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奖励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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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奖励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为贯彻科技兴国方针,更好地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的发展,参照2003年颁布的“复旦大学科技奖励管理规定”,对华山医院华科字(2002)2号、华科字(2003)2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奖励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如下:
第一条科技奖励范围:
1、获国家和省(市)、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完成人;
2、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作者;
3、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课题组;
4、授权专利的职务发明人。
第二条科技奖励申报和奖励时间:
1、申报时间: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凡属上年度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和个人均可向医院科研处申报。
2、申报材料:属上述第一条第一类的必须提交获奖单位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获奖奖状,属上述第一条第二类的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并且必须提交发表论文的单行本;属上述第一条第三类的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第四类的必须提交专利证书。
3、组织部门:科研处具体负责汇总、确认,报院领导批准;
4、奖励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第三条科技成果奖励等级及标准:
1.科技成果奖励分特等奖和一至五等奖共六个奖励等级。对上海市和各省(部)级科技奖励成果将按同级别最高奖励金额予以补齐。为鼓励我院的产学研工作,对获得上海市发明选拔赛和产学研奖的成果也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特等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项目,奖金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一等奖: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项目,奖金为叁拾万元人民币;
二等奖: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奖金为贰拾万人民币;
三等奖: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或上海市科技功
臣奖人员,奖金为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四等奖:获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教育部所设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及各省(市)、部(委)科技奖项目,按所获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陆万、肆万、贰万元人民币。上海市医学科技奖按所获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叁万、壹万、伍千元人民币。
五等奖:上海市发明选拔赛奖和上海市产学研奖配套奖项目,按所获的特等、一、二、三等奖,分别配套奖金捌千、叁千、贰千和壹千元人民币。
3.上述奖励的范围:国家科技进步奖、上海市科技进步奖、教育部所设科学技术奖和各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为第一获奖单位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职工为第一获奖者的项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作为第二获奖单位的项目,只享受上述相应奖励等级的奖金额度的30%;为第三或第三以下获奖单位的项目,只享受上述相应奖励等级的奖金额度的10%。
第四条科技论文、专著、专利奖励
1.科技论文奖励
为鼓励科研人员发表高水平科技论文,尤其是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并积极推进从论文数量向论文质量、向论文和专利并重的方向转变。
(1)SCI论文: 统计范围统一为SCIE(SCI Expanded,SCI扩展版);并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统计和公布的SCI论文数据进行奖励的审核工作。根据期刊的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按以下标准奖励:
A.华山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按IF值1分奖励
壹万元为标准,奖励给以通信作者为牵头人的课题组,奖励金额中一
半为现金奖励,一半为配套科研费。
B.第一作者为华山医院,通信作者为外单位,作者单位中标注华山医院,
奖励标准原则上参照上述A方案。
C.第一作者为华山医院,通信作者为外单位,作者单位中未标注华山医
院,奖励标准为上述A方案的1/3。
D.上述A、B、C奖励方案均指被SCI收录的论文或论著,若为综述、摘
要和短篇报道,按上述标准的50%和20%进行奖励。
(2)国内期刊论文:中华及部分国家级权威杂志发表文章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2.科技专著奖励
由本院科技人员主编出版的科技专著或大学院校教科书,按书价50倍奖励;若是再版书籍,按书价10倍奖励。
3.授权专利奖励
授权(含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8000元,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4000元。
第五条科技项目奖励
(一).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奖励范围:
1.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项目(973)首席科学家,奖励贰拾万元人民币;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863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重大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科研创新群体”,奖励拾万元人民币。
(二)重要科技项目奖励
奖励范围:
“973”、“863”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其他重大专项(包括省、部级),根据实际获得经费分四个等级:
(三)其他项目奖励
奖励范围:
部委级项目获得者,每项奖3000元(若获经费≥10万,每项按获得经费的4%予以奖励)
市级项目获得者,每项奖2000元(若获经费≥10万,每项按获得经费的3%予以奖励)
局级项目获得者,每项奖1000元(若获经费≥10万,每项按获得经费的2%予以奖励)
第六条优秀回国人员奖励
奖励范围:
凡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留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外杂志发表文章2篇以上、在国际会议上特邀大会报告、在国际学术界中建立影响,并按时回国者,根据取得成绩或贡献大小,分二个等级:
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5万元人民币,配套科研经费5万人民币;
二等奖:奖励金额1万元人民币,配套科研经费1万人民币。
第七条本条例由华山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条例不符时,按新条例执行。
二零零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