页。
S ee Koch/Koz iol,pen sation for Personal Inju ry in a C om parative Persp ective,Sp ringer Wien,New Yor k,2003.p.269, p.425.S ee Ch ristian Von Bar,Principles of Eu ropean Law:Non-C ontractual Liability Arisin g out of Damag e Cau sed to Another(PEL L iab.Dam),Vol:I,359ff,p.383.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 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 ,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参见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 325页,第365页。
根据法国的统计材料,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平均有2.6个近亲属获得赔偿;在受害人死亡案件中平均则有5个近亲属获得赔偿。
See C hristian Von Bar,Principles of European Law:Non-Contractual Liability Aris ing out of Damage Caused to Another(PEL Liab.Dam), Vol:I,359ff,p.396.参见张新宝、高燕竹: 英美法上 精神打击 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法商研究 2007年第5期。
参见[德]马格鲁斯主编: 损害与损害赔偿 ,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137页。
参见朱路线: 违约责任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 法律适用 2002年总第3期。
S ee J.Fedtk e,Germany,in H.Koz iol/B.Steininger(eds.),European T ort Law200l(2002),232ff.参见[德]克雷斯蒂安 冯 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对此,我国法院持否定立场的居多。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 损害赔偿:新型疑难案例判解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2页。
参见李昊: 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参见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 冯 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9页;[德]克雷斯蒂安 冯 观点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5页。
古罗马市民韦拉休乌斯因当时货币贬值而公然打人取乐,遇人就打一耳光,随身奴隶则依据 十二铜表法 给被打之人25阿司的赔偿金。
参见周枏: 罗马法原论 (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02页。
S ee Digest,47,10,15,21-25.对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的理解与适用唐 义 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湖北 武汉 430073)侵权责任法 第3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行为的违法性 。
笔者认为,主张 违法性 已经包含在 过错 概念之中或者认为 过错 要件吸收 违法性 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 违法性 的客观存在。
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
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从立法层面看, 侵权责任法 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
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
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
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 不属防卫过当 ,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
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而不论归责原则为何。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
一般认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
从理论上讲,在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为人(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必要限度内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事后自助行为人应当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债务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已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
一般认为,被告以 受害人同意 加以抗辩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的同意在损害前作出、受害人明确(明示、默示)作出同意表示、受害人的同意乃是自愿作出、受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
受害人同意 包括免责条款、受害人单方允诺等类型。
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无效。
可见,以 免责条款 形式表现出来的 受害人同意 作为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狭小的。
笔者认为,受害人同意包括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 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不同,自甘冒险人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损害发生,而是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而愿意冒险; 自甘冒险 不是自信损害不会发生,也不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发生的可能,而是预见到损害发生的危险而心存侥幸,因此与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 第3章没有规定 依法执行职务 、 自助 、 受害人同意 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不能排除其作为 不承担责任 事由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从 侵权责任法 第5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特定条件下的患者同意可以使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阻却非法因而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事由虽然 侵权责任法 第3章没有规定,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无违法性,故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构成对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的,应认为行为无违法性,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果关系割断的判断及具体情形因果关系方面的当事人抗辩和法律适用,是 侵权责任法 第3章规定的重点内容。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基本依据。
因此,对于一切侵权案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27、28、29条的内容无不与此有关。
(一)受害人故意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27条的规定,只有受害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全部的因果关系,才能排除对方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而使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不是受害人纯粹 故意 ,而是受害人 故意行为 ,才能作为对方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事由。
所以说,这一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虽然也考虑了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在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侵权责任法 第27条规定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是指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如果存在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但对方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应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26条的规定。
正因为 侵权责任法 第27条本质上是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规定的,所以该条规定既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如 侵权责任法 第70、71、72、7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第2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 水污染防治法 )第85条第3款的规定。
(二)第三人行为是损害结果唯一原因的,被告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28条规定: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是,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是被告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还是与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第一,第三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原告就告错了,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时,第三人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