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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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福建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定》、《将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依法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程序、会议程序和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主席团工作水平的提升,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主席团会议应贯彻乡镇党委的要求,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应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会议议题要紧贴全镇的中心任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与决定。
第四条主席团会议由人大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由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其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外,均应出席会议;
根据需要,主席团会议可邀请镇政府负责人和镇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会议也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主席团召开会议,应在三天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人员,并通知政府或有关部门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六条主席团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团会议召集人确定,主席团成员会前临时提出议题,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的议题若涉及政府工作,在会议召开前,人大主席应与政府主要负责人充分商议。
第七条主席团会议的发言和表决:
(一)主席团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二)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三)主席团会议集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讨论决定问题时,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主席团会议应由专人作会议记录,或编印会议纪要;主席团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人大主席负责交政府办理,并将督办情况在下次主席团会议上反馈;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主席团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职责:
(一)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会议日程;
2、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3、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4、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5、依法提出和确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6、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7、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8、发布公告;
9、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2、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3、听取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4、受理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在会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
5、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辞职请求;
6、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事项的准备工作;
7、其他筹备工作。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1、听取和初审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届政府有关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决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2、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财政预算非重大调整的建议,有重大调整时,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3、审议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决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定;
4、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汇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5、听取镇人大主席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等工作的情况汇报;
6、需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等;
7、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活动计划和监督工作方案等;
8、司法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提出的报告;
9、其他体现集体议事、集体行使职权原则的事项。
第十条本规则自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