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4]1号)要求和北京市政府第67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解决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多头决策、重复建设、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电子政务总体组(简称总体组)是依据京信发[2004]1号文件要求成立的技术决策组织,负责电子政务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技术部分的指导、审查和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与建设指南
第五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
第六条市信息办牵头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电子政务规划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
指南。
第三章前期论证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电子政务规划、年度电子政务建设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市信息办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其中,总体组负责对项目前期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第八条前期论证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的分析和论证,并根据项目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资源整合和项目优化组合。
第九条对重大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通过前期论证的项目,进入市电子政务待建项目库(简称待建库)。市信息办会同相关单位对进入待建库的项目按"凡属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尽量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或市场化运作的建议。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待建库中需要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待建库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市场机制组织市场主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系统设计、项目建设和运行,并依法按有关规定报市发改委备案或核准。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技术部分统一由总体组进行审查。
第五章运行维护费
第十三条需由市财政支付运行维护费的项目,其运行维护费概算应与建设资金概算同时报审。项目建成后,其运行维护费由市信息办初审后,上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按运行维护费核算指标及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核。
第六章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费落实的项目,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编入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市信息办负责计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七章项目建设、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网络、信息安全、通用软硬件产品和服务等,按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重大项目,市信息办指派责任专家负责全程技术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信息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总体组等参与。项目验收前须经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测评未通过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由市信息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总体组等组织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信息办[200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