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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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27•【文号】财经字[1999]484号•【施行日期】199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1999年7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妥善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将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目前多数地方财政和粮食企业十分困难,难以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决定给地方政府和粮食企业一个过渡期。

过渡期限暂定为1999--2003年。

在过渡期内,除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消化本金并归还利息外,其他省(区、市)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暂不统一要求消化,实行本金挂账。

但有条件的地方,应从现在起积极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的有关规定,下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1)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2)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占用贷款;(3)经营性亏损;(4)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5)老政策性挂账停息前正常利息开支;(6)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7)上述6项挂账在1998年6月的利息支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财政部关于对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个别增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个别增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个别增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3.29
•【文号】财预〔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对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个别增补的通知
财预〔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现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增设“耕地保护考核奖惩基金收入”(1030182项)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耕地保护考核奖惩基金收入。

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收入(11004款)科目下,增设“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1100412项)科目,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转移支付收入。

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增设“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220类)科目,在其中增设“耕地保护考核奖惩基金支出”(22006款)及其项级科目,反映耕地保护考核奖惩基金安排的支出。

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23004款)科目下,增设“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2300412项)科目,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转移支付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个别增补的通知
财政部
2024年3月29日。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

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要求,财政部、审计署、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针对各地清理1991年度粮食财务挂帐的情况,对挂帐停息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报告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对粮食财务挂帐实行停息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息的前提条件。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将清理核实后的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其他挂帐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

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凡是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帐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帐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帐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并由各地签订责任书。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属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帐实行全额停息;属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帐按50%停息。

大连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辽财流[2004]451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流[2004]451号2004年12月9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O04]187号),以下简称《挂账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审计的总体要求认真清理审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历史包袱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全面清理、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认真清理核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实事求是地彻底区分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重大事项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审计日,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清理审计的范围和组织形式(一)清理审计范围为全市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油任务以及执行定购价、保护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企业不在本次清理审计范围之列。

(二)成立市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俊文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商业局(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组成。

下设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及市组织协调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1、市财务审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

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

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账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对粮食财务挂账实行停息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息的前提条件。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核实后的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其他挂账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

一是当年不挂新账;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账;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

凡是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账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账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账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并由各地签订责任书。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属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账实行全额停息,属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账按50%停息。

根据1992年、1993年全国平均人均粮食产量确定,粮食主产省有11个,分别是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根据1992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确定,经济贫困省、自治区13个,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6个省、直辖市属非粮食生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

对应由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由各地区别情况,在5年内逐步解决。

三、停息的时间和办法。

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停息,到1999年12月31日结束。

从1994年10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实行银行先收利息,中央财政后返还的办法;从1994年1月1日到1995年12月31日,实行直接停息的办法。

银行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加粮食财务挂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从核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账。

对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探讨彭胜瑛【期刊名称】《商业会计》【年(卷),期】2003(000)003【摘要】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应及时对各种财务挂账进行全面清理。

我区粮食财务挂账先后进行过三次清理,第一次清理1992年4月1日以前的老财务挂账,经审计部门认定,属政策性的粮食财务挂账由地方政府负责消化;属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1998年下半年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新增的粮食财务挂账进行了第二次清理,中央为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有明确规定,湖北省分十年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由地方政府负责消化,利息由中央承担,但每年要递减10%。

经营性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2002年,湖北省政府决定对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的粮食财务挂账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其目的是对粮食购销企业划清新老财务挂账的责任界限,减轻包袱,轻装上阵,提高市场竞争力。

每次清理财务挂账后,新增财务挂账仍然不断发生。

是什么原因难以遏制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呢?本文就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成因、清理、核算、处理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总页数】2页(P39-40)【作者】彭胜瑛【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4.9【相关文献】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J],3.确保全省粮食财务挂账审计任务圆满完成——全省粮食财务挂账审计培训班综述[J], ;4.对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清理剥离的探讨 [J], 林玉行5.国家粮食局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讲解学习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讲解学习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法律依据探讨我市一家国有粮食仓储企业通辽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拟新建一座粮食储备仓,在该建设项目的推进过程中负责办理前置手续的各方出现了不同意见,意见的焦点集中在该拟建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上。

而新建民用建筑按自治区规定需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则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同类型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意见各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在此情况下,本文力图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探讨国有粮库的粮食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这一问题。

一、建筑物的分类建筑物分类是指将建筑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区分成不同的类型,以使相应的建筑标准、规范对同一类型的建筑加以技术上或经济上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筑物可被分成不同的种类。

民用建筑或非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就是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按此分类标准,建筑物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

二、区分建筑物类型的法律意义区分建筑物类型不仅具有建筑技术及经济上的意义,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正确区分各种建筑物的类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极大的帮助。

不同类别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点就体现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的问题上。

法律原则上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均负有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义务,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如不履行,就无法完成以履行上述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如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财建[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7日财建[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

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国粮检[2001]197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国粮检[2001]197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国粮检[200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2001年度粮食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工作,及时掌握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局在结合《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范围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经营粮油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二、报表种类本套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中央财政补贴明细表、地方财政补贴明细表、购销企业费用明细表。

三、本套报表采用金财WINDOWS版软件汇总,上报数据软盘、书面报表、财务分析各一份,上报时间为2002年3月20日。

四、本套报表的样表格式将登载在国家粮食局网站:网站地址:/,或请登录新浪网站邮箱,邮箱地址:lsj1206@ ,密码是1206。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63906256。

附:一、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略)二、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附件二: 2001年全国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一、资产负债表(一)表内有关指标解释1、短期投资: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_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_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近年来,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从编报反映情况看,中央单位举办或与地方联合举办、在地方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及合并级次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应包括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

二、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时,事业单位所属关系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认:1.存在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确认所属关系。

2.实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的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央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结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改新增财务挂账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改新增财务挂账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改新增财务挂账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12.24•【文号】农发行传字[1998]45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改新增财务挂账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紧急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45号1998年12月2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对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形成的新增财务挂账贷款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审计署(局)审计认定结果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企业停息,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广东等省、直辖市,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消化本息,其他各地均由中央财政消化挂账期内利息,地方消化本金。

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准新增财务挂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中央消化利息数额,中央财政预拨的利息补贴暂不能处理。

为保证完成今年财务收支计划,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对新增财务挂账利息核算办法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中央财政待拨付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账户余额按年利率6.93%计算的利息收入转入应收贷款利息科目,同时在应收贷款利息科目下增设“应收中央财政拨补新增财务挂账利息”专户核算,并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

二、转入表内的“应收中央财政拨补新增财务挂账利息”由农业发展银行全额挂账,不得向企业收息。

待国务院正式批准新增财务挂账数额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再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1993.07.29•【文号】[93]财商字第222号•【施行日期】1993.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9日(93)财商字第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人民银行分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以下简称专储粮)的财务管理,做好专储粮的调拨和销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专储粮调拨和销售的财务处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专储粮管理的需要负责安排专储粮的调拨,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所列计划调拨;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调控粮食市场的需要安排专储粮销售,地方不得擅自销售国家专储粮。

二、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的省间粮食系统内部调拨的专储粮,调拨双方要按国家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

车板交货前的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其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核定。

调出方调出专储粮作销售处理;调入方调入专储粮作购进处理。

三、调入方调入专储粮所需贷款由人民银行专项安排解决;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并归还银行,相应减少专储粮贷款。

专储粮调入后,中央财政根据实际调入的数量、品种、贷款金额、优惠利率和储存时间对调入方给予贷款贴息和定额费用补贴,同时,相应减少调出方的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

四、经批准销售的专储粮,其销售价格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调控粮食市场和保本增值的原则核定。

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

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

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粮食行业的稳步发展,国家粮食企业的管理和财务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改革。

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不稳定的背景下,国家粮食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粮食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拟深入分析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应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一、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国家粮食企业作为粮食产业链的核心力量,其财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全国粮食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当前我国国家粮食企业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一是粮食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间的利润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二是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三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增加,管理风险不断加大;四是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财务制度不够规范,容易引发腐败和贪污现象等。

因此,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粮食企业的创新发展。

通过改革财务制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品质,拓展销售市场,推动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财务流程,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3. 提高企业竞争力。

完善财务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信息壁垒”,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良性竞争和协同发展。

4.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改革财务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综上所述,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对于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粮食供应的安全和稳定、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在国家粮食企业财务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国有粮库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法律依据探讨我市一家国有粮食仓储企业通辽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拟新建一座粮食储备仓,在该建设工程的推进过程中负责办理前置手续的各方出现了不同意见,意见的焦点集中在该拟建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上。

而新建民用建筑按自治区规定需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则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同类型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意见各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在此情况下,本文力图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探讨国有粮库的粮食储备仓是否属于民用建筑这一问题。

一、建筑物的分类建筑物分类是指将建筑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区分成不同的类型,以使相应的建筑标准、规范对同一类型的建筑加以技术上或经济上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建筑物可被分成不同的种类。

民用建筑或非民用建筑的分类依据就是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按此分类标准,建筑物分为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两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

二、区分建筑物类型的法律意义区分建筑物类型不仅具有建筑技术及经济上的意义,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正确区分各种建筑物的类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极大的帮助。

不同类别的建筑在行政审批程序中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其中比较明显的一点就体现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的问题上。

法律原则上规定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均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均负有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义务,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如不履行,就无法完成以履行上述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如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23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23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10日财建[2003]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在预算上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支出预算额度提出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

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以下四项指标进行分配。

(一)基本经费。

各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基本经费数额相同,用于保障各地组织开展农产品调查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误工补贴。

根据各地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登记员)数量及误工补贴标准确定。

全国误工补贴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农产品成本调查额补助资金额度及农民收入水平、市场价格指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误工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误工补贴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

福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

福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闽财建[2006]11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06〕11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建(2004)187号]《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等部门[闽财建(2005)75号]《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挂帐处理工作通知》)的精神,现将我省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原则(一)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坚持“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

即: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财务挂账(包括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亏损挂账),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挂帐处理工作通知》规定,逐项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范围,并核实确定各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

剥离日前已消化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及时核减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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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化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经字[1999]64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9.01
【实施日期】199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核复新增
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化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经字〔1999〕641号1999年9月1日)
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及消化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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