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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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行为规范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 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 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 业指导活动。(32)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 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 职务的权利。
二、日常管理的任务和工作程序
(一)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 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 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罪犯所在单位、 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 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四)矫正工作方案和档案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罪 犯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 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 教育和帮助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9)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 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 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 文书。 (10)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 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 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三)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 或者罪犯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 托机关。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后果和影响;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1.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 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的目的。 2.以基层组织为主要渠道,减小影响面。就是通过村(社 区)组织、社区警务室,在一定范围展开调查,避免大张旗 鼓,要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 3.对未成年被告人要搞好衔接。就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 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调查环节中的排 斥性和负面影响。
(二)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 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 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 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 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 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 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 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 性的教育和改造。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
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 罪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法 制教育、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 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社区矫正罪犯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定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对特殊人群管 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 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联合制 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文共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对未成年社区服刑罪犯的矫正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治,《办法》做 了详细规定。为便于其改过自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其身份 和矫正档案保密,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等。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33) 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 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 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三)调查评估的工作内容
审前评估调查以被告人(或罪犯)为中心,力求客观地反映 被告人的全部面貌。 一是走访人员全面。被告人、被告人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 家属,社区组织和居民、被告人户籍地派出所等。 二是调查内容全面。被告人的情况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 庭情况、婚姻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 表现、有无劣迹前科,以及对法院处理的意见和想法等。 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社会关系、工作 经历、人际交往情况。 被告人的区情况:思想品德、社区生活等方面的表现、现 实表现的综合评价、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大小、对其 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看法、适用非监禁刑后的矫正措施。 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听取被害人对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陈 述,了解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等。
(二)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1.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 的被告人,在量刑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 实践效果良好。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作 为判决缓刑和裁定假释的重要因素或条件,为确立调查评估 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 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生产生活产 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 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3.《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 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 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 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 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监督管理措施; 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 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 等提供帮助; 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 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办法》出台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有关社区矫治的法 律规范,只有“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 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还 有一些地方制订的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办法》的出台,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相关内容 的具体细化,也与近几年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脉 相承。 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累计接收 社区矫正罪犯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罪犯48.2万人, 现有社区矫正罪犯40万人,社区矫正罪犯的重新犯罪 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五、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
(一)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
1.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 重要环节。规范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工作,密切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 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 性工作。 2.《办法》要求,在工作中,各地要注重通过网络实 现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 社区矫正罪犯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 规范的社区矫正交付、接收和宣告程序,体现刑罚执行 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矫正罪犯脱 管、漏管。
(三)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五个环节)
一是社区矫正衔接。主要是接收矫正罪犯,移交、接收有关 法律文书; 二是社区矫正执行。主要有谈话教育、建立矫正档案、制定 矫正方案、签订监督人或志愿者协议书、组织开展公益劳动、 集中学习等; 三是社区矫正监管。主要有矫正罪犯定时、定期报告遵纪守 法、接受监管、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活动的情况。 四是社区矫正奖惩。主要是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月进行考 核并填写相关材料、季度考评表、对矫正罪犯按现实表现进 行奖惩; 五是社区矫正解除。主要有对刑期、考验期满没有重新犯罪 的矫正罪犯,履行审批手续,宣告期满解除矫正;对重新犯 罪、有余罪漏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违反监督管理规 定的矫正罪犯,按程序提出收监执行等。
三、矫正罪犯矫治期间的行为约束
(一)社区矫正罪犯行为规范
《办法》对社区矫正罪犯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如, 社区矫正罪犯要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报到,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等。 按犯罪类型区分矫正行为规范:(11-16) 1.社区矫正罪犯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 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 者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未经批准不得离 开或变更所居住的市、县(旗); 3.保外就医的,每个月向当地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 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等。
(三)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
(2)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 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 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 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 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范行为的后果
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将面临可 能被撤销缓刑和假释的后果:△严重违反法院禁止令;△未 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监督管理规 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改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 告等行为。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一旦发现不符合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将会被重新收监。 此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 (旗),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受到治安处罚仍 不改正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保外就医期间不按 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 未满等,也将面临被重新收监的后果。
四、审前调查及评估
(一)委托调查评估及评估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 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 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对象,是指巴东籍或常住地为巴东的,拟判决 或裁定为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 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 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假 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区服刑,可能对社会产生一定 危害,或在判决、裁定时容易引起争议的罪犯。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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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提示
一、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二、日常管理的任务和工作程序 三、社区服刑罪犯的行为约束 四、审前调查评估 五、社区矫正罪犯的交付、接收 六、社区矫正小组 七、监管、处罚措施 八、关于禁止令 九、教育矫正和解除矫正 十、矫正工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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