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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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力, 对 促 进 风险 投 资 和 中小 企 业 的发 展 , 提 高我 国专
业 服务 机构 的竞 争力 。 做 大做 强合 伙企 业起 到 了重 大
作用。 本 文就 《 合伙 企业 法 》 的部 分创 新之 处进 行简 要
分析, 再 着重 从 实务 角度 对有 限合伙 制 度进 行分 析 并
无 限 连带 责任 , 有 限合伙 人 以其认 缴 的 出资额 为 限对
合 伙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任 。 ” “ 有 限合伙 ” 制 度能 很好 地 将 有 良好 投 资 意识 的专 业 管 理 机构 或 个 人 的管 理 才 能 和 充足 的资 金相 结合 ,既 激励 管理 者全 力创 业 , 降 低 决 策管 理 成本 , 提 高 投资 收 益 , 又 使 资 金 投入 机 构 在 承 担与公 司 制企业 同样责 任 的前提 下 , 有 可 能 获得 更 高 的收益 。 “ 有 限合伙 ” 为能人 和 富人创 造 了一个 双 赢 的平 台 , 鼓励 富人 作 为有 限合 伙 人 、 能 人 作 为普 通
2 0 1 3 —7
法 制 建 设
浅议现行有 限合伙 制度及完善对 策
天津 市 工商局 滨海 新 区分局 张 玲
2 0 0 7年 6月 1日起 施行 的《 合伙 企 业法 》,顺应
了 当今 时代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我 国 的市 场 主 体 变 得 丰
务机 构 ,在我 国第 三产业 中具 有越 来越 重要 的地 位 。
助 于采 取合 伙制 的专 业服务 机构 不断地 扩 大规 模 。 提
升 专业 服务 机构 的公 信力 , 大大促 进 了我 国这类 专 业
服 务机 构 的发展 。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1. 简介有限合伙人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由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组成。

与一般合伙制度不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制度在商业和投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灵活的资本管理方式。

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是有限的。

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或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不会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损失。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方式参与企业运营,减少了风险。

2.2 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成为合伙人后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合伙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

出资义务既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参与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2.3 分配权益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这使得有限合伙人在资本管理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根据自身需求和目标制定分配方案,增加了投资者的灵活性。

2.4 控制权和决策权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决策,其控制权和决策权由普通合伙人或经理履行。

这种区分有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降低其管理和风险承担的负担。

3.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负有对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面临更大的风险,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3.2 管理职责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

他们通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普通合伙人负责指导企业发展,制定战略,管理人员和资源,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3.3 分配权益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与有限合伙人相比,普通合伙人在分配权益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分配。

3.4 查询权和知情权普通合伙人享有查询权和知情权,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目、财务状况和决策过程。

合伙人制度详解

合伙人制度详解

合伙人制度详解合伙人制度啊,就像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一起搭伙过日子,不过这个日子是在商业世界里过的。

比如说,有几个人都想做一番大事业,但是一个人力量有限,那就凑在一起,形成合伙人制度。

这就好比几个人一起盖房子,每个人都出一份力,有出砖的,有出瓦的,还有出设计图的。

1、合伙人制度的类型(1)普通合伙人制度。

这里面的合伙人呢,大家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啥叫无限连带责任呢?就是说如果这个合伙的生意亏了钱,欠了债,那不管你当初投了多少钱,你都得把债还上,哪怕把你的家底儿都掏空。

就像你和朋友一起开个小饭馆,饭馆赔了,欠了供应商的钱,你可不能说我只投了一部分钱就不管了,供应商可以找你要全部的欠款。

(2)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就轻松点了,他们只承担有限责任。

比如说你投了10万在一个企业里做有限合伙人,那这个企业就算赔得底朝天,你最多就损失这10万,不用把你的房子车子都搭进去。

这就像是你买了股票,股票跌了,你最多就是把买股票的钱亏掉。

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方面。

合伙人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比如说,这个合伙的公司要进一批新设备,花一大笔钱,那合伙人就得商量商量,大家一起决定这事儿能不能干。

就像家里要添置个大件儿,全家得一起商量。

合伙人还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你想啊,大家一起努力赚了钱,肯定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啊。

如果当初说好按照投资比例分,那投得多的就分得多。

(2)义务方面。

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

你要做合伙人,总不能空着手来吧,得拿出真金白银或者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来入伙。

而且合伙人还有忠实义务,不能背着其他合伙人自己偷偷干些损害合伙利益的事儿。

就像你和朋友一起做买卖,你不能偷偷把好的货源都留给自己的小生意。

3、合伙人制度在企业中的作用(1)资源整合。

不同的合伙人有不同的资源。

有的合伙人可能有很多钱,有的合伙人可能认识很多客户,有的合伙人可能有很厉害的技术。

把这些资源整合到一起,那这个企业就像一台装备精良的机器,能跑得又快又稳。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_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_(精)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_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_(精)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朱慈蕴’依天娇*. 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合伙之利与弊何在,这一制度适用的行业是否有一定局限性,对传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之连带性如何限制,如何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乃至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

本文希望能对这些作一些基本探讨。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及我国对该制度的讨论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 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了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该法产生的背景是20 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目的是保护普通合伙中那些没有违法行为却需要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

1995年初,共有24个州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到1999年为止,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了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

但是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设计上有所差异。

朱慈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侬天娇.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x〕Ro玩rtW.H朋lilton,“R邝isteredLimitedu曲ilityPartnerships:P~ntattheBIlth(Nearly”.66U. co切.LREV.1伪5(1995,p.1(X石. 68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在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初期阶段,美国各州在立法态度比较谨慎,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范围或者特定事项下,允许合伙人之间可以不适用普通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如只适用于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在内的少数职业组织,主要对其他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读职的行为等导致的侵权责任,而且上述不当行为不处于该合伙人的直接控制或者监督之下。

但违约导致的责任和合伙的日常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合伙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国外的合伙制度

国外的合伙制度

国外的合伙制度合伙制度是一种商业组织结构,其核心特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被称为合伙人)共同投入资本、劳动和技能,共同分享业务的盈利和亏损。

合伙制度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以下是一些国外的合伙制度的常见类型:1.一般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业务,分享盈利和亏损。

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由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于其投资,而普通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有限责任。

通常,LLP的合伙人仅对其自身的错误或疏忽负有有限的法律责任。

4.有限合伙制度(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是对有限合伙制度的扩展,允许有限合伙人在公司经营中享有更多的有限责任。

5.合伙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不同于传统的合伙制度,LLC是一种混合型的公司形式,结合了合伙公司和公司的特点。

LLC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有限责任。

6.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实体组成的联合企业,为了共同实现某一目标而合作。

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度或其他形式。

这些合伙制度在国际上有不同的法律和税收规定。

在选择适合的合伙制度时,企业通常需要考虑法律责任、税收影响、管理结构等因素。

在设立国外合伙制度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和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和最大化利益。

企业做好合伙人制的六种模式

企业做好合伙人制的六种模式

企业做好合伙人制的六种模式企业合伙人制是指由几个合作伙伴共同经营一个企业,并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企业做好合伙人制可以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模式。

下面将介绍六种常见的合伙人制模式。

1.平等合伙人制:所有合伙人在企业中地位平等,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

这种模式适用于所有合伙人具有相同的经验和资源,并且希望共同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情况。

2.有限合伙人制:有限合伙人制是在平等合伙人制基础上增加了有限合伙人的概念。

有限合伙人只投资资金,不参与企业的运营和决策,而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额度,风险相对较小。

3.合伙公司制:合伙公司制是将合伙制与公司制结合的一种模式。

该制度在法律上将合伙人和公司分开,合伙人以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而不承担无限责任。

4.管理合伙人制:在管理合伙人制度下,企业中有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负责管理和决策,其他合伙人则只投资资金。

这种模式适用于有明确的领导者和跟随者角色分工的企业。

5.非平等合伙人制:非平等合伙人制是指在平等合伙人制基础上,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分配不均。

这种模式适用于一些合伙人出资或贡献大于其他合伙人的情况,可以根据贡献程度确定权益分配比例。

6.国际联合制:国际联合制是指企业与国外公司或个人进行合作的一种模式。

通过与国际合作伙伴合作,可以共享资源、技术、市场等,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在选择适合的合伙人制模式时,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规模。

不同的合伙人制模式适用于不同规模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其次,合伙人的能力和资源。

合伙人制需要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和决策,因此需要考虑合伙人的能力和资源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再次,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和沟通。

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沟通方式对于企业的合伙人制模式选择至关重要,需要考虑是否能够有效合作和沟通。

最后,法律和税务问题。

合伙人制模式需要符合法律和税务规定,企业在选择和运营合伙人制模式时需要注意法律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有哪些有限合伙是⼀种特殊的合伙形式,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并且优先合伙的最⼤优势便是可以积累最⼤的财富。

那么,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具体有哪些?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点⾸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资⾦充裕的企业或者⾃然⼈具有不同的风险应对风格。

有的⼈资⾦实⼒越强⼤,越是敢于冒险,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的⼈资⾦实⼒越强⼤,越是趋于稳妥,不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不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致使公司经营者有可能违背其应负的忠实与善管义务,不惜渔⾁股东利益,谋求⼀⼰之私。

此即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经营者道德风险。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起,这就为普通合伙⼈殚精竭虑、提⾼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的动⼒和压⼒,从⽽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的道德风险。

因为,普通合伙⼈很清醒:如果由于⾃⼰的过错导致巨额合伙债务,⾃⼰要对此承担⽆限责任,甚⾄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

这也是有限合伙⼈信赖普通合伙⼈的原因之⼀。

此外,由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伙,从⽽筹集更多的资本。

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做到有钱的出钱,有⼒的出⼒。

富⼈的最⼤财富在于⾦钱资本,⽽智者的最⼤财富在于智慧资本。

⾦钱资本的联合未必产⽣最佳的财富;同样,没有⾦钱资本的⽀撑,智慧资本⾃⾝也不会⾃动创造财富。

⼀⽅⾯,资⾦实⼒殷实、但对特定经营领域⼀⽆所知的投资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才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

另⼀⽅⾯,懂经营、善管理,但缺乏资⾦实⼒的经营专才对于投资者的资⾦望眼欲穿。

浅论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浅论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源范围得到扩大 ;同时有限合伙 制度 又取消 了有限合伙 人 的企 业 决 策 权 与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权 ,增 加 了有 限合 伙 人
②合伙责任的二元性 在有限合伙企业 巾 , 合伙 企业 有限责任权 ,使得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地经营合伙企业 债 务 的承担 类 型 分 为 两种 ,一 种 是普 通 合伙 人 以其 个 人 而不受十扰 ,有 限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却不附带无限责
财 产 的 出资 方 式 也 分为 两 类 , 类 是普 通 合 伙 人 的 f资 . 一 f l 其 以普 通 合 伙 人 之 间 的个 人 信 用 为 础 ,出资 种 类 受 法 律 限 制 较 少 , 以用 劳 务 出资 , 有典 型 的 “ 合 性 ” 另 可 具 人 。 类 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其 只能 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财 产 对 企业 债 务 承 担无 限 责任 ,普 通 合伙 人 为两 人 以上 时 , 需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还 而有 限 合 伙 人 则 以其 出 资额 为 限 对 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 任 ,存 这 里 有 限 合伙 人 的责 任 承 担 类 似 于 有 限公 司 中股 东对 企 业 债 务 的 承担 形 式 。 句 话 说 , 换
不 参加 合 伙 企业 的经 营 管 理 ,所 以对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人 身 信用要求 比较低 , 具有公司股东的资合特点 。
以协商解决 ,而不像普通合伙企业一样都作 强制性法律 规 定 。这 样 就 为 社 会上 的风 险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一 条便 利 的
第 2 第 1 9卷 0期
V0 .9 No 1 1 .O 2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NOL OGI CAL DEVEL OPMENT OF ENTERPRI SE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有限合伙制度是指由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由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余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该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被认为是一种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灵活合伙形式。

我国《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正式实施,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的组建、管理、转让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力。

然而,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有限合伙制度的规模在我国相对较小,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因此,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研究,对于推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重要性。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本文旨在分析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发展现状,深入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挑战和机遇,提出合理有效的发展建议。

研究内容包括:1. 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情况分析。

2.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运用现状分析。

3. 分析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4. 提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系统梳理国内外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研究成果和发展经验。

2. 实证研究法。

通过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政策、案例和实际运用情况的实证分析,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和问题。

四、预期结果及意义通过本文研究,可以得出以下预期结果:1. 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揭示该制度在创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 分析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和建议,推动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发展。

3. 通过研究,对于加快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水平,推进中国市场经济化进程,有一定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篇一:论有限合伙制度论有限合伙制度刘昕杰【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全文】一、前言“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

”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

”[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

[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

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严格意义上来说,有限合伙是一个来自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国颁布的《有限合伙法》、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中都对有限合伙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来说,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界定大同小异。

2.1有限责任与有限合伙企业制度的比较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它能够实现资本的有机联合和集中,对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企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的负面效应也开始呈现出来了,有限成为少数人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一种手段。

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会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法律工具。

有限责任存在的缺陷,致使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实践层面上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形成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保护,从而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美国法传统上认为有限合伙是由立法创设的,”[3]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正是在于保障有限人安全投资,减少风险的同时,还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的解决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避免企业成员利用有限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从而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2有限合伙能够有效的吸引外来融资从经济学上来说,除了借助行政或者财力达到的垄断企业外,高投资高回报率的企业一般都存在高的亏损风险,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的特征,使得普通合伙方式无法适应其要求。

对于普通合伙来讲,由于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无限债务,在企业实际发展中,这种合伙方式一般会规避高的风险项目,而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同时多个合伙人的之间的相互信任也是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的关键,外来的融资在规避风险的动机下也会尽量避开这种形式的投资,因此这些特点都使得合伙企业难以摆脱规模小、资本不足的局限性,以至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潮中显得力不从心。

而公司形式因其所有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也不能给予投资人充分的资金安全有效运作的保障。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1范本)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1范本)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摘要合伙人制度是一种经营模式,通过与合作伙伴共享风险和利益,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合伙人制度的5种常见模式,包括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股权合伙制、特殊合伙制和虚拟合伙制。

每种合伙人制度都有其特点和适用场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模式。

1. 普通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一种最常见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普通合伙制中,合伙人之间共同承担盈亏和风险,并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

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由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包括投资份额、投资金额、分配利润和决策权等。

普通合伙制通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或创业公司,合伙人之间有较高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2.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其投资金额的风险,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而普通合伙人承担管理和决策的责任。

有限合伙制既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又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

有限合伙制通常适用于需要吸引外部投资者但仍希望保留控制权的企业。

3. 股权合伙制股权合伙制是一种基于股权投资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股权合伙制中,合伙人以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

合伙人持有股权并分享企业的收益。

股权合伙制不仅可以吸引外部投资,还可以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使合伙人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的发展。

股权合伙制通常适用于高成长潜力的企业或希望通过上市融资的企业。

4. 特殊合伙制特殊合伙制是一种根据特定需求设计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特殊合伙制中,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设置。

例如,某些合伙人可以只参与特定项目的经营,而不参与整个企业的管理。

特殊合伙制适用于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或需要满足特定要求的企业。

5. 虚拟合伙制虚拟合伙制是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虚拟合伙制中,合伙人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合作和交流,共同参与企业的发展。

虚拟合伙制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吸引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伙伴。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1.普通合伙人制度
普通合伙人制度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式,也是最常见的。

在普通合伙人
制度中,每个合伙人都享有对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权,并共同承担经济风险。

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由合伙协议规定,包括投入资本,参与经营和管理事
务等。

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指除了一位或多位有限合伙人外,还有一位或多位
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金额,他
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只享有利润分配权。

普通合伙人担任管理层,对企业进行经营和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

3.股东制度
股东制度是一种将合伙制度与股东制度结合的模式。

在股东制度中,
合伙人以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

合伙人的权益和责任
由所持股份的比例决定。

股东制度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

4.员工合伙制度
5.跨国合伙制度
跨国合伙制度是指在多个国家设立合伙企业并跨国经营的模式。

在跨
国合伙制度中,合伙人来自不同国家,各自负责相应国家的经营和决策。

合伙协议需要解决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带来的问题,包括权益分配、经济
利益分享和决策权等。

以上是合伙人制度的五种常见模式。

不同的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目标。

在设立合伙人制度时,需要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股东的权益及责任以及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合伙协议和规章制度,以确保合伙人制度的运作顺利和公平。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一、概述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与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特殊类型的合伙企业。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规范的会计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提供给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指导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

本文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方面。

二、会计核算1. 会计主体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家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和账户,与合伙人个人的账务分开进行核算。

2. 记账原则有限合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记账原则:•货币计量原则:所有的经济交易应当以货币计量,并以原币记账。

•业务实质原则: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仅仅按照法律形式。

•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保持会计等式平衡。

3. 会计凭证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制作会计凭证,对每一笔经济交易进行准确记录,并保留相关原始凭证。

4. 科目设置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可以设置适当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营业收入等科目。

5. 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账簿管理制度,保证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报表编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常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和预计实现时间的不同,进行分类和排序。

2. 利润表利润表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利润表的编制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等。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方面的现金流量。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

合伙人制度的5种模式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商业组织形式,它允许不同的个人或实体合作并共享利益和责任。

合伙人制度的模式可以有很多种,本文将介绍其中的5种常见模式。

无论您是正在考虑与他人合作还是对此制度有兴趣了解更多,本文都将为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1. 平等合伙模式在平等合伙模式下,合伙人享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共同承担风险,并分享利润。

平等合伙模式适用于合作伙伴在知识、技能、资金等方面具有相似贡献的情况。

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的决策通常需要一致,每个合伙人的权力是相等的。

这样的模式通常需要一个明确定义的合作伙伴协议,以确保每个合伙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优势:•平等分工和分享风险,建立有利于良好合作的伙伴关系。

•激励合作伙伴通过诚信、透明度和合作来共同创造利润。

•每个合伙人参与决策制定,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可能难以在某些情况下做出决策,因为需要每个合伙人达成一致。

•其中一个合伙人的错误决策可能对其他合伙人造成负面影响。

2. 有限合伙模式有限合伙模式是另一种常见的合伙人制度模式,它区别于平等合伙模式,因为它允许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有限合伙人通常是资金或资源的提供者,而普通合伙人则负责管理业务。

有限合伙人在合作伙伴协议中享有有限责任,只承担他们投资的金额。

普通合伙人则对业务的日常运营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优势:•有限合伙人能够通过投资获得收益,而无需承担业务管理和债务风险。

•普通合伙人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可以管理业务并做出决策。

•有限合伙人的参与可以为业务提供资金和资源。

•有限合伙人可能在业务管理上缺乏经验或兴趣。

•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全部的业务债务和风险。

3. 联合风投模式联合风投模式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初创公司和高风险项目的合伙人制度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伙伴是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者和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合作伙伴共享资源、经验和专业知识,以推动项目的发展和成功。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论文《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一、摘要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多年以来,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与当初有限合伙制度确立的目的不无关系。

制定有限合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更多的选择权,促进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基于此形势,现本文对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分析,以供适用。

二、有限合伙制度的定义有限合伙制度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三、有限合伙的特征(一)主体的二元性从主体结构上看,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

(二)人合性与资合性结合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仅具人合性而欠缺资合性,使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但其人合性较资合性则处于次要地位,且股东对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资合性而缺乏人合性,这使其股东相互之间无从形成信任合作关系。

而有限合伙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公司二者之长而舍二者之短,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的结合。

(三)合伙人所负责任的二元性或者说是“混合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除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为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仟形式。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

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1、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人合和资合的有机融合。

这种融合使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因为有限合伙人虽然在分享收益分担亏损意义上仍是合伙的成员,但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2、有限合伙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能最大限度提高运营效率,相应增加资本收益。

3、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4、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契约中的约定,构成对合伙人的各种约束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损失。

普通合伙: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度探析

有限合伙制度探析

已经 不再适 用于 有 限合 伙企 业 , 会 限制有 限合伙 企业 的 自由进 它 行 商业 活动 的权 利 , 们也 不应 该再 固守这 个传 统 , 我 还有 限合 伙企 业 自由的发 展权 利 。 从美 国有 限合伙 法 的立法 来 看,经 济的 快速 发展越 来越 要求 合 伙企 业 的 自主 经 营和 贸易 自由,扩大 有 限合伙人 的权 利 正是这 现象 的表 现 。有 限合伙 人也 从纯 粹 的资本提 供 者逐渐 过渡 到企 业 投 资者 。反观 我 国的有 限合伙 立 法 , 在遵循 最 原始 的” 权分 还 两 离 ”不利 于市场 经 济下 合伙 企业 的 自由发展 。我认 为应 该赋 予有 , 限合伙 人一 定 的对合 伙 事务有 益 的事项 的参 与权 ,不 能将有 限合 伙 人禁 锢在 只 能分配 利润 的权 利 范围之 内。
有限合伙制度探析
口曾 静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 00
2 年l 0 1 1 0
摘 要: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 国刚刚引入 , 立法上 尚不完善 , 在 本文以有限合伙制度的产生为基础, 以美国和英 国的有 限合伙制度为借鉴, 论述 了我 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缺 失, 出了应扩 宽有 限合伙人的权利和 出资范围, 提 并应该 明确规定有 限合伙企业撤 回出资的相 关规定。
企业 中权益 的权 利 , 是 普通合 伙人 不 可 以。【] 但 1 ( ) 限责任 合伙 和有 限合伙 的 区别 二 有 有 限责 任合伙 是指 在合 伙事 务 中有 合伙 人应 为 自己的过错 给 合 伙企 业造 成 了危害 ,那 么就 有过错 的合 伙人 对合 伙企业 的债 务 承 担无 限连 带责 任 , 他 合伙 人则对 合伙 企业 的债 务承担 有 限责 其

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制度

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制度

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制度一、前言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是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通常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简称LPs)共同发起设立。

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之间权益平衡,确保基金运作顺利的重要制度框架。

本文将重点介绍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所设立的制度规定和流程,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等各方当事人的权责义务、基金份额的发行、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布、基金财务管理、基金风险控制、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1. 基金管理公司是有限合伙基金的运营主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等各项管理工作。

2.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风控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3.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有效的原则,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有限合伙人1. 有限合伙人是指对基金出资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仅对其出资额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人应当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财务信息,确保基金管理公司了解其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3. 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基金的决策和监督,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基金的净值计算和公布、基金的风险控制等重要事项。

五、基金托管人1. 基金托管人是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基金的资产,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独立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专业能力,承担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责任,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3.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合规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

有限合伙人制度有限合伙人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在合伙企业中,除了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以外,还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制度。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于其所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这种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同时也鼓励了创业和投资活动的发展。

首先,有限合伙人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有限合伙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作为投资者出资,分享企业的收益。

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其它的发展和投资项目上,而不用过多关注合伙企业的具体运作。

对于那些希望投资企业但不愿参与具体经营的投资者来说,这种有限合伙人制度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其次,有限合伙人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虽然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但他们仍然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增值权益。

此外,他们还可以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请求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额外的资金。

这种保护机制使得投资者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投资,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

最后,有限合伙人制度鼓励了创业和投资活动的发展。

有限合伙人制度允许创业者将自己的企业开放给外部投资者,以此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外部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参与到高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分享其成功带来的收益。

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促进创新和投资,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然而,有限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但如果有限合伙人涉及到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或违反合同规定,他们可能会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这可能会导致他们个人财产受到损害。

因此,在选择有限合伙人制度时,投资者和创业者都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权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总的来说,有限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创新的合作模式,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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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定义有限合伙制度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二、有限合伙的特征(一)主体的二元性从主体结构上看,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

(二)人合性与资合性结合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仅具人合性而欠缺资合性,使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但其人合性较资合性则处于次要地位,且股东对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资合性而缺乏人合性,这使其股东相互之间无从形成信任合作关系。

而有限合伙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公司二者之长而舍二者之短,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的结合。

(三)合伙人所负责任的二元性或者说是“混合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除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为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仟形式。

有限合伙的重大特征就在于其“混合责任制”。

三、有限合伙的优势(一)相较普通合伙1、融资能力较强因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往往普通合伙规模往往比较小,投资额度也小。

而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分别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负责,因而其投资于有限合伙的风险是有限的。

相对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可在短时间内筹集较多资金,也较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2、稳定性强普通合伙中,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特别是对那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合伙企业更为不利,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加入而注入资合因素,合伙不再是人与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存在物,资本与合伙企业,可以独立于合伙人而存在。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等对合伙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相对独立,可以通过建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制度等保持企业的长期经营有限合伙人责任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出资应具有可移转、可随时兑换性等清偿功能。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相对独立,可以通过建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制度等保持企业的长期经营。

(二)相较公司制企业1、较公司易于设立相较公司设立的一系列繁琐程序,有限合伙设立的程序较简单。

2、投资者税务负担轻于公司股东公司的税负是“双重”的,公司在分配利润之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在分到利润时要依照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有限合伙对于全体合伙人而言,他们将各自按照自己所对应的所得税率纳税。

从税收方而而言,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是最理想的商业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同样享受“.直流课税”的优惠待遇,不需要就其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全体合伙人而言,他们将各自按照自己所对应的所得税率纳税。

3、有利于激励约束机制的形成、管理成本较低由于合伙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不需要设立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形式,一般没有庞大的管理系统,而且有限合伙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预先确定从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的费用,如总资产的1%一3%,因而其管理费用是可控制的,有限合伙的这种契约自由,反映了合伙人的意思自治,是典型的私法,而公司法则代表了一种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4、减少控制人风险有限合伙能够有效地避免股东对公司的操纵和对具体业务的干涉。

在公司制下,股东,尤其是大股东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委派经理层等方式很容易对公司形成控制,甚至改变投资原则和决策程序等,导致投资失误增多。

这在我国表现得更加明显。

但在有限合伙中,除有很高的剩余索取权激励普通合伙人外,同时,因为作为经营负责人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在经营时会时时考虑自己的风险,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经营“自己的事业”,以使投资失误最小化、投资收益最大化。

5、更能保守商业秘密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说,都对公司有起码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即公示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更是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就对上市公司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变化等披露有严格的要求,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宽松得多,而且此种要求仅以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为限,可以较大限度地满足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

(三)相较隐名合伙1、投资人更加积极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出资后(由于劳务和信用具有人身性而无法移转。

因此,隐名合伙人只能为财产性出资,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其财产权利就移转至出名合伙人名下,隐名合伙的财产统归出名合伙人所有。

隐名合伙人正是基于对出名营业人能力与人品的信任才决定投资。

在有限合伙中,两种合伙人均有出资义务只不过有限合伙人负绝大部分的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负次要的出资义务,但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任务。

同隐名合伙不同,有限合伙取得的财产权利为全体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有这样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风险就大大降低,也促进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对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限制相对较松传统理论认为有限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均不得参与合伙事务,但具体法律对两者的限制严厉程度却有明显不同。

隐名合伙人不仅在实际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其无限责任,而且当其行为构成足以导致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外部表现时,亦会引发无限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就有对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拟似出名营业人责任”的规定。

四、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1、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问题《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规定了首次出资的比例或数额,并且规定了所有出资到位的时间限制:一般公司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

《合伙企业法》对此未作规定,而是交由合伙协议约定。

这一规定对债权人不利,一般的有限合伙多适用于风险投资,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主要财产主要来源于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而有限合伙人又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未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

2、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问题《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虽然《合伙企业法》同时在第68条第2款承认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合伙人所共有的权利,例如承认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建议权”等,但是这些和公司模式的股东决议权存在很大的差距。

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有限合伙人执行了合伙事务就应失去有限责任保护,且该法第64条明确禁止了有限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与美国有限合伙法中的“安全港”相比,其对于有限合伙人的一般合伙事务列举范围也窄很多。

使得有限合伙人缺乏“应有”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从而使得这种制度仅仅是法律实质上的出贷行为。

而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为了达到控制资金目的而执行合伙事务,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人才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由债权人证明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该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债权人可以轻易获得该项信息,另外作为商业惯例,债权人也有义务在发生交易前查清对方权限地位等情况。

也就是说一个谨慎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事务中起主导作用也不会招致无限责任。

此种情况下也就很容易导致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的拥有较大的执行权甚至滥用有限权利却只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人数目限制问题《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成员构成存在数目限制,其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存在限制是处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出发而考虑的,但是由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不能像公司一样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只能从有限合伙人处筹集资本,而有限合伙制度对有限合伙人的数量限制,也就限制了有限合伙人能提供的资本规模,造成投资主体单一,基本上是政府和银行所进行的投资。

随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远远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需要。

4、有违公平性问题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有限合伙的法律形态依旧不能解决他们的无限责任问题,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同时对于合伙人来说也是一种通病。

对于合伙企业里面其他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或者雇员所做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债务,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失的合伙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保证各个合伙人之间能够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自律性,但是由于受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道德素质水平的问题,社会公民的信用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等问题影响,要完全了解其合伙人或雇员的诚信度的难度相当大,这就造成了这种基于诚信的人合形式存在很大的缺陷。

因此这种现实的无奈将不诚信的后果全部加在普通合伙人身上,造成了极大的权责不匹配问题。

虽然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了此种情况责任承担问题,但规定的损失只是当时表面损失的赔偿,而对合伙企业以后经营过程中的名誉、诚信度以及企业发展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有限合伙人却不再负连带责任了,事实上很有可能有限合伙人的一个不法行为就足以葬送整个合伙企业。

这种明显的不公平性的存在极大的打击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对企业长期化和大型化发展的信心。

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制度转换问题《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由于合伙企业经验情况以及投资者或管理者的个人经验不一样,因此允许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转换是合理的,但是这些规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这个必然减少了承当无限责任的主体数目,导致企业的信用度降低。

尤其是在现在注重诚信的社会,很多债权债务的发生都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而产生的,合伙企业也是一样,可能某一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建立在整个企业的信用上面,而是基于某个普通合伙人的信用。

但是如果这个特定的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这就最终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同时,《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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