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5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第35条
篇一:合同法第35条解析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析】本条是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约定签订确认书的情况。
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都是旨在解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
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问题;二是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签字与盖章地点不同,何处为合同签订地。本条规定有效地统一了裁判尺度,规范了司法活动。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仅凭本条法律还不能解决所有相关问题,需要从审判实践的角度,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完善。实务中,合同签订地条款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订立的,实际签约地与合同签订地条款的记载基本是一致的,目的在于把合同签订地固定化。本条解释针对第一个问题,规定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准,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条款,该条款就应当对其有约束力。这样规定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否则,合同签订地条款就会成为无用条款,违背了当事人缔约的本意。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进行异地签约,一方先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再将合同书或者确认书寄给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最终完成签约过程。在此过程中,一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并未达成合意,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既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也符合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1986年4月11日,最高
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该批复与本条解释的规定精神完全一致。
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亦即当事人经过对合同内容协商后,最终意思表示一致的地点。该地点应确定为合同签订地。对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在以电报、信件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在大陆法系承诺生效采用送达主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收件人所在地;在英美法系承诺生效采用发信主义,因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发信人所在地。在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
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完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有特别约定的,应以办理完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譬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经过公证,那么公证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亦即合同签订地。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问题,应以转让合同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所在地为合同的签订地;异地签订合同的,则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正确认定合同签订地,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贯彻方便诉讼和方便审理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合同签订地对案件管辖更具有影响力。根据该法第241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以看出,正确认定涉外合同的签订地,不仅可以方便我国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还能有效地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树立我国的法治权威。
第二,合同签订地是选择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纠纷在中国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地即可作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从而适用中国法律。即使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地区法律,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明,或者该国法律或者地区法律对此未作规定的,均可直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处理纠纷。
以订立合同签订地条款、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等方式
认定合同签订地,均以书面合同为前提,因此,本条解释仅适用于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虽然也存在合同签订地,但不涉及签字盖章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书面合同形式分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所采用的两种,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使签订的合同规范化,有据可查,有助于防止争议和纠纷的解决。因此,我国许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多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譬如,《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合同,《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等合同,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他法律如《担保法》第1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伙企业法》第3条、《商业银行法第》第37条、《劳动法》第19条也规定订立具体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此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8条也规定订立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这些合同的成立都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合同生效的地点应按照本条解释规定的方法来认定。
在合同上订立合同签订地条款、签字、盖章或者既签字又盖章,均不影响对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关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地还是异地签字或者盖章,异地签字或者盖章的先后顺序。本条解释的目的是认定合同在异地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