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四公开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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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四公开一监督”
实施方案法律依据的说明
结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四公开一监督”实施方案,现梳理出方案中九项常见城市管理问题适用的法律依据,共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94部,现将有关情况汇总说明如下:共涉及法律20部、行政法规11部、地方性法规31部、部门和政府规章11部、规范性法律文件21部以及50个成员单位的三定方案。

一、非法小广告管理
(一)法律依据(2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1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7.《旅行社条例》
18.《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9.《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21.《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3.《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26号)
2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5号)
25.《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京
政办发〔2013〕40号)
(二)责任部门(15个):行业主责:市政市容委、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管局、其他职责单位:工商局、民政局、住建委、卫计委、国税局、地税局、教委、食药局、旅游委、通信管理局、公交集团。

(三)部门职责:行业主责:市政市容委是非法小广告管理的行业主责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市容环境、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指导环卫保洁队伍积极开展小广告清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及时将违法当事人上报执法部门。

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管局。

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各类非法小广告,并做到及时发现,立即依法立案,立即依法协调相关部门清掏黑窝点;对于个人从事非
法小广告行为的可依法高限处罚至1万元;对于组织散发非法小广告或存在非法小广告窝点情节的涉案单位,可依法高限处罚至50万元;对于非法小广告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案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公安局负责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票证、非法行医、收售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市民举报的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涉嫌扰乱治安的违法行为,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出警核实,依法处罚;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殴打环卫清扫保洁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理;会同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清掏非法小广告窝点行动。

交管局负责查处对在车行道内散发非法小广告的人员实施罚款处罚。

其他职责部门:工商局查处印制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将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参与配合街道、乡镇及执法部门组织的各项联合执法活动;民政局负责对散发“小广告”未成年人保护性救助;住建委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房地产销售、出租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对因有严重不良经营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在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及时清除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卫计委负责查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禁止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医疗宣传、招揽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职能部门消除非法小广告发布假发票信息的源
头,查处相关涉税企业,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委负责整顿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对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食药局负责查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源头。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委严厉打击非法“一日游”,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非法小广告工作,督促区县旅游部门积极参与并配合街道、乡镇及执法部门组织的旅游市场秩序联合执法活动;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执法机关移送的各类非法小广告所涉及相关的电话号码依法采取停机措施;公交集团在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清除擅自设置在公交站台(站牌)范围内的“非法一日游”牌匾及各类非法小广告。

二、工地管理与车辆泄漏遗撒
(一)法律依据(23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9.《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10.《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1.《北京市消防条例》
12.《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1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15.《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16.《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7.《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修正)》
1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1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
号)
20.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
21.《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
告》(京城管通告〔2013〕1号)
23.《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京
政办发〔2013〕40号)
(二)责任部门(11个):行业主责:住建委、市政市容委、执法主体:交管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委、其他职责部门: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发改委、环保局、环卫集团。

(三)部门职责:行业主责:住建委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并指导施工单位配备防尘降
尘装置,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噪音扰民的补偿标准。

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夜间施工许可审批;市政市容委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消纳许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许可;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对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执法主体:交管局负责维护疏导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暂扣、卸载等;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夜施扰民、工地扬尘、围档不规范、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运输车辆不符合运输条件等违法行为;交通委负责依法进行道路、货物驾驶员资格认可,道路运输车辆许可,从严处罚存在违规运输,造成遗撒行业的运输企业及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可进行扣分,诚信考核,记分考核。

其他职责部门: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协调有关行业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安局负责施工工地流动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施工工地各类违法行为;对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消防局负责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环保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黄标车、其他渣土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发改委协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制定噪音扰民补偿办法;环卫集团对分管的道路出现车辆遗撒物,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保洁。

三、露天烧烤与露天焚烧
(一)法律依据(14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5.《物业管理条例》
6.《北京市绿化条例》
7.《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8.《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9.《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10.《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11.《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1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
14.《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京
政办发[2013]40号
(二)责任部门(9个):行业主责:环保局、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其他职责部门:工商局、住建委、农委(农业局)、食药局、交管局、公安局、园林绿化局。

(三)部门职责:行业主责: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开展大气执法检查,查处餐饮企业骑墙烧烤、油烟排放超标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废旧物品、树叶、枯草等违法行为。

其他职责部门:工商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查处的烧烤经营餐饮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住建委负责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露天焚烧的行为;农委(农业局)负责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农村地区各类露天焚烧行为;食药局负责对固定场所内烧烤食品的日常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抽检,适时公布抽检结果;交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露天烧烤经营,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公安局负责配合街道(乡镇)和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严厉打击;园林绿化局负责查处在主要公园内的营火、烧烤行为。

四、无照经营与非法市场
(一)法律依据(19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6.《典当管理办法》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8.《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9.《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1.《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6.《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17.《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
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
19.《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京
政办发〔2013〕40号)
(二)责任部门(11个):行业主责:工商局、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交管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商务委、公安局、文化执法总队、其他职责部门:民防局、残联、民委。

(三)部门职责:行业主责: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内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证照经营行为,配合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取缔非法市场;交管局负责查处在车行道内停留,擅自兜售物品等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卫计委负责依法对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无证行医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查处非法人力资源中介活动,查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商务委负责依法对未经经营许可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实施规范露天消夏大排档经营规范性文件,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单位备案管理;依法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入出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治安管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文化执法总队
负责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协调组织市文管办、“扫黄打非”办成员单位,指导监督各区县文化执法工作。

其他职责部门:民防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人防工程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利用人防工程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残联负责配合查处涉及本市残疾人无照经营案件,配合执法部门对无照经营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民委负责配合查处少数民族人员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停车管理
(一)法律依据(10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6.《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7.《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8.《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9.《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10.《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京
政办发〔2013〕40号)
(二)责任部门(7个):行业主责:交通委、执法主体:工商局、交管局、住建委、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其他职责部门:发改委。

(三)部门职责:行业主责:交通委主管停车管理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
核,区级交通部门或市政市容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停车管理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执法主体:工商局负责为符合条件停车管理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将依法登记的停车管理企业的登记信息及时与其他单位共享;依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固定经营场所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罚,对未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仍经营停车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违法经营的停车管理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息警示系统;交管局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合理规划停车泊位设置(划线),查处擅自在道路范围以内及在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违法行为。

依法取缔违规停车行为,对拒不驶离车辆依法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含“僵尸车”);住建委负责对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行为进行处罚,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清理居民小区内“僵尸车”;城管执法局查处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工作;依法对违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对于停车管理当中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刑事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职责部门:发改委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非法营运
(一)法律依据(13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6.《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7.《关于治理车辆非法营运工作的通知》
8.《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
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号)
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
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
13.《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京
政办发〔2013〕40号)
(二)责任部门(7个):行业主责:交通委、公安局治安部门、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交管局、其他职责部门:工商局、残联、民委。

(三)部门职责:行业主责:交通委负责非法道路长途客运、非法道路包车客运的查处;负责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车站非法出租汽车的查处;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营运整治行动;对从事非法营运人员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负责保障各执法部门相关执法。

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按照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运营行为;交管局依法查处无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依法查处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
非法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农用运输车、畜力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进入道路的行为。

其他职责部门:工商局查处本市不予登记上牌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全部下架、禁止销售;残联配合查处涉及残疾经营类的非法营运案件,配合执法部门对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教育、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民委配合查处各类涉及少数民族类的非法运营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七、违法建设
(一)法律依据(19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0.《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1.《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12.《北京市公路条例》
13.《北京市绿化条例》
14.《北京市消防条例》
15.《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16.《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7.《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18.《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
政办函〔2004〕47号)
19.《关于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京
政办发[2013]40号)
(二)责任部门(14个):行业主责:规划委、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住建委、国土局、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其他职责部门:公安局、消防局、工商局、燃气公司、供暖中心、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

(三)部门职责:行业主责:规划委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工作,负责查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含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又发生的以规划许可建设单位为违法建设主体的案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新建小区规划验收前产生的违法建设和取得规划项目许可的代征用地上的违法建设;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积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城镇地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对新生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依法予以拆除;对已出现的违法建设应立即立案、调查,办理拆除手续,会同并配合乡镇街道组织联合执法,给予强制拆除。

住建委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立即停工;查处擅自
变动建筑主体、地下空间和承重结构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积极参与配合乡镇街道联合执法。

国土局负责查处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建设的工程;建立巡查队伍,对新生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依法予以拆除;对已出现的违法建设,要立案调查,罚款拆除;对于构成犯罪的,应立案移送公安机关;积极参与配合乡镇街道联合执法。

水务局负责涉水事务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案件,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开展的联合执法。

交通委负责查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各区县路政执法队伍为依托,对上述新生违法建筑或设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依法处罚,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拆除;积极参与区县、街道、乡镇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园林绿化局负责查处绿地内出现的建设工程。

建立巡查队伍,对新生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依法予以拆除。

对已出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要给予处罚,并立案、处罚、拆除,或组织联合执法强制拆除,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开展的联合执法。

其他职责部门:公安局负责对各部门移送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办;负责各执法部门相关执法保障,对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消防局负责查处威胁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并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

工商局对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以函告形式确定的违法建设经营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规的规定,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同时,对于已列入属地政府拆除计划违法建设内的有照经营主体,限期变更经营住所或办理注销登记;积极参与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的联合执法。

燃气公司对不能提供规划部门许可证明的建筑物,不得提供供气服务;对已列入拆除计划的原有违法建设,按照拆除计划安排停止相关服务;积极参与配合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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