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doc

合集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六日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整理装订要求(市城建档案馆培训) (1)

整理装订要求(市城建档案馆培训) (1)

●卷内目录的编写 1、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排列。 2、名称:档案文件标题或内容的全称,若标题太长可简 写,但须写清楚主题词和文号。 3、形成单位:工程文件的直接形成的主体单位或审批单 位。 4、形成日期:工程文件的定稿日期或审批日期。 5、所在页号:工程文件在案卷内的起止页号,用阿拉伯 数字表示。仅有1页的,只写所在页号,多于1页的,要求 写清开始和终止页号。 6、图纸目录不允许充当卷内目录,须按要求填写卷内目 录。
3、页号要用号码机打出,用蓝色或黑色均可,不许徒 手书写编号。
●编写案卷封面 1、案卷名称是对案卷内容的概括,应简明、准确。对于
一般工程档案,案卷提名原则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专业名称+案卷内容概括(详见工程文件的归 档范围的提名)。如:西安唐明宫置业有限公司华远海蓝城 三期7#土建工程施工文件(材质证明及复试报告)。
(3)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 别组卷。
●卷内文件的排列 1、文件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
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 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 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2、图纸材料按专业排列,同一专业按竣工图图号排列。 图纸目录应在最前面,若有变更图,则应插排在相应的图号 之后。变更通知单不能和图纸排列在一起,应与其他施工文 件材料共同组卷,变更通知单量大时可考虑单独组卷。
城建档案归档内Hale Waihona Puke 简介及档案整理西安市城建档案馆
建设工程文件的分类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建设单位) 二、监理文件(监理单位) 三、施工文件(施工单位) 四、竣工图(施工单位) 五、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

西安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说明(齐全)

西安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说明(齐全)
5
碎(卵)石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6
外加剂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7
砖(砌块)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8
防水材料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9
预应力筋复试报告
10
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
11
钢结构用钢材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12
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13
钢结构用焊接才来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14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复试报告
5
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察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7
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
8
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复工报告
9
工程延期申请
C2
施工技术文件
1
图纸会审记录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3
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C3
施工材料进场复试报告
1
钢材复试报告及汇总
2
钢筋机械连接、焊接性能检验报告
3
水泥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4
砂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2
控制网放线记录
3
地基验槽记录
4
工程质量责任的安慰地基验槽记录及会签表
5
地基钎探记录(钻探)
6
大型构件吊装记录
7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8
有粘接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
9
网架(索膜)施工记录
10
沉降观测记录
1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5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
1
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2
土工击实试验报告
3
回填土试验报告(应附图)
17
各种承建交费通知(原大小复印、加盖甲方公章、写明存放地)

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工程资料归档资料清单2016

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工程资料归档资料清单2016
长期

5
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
长期

6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长期

7
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
长期

8
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复工报告
长期

9
工程延期申请表
长期

C2
施工技术文件
1
图纸会审记录
长期

2
设计变更通知单
长期

3
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
长期

C3
施工材料进场复试报告
1
钢材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长期

2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材料清单
类别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和归档材料
保管期限
归档材料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
1
立项计划批复
永久

2
立项报告
永久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大小复印,并加盖甲方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
永久

4
省、市、区县三级土地管理部门征地批文(原件依次排列)
永久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永久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大小复印,并加盖甲方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
长期

18
节能工程材料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长期

19
商混资料(包含开盘鉴定、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长期

C4
施工记录文件
1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定位坐标、高程控制摘录)
长期

2
控制网放线记录
长期

西安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区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等各类组织和社区居民(家庭)等在社区建设各项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社区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档案工作,确保社区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五条社区档案工作是发展社区基层民主、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推进社区各项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社区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并将其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保障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区档案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从社区办公经费列支,并根据社区工作的发展逐步递增。

第七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社区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档案人员,配置档案保管设施设备,集中统一管理社区档案,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社区应建立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应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掌握档案管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九条社区综合档案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保管柜架;有档案实体保存;有档案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区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和保密等工作制度,编制本社区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并组织实施;(二)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社区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及有关参考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四)监督、指导、协调本社区各类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条例、办法、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条例、办法、规定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二○○一年十月九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件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市)、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河道防洪堤坝、河道桥梁设施、引排水渠等),抗震,人防工程(涉及国防秘密的除外),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三)基础性综合档案。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于2000年10月27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13日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及市属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生产性项目以及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还应持经批准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定点,经核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自建、联建项目,亦须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第六条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证。

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设用地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费。

第七条自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用地定点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迁入、分立户口。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卖或出租。

第八条建设单位因地质勘探、铺设管线、施工作业需要临时用地,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始得用地。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即应办理退地手续。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五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1.21【实施日期】1997.01.2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修正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的职责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事业,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地区)、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区)、县(市、区)的档案事业,对本市(地区)、县(市、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业务指南(1)

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业务指南(1)
房屋建筑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材料清单类别保管期限和归档资料保管期限备注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西安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说明永久立项计划批复永久立项报告永久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大小黑白复印并加盖甲方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永久省市区县三级土地管理部门征地批文原大小黑白复印盖甲方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永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永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大小黑白复印并加盖甲方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永久征地成果表永久建设用地定点图红线图道路红线图永久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大小黑白复印并加盖甲方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永久11建筑物定线报告单实测成果表引测高程表永久12建审平面图永久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原件长期14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综合节能防雷消防人防岩勘永久15质量监督文件永久16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及批复永久17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永久1618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书原件依次排列永久19地质勘察报告永久20文物普探报告永久21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天然地基静载试验报告永久监理文件监理单位资质及管理人员资质永久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永久总监任命书永久监理规划长期监理实施细则长期基础主体竣工阶段评估报告长期监理工作总结永久施工文件桩基工程施工文件专业工程概况表长期开工报告长期竣工报告长期施工单位资质及管理人员资质原大小黑白复印并加盖施工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长期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长期实验室计量资质长期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长期技术交底记录长期桩位放线测量记录及附图长期cfg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及汇总评定表长期钢筋混凝土灌注桩钢筋复试报告及汇总表长期钢筋焊接性能检验报告及汇总表长期17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及汇总评定表长期素土击实试验报告长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长期预制桩预制桩检验报告长期1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长期12桩位竣工图永久土建工程施工文件施工管理文件单位工程概况表专业工程概况表长期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人员资质证书原大小黑白复印并加盖施工公章写明原件存放地长期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长期项目经理任命文件长期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长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长期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长期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复工报告长期工程竣工报审表及竣工报告长期10工程延期申请表长期施工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图纸会审记录长期设计变更通知单长期工程洽商记录长期土建工程施工文件施工材料进场复试报告钢材复试报告及汇总表长期钢筋机械连接焊接性能检验报告及汇总表长期水泥复试报告及汇总表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流程-西安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流程-西安城乡建设委员会
8、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 导。
五、 纸质文件的归档质量标准 1、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1) 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供地批文、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可以为与 原件同大小的黑白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
建设单位移交。 7、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
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 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 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 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一层大厅 一层大厅 一层大厅 三层库区
—1—
西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
一、范围 《西安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下称《指南》)规定了西安市房
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资料的报送内容和质量要求。 《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报送、
接收等活动。 《指南》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
一、流程图: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流程
咨询 领表 填表
城建档案提交
建设单位按照《西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 装订成符合要求的成品档案提交审核
不合格
修改提交
建设单位按照一次性告知修改 意见补充完善城建档案
合格
取得归档通知单(即办)
二、业务联系电话: 纸质档案咨询:029-87454374 电子档案咨询:029-89623001 声像档案咨询:029-87454417 档案移交入库:029-8740007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拟稿人:时间: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市城管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城管发〔2009〕38号)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已经3月23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发〔2009〕2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政办发〔2005〕36号)以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推进政务公开,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和落实型机关。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支队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工作职能和局领导要求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改进工作作风,实行文明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主动,狠抓落实,确保市城管执法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清正廉洁。

西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制定时间

西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制定时间

西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制定时间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西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归档业务指南的制定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2000 年 10 月 27 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 月 12 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6 年 5 月 24 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4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电子文档、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管理本辖区的城市建设档案,并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范围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第八条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一)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二)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四)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五)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地铁工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三)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及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八)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军队的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前期、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

第十条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一)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房产、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三)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和接收第十二条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城市建设档案:(一)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辖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辖区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其中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等开发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第十三条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所在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其他市辖区和市级城市建设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汇总整理后移交。

第十四条报送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三)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其他工程前期的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五)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涉及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前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时,应当同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第二十一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承接单位保管。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市建设档案。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制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规则,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市建设档案,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好。

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防止因设计施工损坏、损毁原有的地下管线工程设施和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的必要设施,安装报警设备,并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城市建设档案。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擅自交换、转让、出卖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