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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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对被征地公民和法人进行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被征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号)精神,结合南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领导组领导下统筹进行,由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分别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征地拆迁工作组,按照《大理州高

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和本方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林地征收、林木价值评估、拆迁房屋评估认定等各项工作。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二、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范围

高速公路施工设计范围内正线、联络线和立交区建设用地及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公路营运管理配套的收费站点、监控、急救中心、管理机构和沿线服务设施等用地,纳入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施工进场道路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具体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确定为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红线外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不予征收和拆迁,因项目建设施工影响,造成无法正常使用而确需征收和拆迁的,经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认定后纳入设计修编,相关费用列入工作预算。

(二)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按《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附后)。

三、征地拆迁费用

根据《大理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并经地方政府和公路建设指挥部或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后按照《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明确的范围承当各自的征地拆迁费用。

四、征地拆迁程序

(一)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通告,通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县国土资源局与相关村民小组或法人签订《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收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土地协议书》),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或法人签订《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拆迁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书》)。

(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程序予以确定。

(四)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分类调查登记,做到一组一表、一户一卡,将拟征土地的面积和拆迁情况落实到户或法人,并经被征地拆迁对象一一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将到户的具体情况在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土地权属、地类按现状确认。现状地类按《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并签字确认。对地类现状有异议的,可依照承包合同和征占前三年现状地类确定。

五、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划拨到县专用账户,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按《征收土地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书》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及时兑付到村民小组和所有权人。

(二)《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由村民小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按方案及时足额支付。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给所有权人。

(三)被征收征用土地、拆迁范围内有权属纠纷的,按标准核定征拆补偿资金,征拆补偿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账户暂时保管,权属解决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待争议解决后按解决结果兑付补偿资金。

(四)兑现补偿费后,被征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将拆除物运离现场;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或未将拆除物运离现场的,征迁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六、安置方式

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给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期的有偿使用费后的剩余价值费用予以补偿。

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其它国有土地,按照项目建设的需求依法收回。

八、临时用地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避免超占和超压土地,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超压、毁坏土地的,须立即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土地权属、面积和地类,并由施工单位赔偿林木、青苗、茶园、果树、药材等损失费,对项目建设生产活动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由用地单位交财政专户,符合参保条件并要求参保的被征地人,按相关程序进行参保。

十、奖惩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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