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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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标准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标准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98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标准版)1、总则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和农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制度(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安全生产)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安全生产)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2010年版)1 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系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送变电、配用电、小型基建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制造、施工、调试、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等。

1.3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系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原因,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恶性误操作,以及违反事故报告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积极分析原因、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反映情况的,适当从轻问责;对原因分析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调查工作敷衍塞责或淡化、混淆及推卸责任的,责成彻底调查清楚后,严格问责;对隐瞒、谎报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蓄意阻挠调查分析工作的,从重问责。

事故发生后,对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员,从重问责。

1.5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问责适用规定,按照被问责人员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由具有相关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意见,并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完整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完整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一、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全力做好安全供电。

二、健全和落实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按定员配备生产人员,严禁未经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持证的人员从事作业。

五、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开展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预控,强化监督检查,实现闭环管控。

六、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七、加强系统运行管理,全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防止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生产。

八、加强设备管理,强化技术监督,做好运行维护、大修和技改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发生。

九、加强规划、设计、采购、建设、验收和移交等各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为人身、系统和设备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强化预案管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监督。

十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事件调查,严肃责任追究和问责。

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及社会公共安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及职工,所有等级、各部门均需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由谁引发,由谁负责,问责必须坚决、迅速、到位,绝不姑息,防止事故责任转嫁,切实形成严明的责任意识。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四条涉及安全生产的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违反公司安全规定、操作规程的; 2. 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履职不力的; 3. 对事故隐患漠视、消极处理的; 4. 对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过失的;第五条对于公司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范围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特殊情形须逐一查明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特别调查组,负责对事故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层。

第七条根据特别调查组的报告和结论,公司领导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人可在被问责后提出申辩。

第八条公司领导根据相关调查报告和申辩情况,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记大过、记职务违法、组织调整、诫勉谈话等。

第四章问责效果评估第九条公司每年将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激励或警示,奖惩并举,发挥问责对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督作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办法进行检讨和修改,确保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须由公司领导层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全文。

密切关注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公司员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

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

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 (1)第三章总体要求 (1)第四章安全生产组织和人员管理 (2)第五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 (2)第六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第七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3)第八章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4)第九章安全监督管理 (5)第十章事故事件管理 (5)第十一章应急管理 (6)第十二章安全费用管理 (6)第十三章反措安措和安全工器具管理 (7)第十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7)第十五章安全文化建设管理 (8)第十六章安全生产会议和信息管理 (8)第十七章并网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安全管理 (8)第十八章交通与消防安全管理 (9)第十九章承包商安全管理 (9)第二十章安全信息化管理 (10)第二十一章安全生产激励与问责管理 (10)第二十二章附则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电力事故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各级生产设备、系统运行、电力建设、物资采购、计划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办公行政、国际合作、信息、交通和消防等业务管理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安全保证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业务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自行监督执行。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公司安全管理决策和本规定,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同时,对本单位各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2010年版)1 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系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治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治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送变电、配用电、小型基建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制造、施工、调试、试验等)为要紧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治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等。

1.3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系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打算、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缘故,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恶性误操作,以及违反事故报告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积极分析缘故、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反映情形的,适当从轻问责;对缘故分析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调查工作敷衍塞责或淡化、混淆及推卸责任的,责成完全调查清晰后,严格问责;对隐瞒、谎报事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蓄意阻止调查分析工作的,从重问责。

事故发生后,对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员,从重问责。

1.5 依照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问责适用规定,按照被问责人员人事治理权限规定,由具有相关人事治理权限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意见,并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南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南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南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南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南网全体员工,并为全体员工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员工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对员工不论职务高低一视同仁,对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 南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南网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评估检查等工作。

2. 南网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负责。

3. 所有员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积极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三章安全生产制度1. 南网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违规行为。

2. 各部门应当建立并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等。

3. 任何人员都有权对南网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协助上级部门及时排除。

4. 禁止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意更改操作程序、私自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具、设备、器材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范措施1. 南网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裸露上肢、短裤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着装。

2. 南网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化学品、危险物质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对公司内各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3. 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当立即上报,并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危害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作业,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培训与演练1. 南网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南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模拟演练、紧急疏散演练等,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

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

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有效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责任主体1. 公司领导班子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2.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

3. 全体员工为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问责原则1. 问责必须依法依规、明责必究,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定性、追究责任。

2. 问责必须依据事实,严格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原则,责任必须追究到人,不能泛化和敷衍了事。

3. 问责必须依据情节,对于不同情节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予不同的问责处理和处分。

四、问责程序1.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性。

2. 责任事故定性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对造成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3. 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嘉奖,对于严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和处分。

五、问责方式1. 对于责任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措施。

2. 对于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3. 对于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六、问责效果问责处理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以警示和震慑各单位和个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升。

七、附则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八、改进措施除了问责处理外,公司还将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保障员工及公众的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优化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加强各环节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

电厂安全问责管理制度

电厂安全问责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行、检修、安全、设备、物资等部门。

三、问责原则1. 严明责任,明确分工;2. 奖优罚劣,公平公正;3. 追溯责任,严肃问责;4.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四、问责对象1. 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员工;2.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员工;3.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4. 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隐瞒、谎报、迟报事故的员工;5. 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

五、问责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的;3.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4.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5. 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整改的;6. 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7.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六、问责程序1. 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后,安全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2.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报告,明确事故责任;3. 问责决定:根据事故责任和问责原则,提出问责建议,报电厂领导审批;4. 问责执行: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包括通报批评、罚款、降职、撤职等;5. 后续处理:对被问责的员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培训和再教育。

七、问责结果1. 对事故责任人的问责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员工监督;2. 对问责对象的问责结果,应作为员工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3. 对因安全生产问题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公司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一套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任务分工、问责方式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明确了企业内部的责任主体和各自的任务分工。

首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有最重要的责任,他们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并监督各级部门的执行情况。

其次,各级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监督安全操作等。

同时,对于一线员工而言,他们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防范和查处违规行为。

二、问责方式和标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问责方式和标准。

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他们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警告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各级部门来说,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检查制度和发现问题后的及时整改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对于一线员工,公司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其进行安全行为的考核和奖惩。

三、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更改设备结构、使用损坏的设备、私自停工或开工、隐瞒、谎报安全事故等。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评估、停职查处、解聘等。

四、行政问责追究的程序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规定了行政问责追究的程序。

在具体的问责过程中,应当确保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权责对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具体程序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依法做出行政问责决定和执行决定等。

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还强调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 制度大全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 制度大全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度大全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总则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

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

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 (1)第三章总体要求 (1)第四章安全生产组织和人员管理 (2)第五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 (2)第六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第七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3)第八章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4)第九章安全监督管理 (5)第十章事故事件管理 (5)第十一章应急管理 (6)第十二章安全费用管理 (6)第十三章反措安措和安全工器具管理 (7)第十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7)第十五章安全文化建设管理 (8)第十六章安全生产会议和信息管理 (8)第十七章并网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安全管理 (8)第十八章交通与消防安全管理 (9)第十九章承包商安全管理 (9)第二十章安全信息化管理 (10)第二十一章安全生产激励与问责管理 (10)第二十二章附则 (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电力事故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各级生产设备、系统运行、电力建设、物资采购、计划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办公行政、国际合作、信息、交通和消防等业务管理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安全保证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业务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自行监督执行。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公司安全管理决策和本规定,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同时,对本单位各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南方电网安全生产规定

南方电网安全生产规定

南方电网安全生产规定南方电网安全生产规定是为了确保南方电网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电网的连续供电。

该规定明确了南方电网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管理责任:1. 电网管理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艺,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台账。

二、作业安全管理:1. 严格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等危险作业,要确保人员穿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由专人进行监督。

2. 进行高温作业时,要建立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设备安全管理:1. 加强设备的定期维护和巡检,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并进行处理,以保证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2. 对于老化设备和技术设备的升级更换,要及时进行规划和实施,减少设备故障率和安全事故发生率。

四、安全培训和演练:1. 把安全培训作为工作必备的一项,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2.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并采取正确的安全措施。

五、违章和事故处理:1.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罚款等。

2. 对于安全事故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南方电网安全生产规定旨在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实现南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南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南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部门内设机构和岗位负责人对所属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全体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办法,并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艺、作业场所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并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问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包含总部、分公司、营业所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效。

2.问责的目的是为了追究责任、惩罚错误,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3.问责应依据责任的大小、事故的严重程度、违反行为的性质等情况进行合理、公正的裁决。

4.问责应重视震慑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惩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问责主体第四条问责主体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由以下部门和人员负责:1.公司董事会: 负责最终决策和审批相关的问责事项。

2.总经理及董事会主席: 负有最终责任,对重点事故负总体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包含事故调查和问责工作。

4.各级部门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的问责工作。

5.安全生产责任人: 在各级单位内负责安全生产的落实和问责。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五条问责程序1.事故发生后的问责程序包含调查、责任认定、惩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等环节。

2.事故调查应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结果应在肯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3.责任认定应依据调查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公正、合理。

4.惩罚应依据责任的大小、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革职等。

5.对涉及犯罪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问责标准第六条管理标准1.安全生产责任应当落实到各级部门和相关岗位,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在岗位职责中注明安全生产职责。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宣传,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3.监督检查机制应完满,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南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南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公司应确保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公司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障安全生产设施:公司应确保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 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保障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缓报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广东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特订立本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第二章问责主体第一节问责主体的构成1.问责主体由公司负责人、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构成。

2.公司负责人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4.相关部门负责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第二节问责主体的职责1.公司负责人要订立安全生产政策并组织实施,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级领导要具体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政策,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含安全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督促检查等。

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帮助公司负责人和各级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节问责主体的权限1.公司负责人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问责。

2.各级领导有权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问责。

3.相关部门有权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和问责。

第三章问责对象第一节问责对象的范围1.公司内全部员工都是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

2.承包商、供应商、外来人员在公司内从事工作的期间,也是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

第二节问责对象的责任1.全部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2.承包商、供应商、外来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节问责对象的追责原则1.依据追责原则,问责对象依据安全责任的大小和程度,分为轻、中、重三级。

2.轻度责任追究采取警告、诫勉的方式。

3.中度责任追究采取记过、停职等方式。

4.重度责任追究采取降职、辞退等方式。

第四章问责处理第一节问责处理的程序1.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需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情况。

2.安全事故责任人将被调查和追责。

3.对于轻度责任追究的,可以由直接上级进行处理。

4.对于中度和重度责任追究的,需上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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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2010年版)1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系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

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送变电、配用电、小型基建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制造、施工、调试、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等。

1.3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系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原因,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恶性误操作,以及违反事故报告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积极分析原因、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反映情况的,适当从轻问责;对原因分析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调查工作敷衍塞责或淡化、混淆及推卸责任的,责成彻底调查清楚后,严格问责;对隐瞒、谎报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蓄意阻挠调查分析工作的,从重问责。

事故发生后,对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员,从重问责。

1.5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问责适用规定,按照被问责人员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由具有相关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问责意见,并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1.5.1实施程序: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单位安监、人事、监察、工会等部门拟定具体问责意见;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问责意见,按照人事管理、干部管理等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落实问责。

1.5.2问责时限:事故调查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完成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并将问责实施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1.5.3问责监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单位问责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6本规定所称问责对象,包括:在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从事现场作业和电网设备具体工作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领导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领导等)、分子公司领导人员等。

涉及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7问责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问责对象:1.7.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系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或障碍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

1.7.2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系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7.3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责任,系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7.4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责任,系指该单位领导人员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7.5管理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责任,系指该分子公司、直属机构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般人身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1.8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问责规定,逐步形成上下衔接、相互配套的问责机制。

各单位应按照事故或障碍分级控制原则,对造成其他事故、障碍或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可细化、补充符合自身实际的问责细则,建立健全有关经济处罚方面的问责制度。

1.9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各单位。

2问责事故2.1人身和设备事故。

2.1.1较大以上人身、设备事故的定义和等级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2.1.2一般人身事故,系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1.3一般设备事故,系指造成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特大电网事故。

重大、特大电网事故定义和等级执行《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

2.3恶性误操作。

恶性误操作定义执行《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

3问责方式3.1提起问责(说清楚)。

3.1.1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电网事故和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后,分子公司或直属机构的主要领导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事故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

3.1.2发生一般人身事故、较大设备事故后,分子公司或直属机构的主管领导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事故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

3.2行政问责,包括以下方式:3.2.1通报批评。

3.2.2警告。

3.2.3严重警告。

3.2.4记过。

3.2.5记大过。

3.2.6降职。

3.2.7引咎辞职。

3.2.8撤职。

3.2.9解除劳动合同。

3.3经济问责,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予以规定。

4行政问责适用4.1发生特别重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1.1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1.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4.1.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撤职。

4.1.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撤职。

4.1.5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4.1.6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4.2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特大电网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2.1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2.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2.3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4.2.4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4.2.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

4.2.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

4.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较大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3.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4.3.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降职至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3.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降职或引咎辞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撤职。

4.3.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记大过或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4.3.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记大过或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4.3.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

4.3.7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严重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

4.4发生重大电网事故或较大设备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4.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记大过至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4.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记过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4.4.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记过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

4.4.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

4.4.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警告至记大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降职。

4.4.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

4.4.7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

4.5发生一般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5.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记大过至撤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5.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记过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

4.5.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至降职,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引咎辞职。

4.5.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警告至记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记大过。

4.5.5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警告至记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记大过。

1年内重复发生的予以记大过或降职。

4.5.61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人身事故的分子公司,对该分子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对该分子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4.6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4.6.1对负主要责任者予以警告至记大过。

4.6.2对负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记过。

4.6.3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

4.6.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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