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6.03【实施日期】2009.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局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委: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2009年6月3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市委市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寓于绿化和市容管理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违反必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局党组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沪绿容[2011]282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沪绿容〔2011〕282号)各区(县)绿化市容、林业、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决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领导职责分工经调整安排如下:一、马云安主持局行政工作。
负责财务、外事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财务处。
二、陆月星主持局党组工作。
负责干部人事、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协助马云安同志负责行政工作。
分管处室:组织人事处、环卫管理处。
协管处室:财务管理处。
主要联系单位:废管处、质监中心。
三、崔丽萍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科技信息、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研究室。
主要联系单位:信息中心、行政事务受理中心、环境学校。
四、夏颖彪负责规划管理、项目建设推进实施、工程安全、统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规划发展处、行政许可处。
主要联系单位: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
五、蔡友铭负责林业、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林业处(市护林防火办)、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主要联系单位:林业总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六、鲁建平负责市容管理、灯光景观、广告管理、社会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分管处室:市容管理处、景观管理处、社会宣传处。
主要联系单位: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宣教中心。
七、恽奇伟负责城管执法、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处。
主要联系单位: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沪绿容 (2017) 190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7) 190号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近期,本市反映居住区树木遭过度修剪、毁绿、占绿等情况的投诉呈上升态势。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社会,现对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对区域内居住区绿化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摸,利用区网格平台等,加大对市民投诉集中、综合改造项目、老旧居住区的巡查力度,主动发现违规修剪、毁绿占绿等行为。
对市民投诉及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绿化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对城管执法部门已在查处的违法案件,绿化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二、严格实施居住区绿化改造居住区绿化调整应严格遵守《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绿化调整改造方案必须经过公示、征询,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涉及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以及对绿地调整改造减少绿地的,应按程序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居住区综合改造项目实施中,在确保房屋、道路、管道等设施得到改造完善的同时,同步提升居住区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
鼓励居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空间和立面,发展住宅小区立体绿化。
三、着力提高居住区绿化养护水平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主动对接房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中“养护导则”设定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实施。
倡导聘用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包括修剪、移植、施肥、病虫害防治等。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浦东新区外环绿带绿道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浦东新区外环绿带绿道
建设方案的审核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浦东新区外环绿带绿道建设方
案的审核意见
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关于浦东新区外环绿带绿道建设等项目方案审核的请示》(浦绿容〔2023〕95号)收悉。
根据《上海市“十四五”口袋公园、绿道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沪绿容〔2023〕90号)有关补齐方案审核程序的要求,经审核,浦东新区2022年已实施的外环绿道高东段(洲海路-高东生态园)、外环绿道金海湿地公园段及外环绿道三林段(小黄浦-三鲁路),合计约4.4公里(以实际测量为准),项目选线与《外环绿带及沿线地区慢行空间贯通专项规划》基本一致,拟纳入市级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附件:专家评审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6月23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沪绿容〔2022〕98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公园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实施本市“十四五”期间重点绿化建设项目,提高建设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市公园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实施本市“十四五”期间重点绿化建设项目,提高建设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项目建设补助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二、资金来源重点绿化建设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来源于市级建设财力。
三、职责分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计划管理、核定设计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项目验收、审核拨款申请;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绿建中心)负责项目日常管理、设计方案初审、月报汇总、项目巡查、拨款申请汇总;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报送设计方案、投资审核材料、工作月报和拨款申请。
四、补助内容和标准补助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绿化用地范围内的水体、配套地面停车场(不包括地下车库)、配套服务建筑(单体占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等。
地下车库、单体占地规模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和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地、水体,原则上不纳入补助内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沪绿容〔2021〕406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市水管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建立规范、高效的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好在重大活动、水生植物爆发性生长以及漂浮废弃物聚集等情况下的保洁保障和快速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依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域保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水生植物爆发性生长以及漂浮废弃物聚集等情况下的保洁保障和快速处理工作”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域保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等级和具体范围》,以及CJJ/T174-2013《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职责范围内的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对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沪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本市相关规定的不良失信信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沪绿容[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3〕73号)各直属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3月15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人才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科技兴业”、“人才强业”战略,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和选拔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系统性,提升人才队伍层次,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局系统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为推动行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二条管理原则人才储备工作的开展,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三)储用结合、动态管理、畅通出口。
第三条适用范围对象人才储备的重点范围为局直属事业单位近三年急缺的各类管理岗位、专技(含科研)岗位的工作人员。
人才储备的主要对象为国家“211”工程大学毕业生、本市重点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管理职责组织人事处是局人才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储备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综合管理。
主要包括:汇总年度储备人才招聘计划,牵头组织储备人才的招聘、培训,开展储备期考核。
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上报储备人才的数量及岗位要求,负责储备人才的工作安排和带教管理,与储备人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事业单位员工开展人事管理。
第五条储备人才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包括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2.0.2 骨干枝是指构成树冠骨架的永久性大枝,包括中心干、主枝、侧枝等。
2.0.3 剥芽是指抹去影响树木生长及整形不需要的未木质化的芽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2024年行道树冬春季综合养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2024年行道树冬春季综合养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沪绿容 (2023) 434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2024年行道树冬春季综合养护工作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2〕24号)和上海城市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行道树综合养护工作,持续提高行道树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和道路景观品质,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把握园林绿化行业养护精细化管理主线,通过行道树冬春季综合养护工作,优化行道树长势、降低安全风险、处理好树线、树牌、树灯以及树与居民的关系、防控病虫害发生、抑制果毛飞絮,为市民提供更安全、更有序、更美丽的城市道路景观。
二、主要任务行道树冬春季综合养护工作任务包括冬季修剪、病虫害防治、附属设施整治、施肥、树洞修补、悬铃木果毛防控等内容。
(一)冬季修剪各区应根据行道树树冠培育要求和道路空间环境,认真研判作业重点及难点,明确修剪技术措施,形成本区域行道树冬季修剪技术方案。
行道树修剪应保持冠形完整、骨架优美,不得无故缩冠重修。
按照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道路运输局《关于妥善处置行道树与道路公共设施关系的工作要求》(沪绿容〔2023〕370号)相关内容,处理好树木与道路设施、周边环境间矛盾,重点处理好树线、树牌、树灯以及树与居民之间的矛盾。
结合冬季修剪方案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及时修除大型枯枝、烂头、下垂枝等,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病虫害防治针对常见行道树病虫害的越冬特点,冬季防治方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破坏病虫害越冬场所,营造不利于病虫害越冬的环境条件;二是破坏病害虫越冬路径,切断害虫上下树越冬的通路;三是人工消灭越冬病源和虫源,降低越冬病虫害的种群密度。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沪绿容[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16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局相关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二○一○年五月六日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接收、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公开、告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理机构)行政审批部门设立统一受理机构,承担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文书送达等工作,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本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办理期限)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一)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5个工作日;(二)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对林木迁移的许可,对临时使用林地的许可,为10个工作日;(三)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对公园停闭的许可,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对市立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为15个工作日;(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对临时张贴、张挂(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审批,为17个工作日;(五)其他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绿容 (2024) 38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为提升本市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行业管理能级,促进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展示市容保障服务队伍良好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市容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财发〔2021〕3号)《城市容貌规范》(DB31/T 1075-2017)等,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公开择优、诚实信用、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市容保障服务管理工作向高质量的行业治理、高水平的队伍素养、高效能的服务机制发展,提升社会形象,维护市容环境,建设“整洁、干净、温馨、安全、美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责任分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行业指导部门,负责明确市容保障服务内容和要求,对各区市容保障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开展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与服务、培训与教育、协调与沟通等,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提升市容保障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范围内政府购买市容保障服务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绿容[2011]13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11.05.11【实施日期】2011.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第一批)(沪绿容〔2011〕137号)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公告如下:一、继续有效(25件)1、《关于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沪绿委字第02号)2、《关于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沪农〔1994〕100号)3、《上海市农林局关于执行<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林〔1998〕40号)4、《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林〔2001〕83号)5、《关于加强上海市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沪农林〔2001〕353号)6、《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131号)7、《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201号)8、《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沪绿容〔2010〕80号)9、《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0〕98号)10、《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鉴定标准和程序(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0〕102号)1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容环〔2006〕28号)12、《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花白玉兰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花白玉兰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沪绿容 (2024) 264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花白玉兰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白玉兰是上海市花,承载着城市标识、市民情感等多重功能,象征着开路先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进一步提高白玉兰显示度,加强白玉兰推广应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花白玉兰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实施。
附件:1.上海市花白玉兰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2.白玉兰栽植和养护技术要求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4年7月4日附件1上海市花白玉兰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白玉兰是上海市花,承载着城市标识、市民情感等多重功能,象征着开路先锋、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广泛应用于城市风貌建设、文化艺术评奖、对外友好交往等各个领域,是上海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公共文化资源。
目前,本市白玉兰仍存在总量不够多、长势不够好、市民感受度不够高等问题,为加强白玉兰推广应用,特制定白玉兰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原则(一)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在白玉兰推广应用过程中,应根据绿地设计方案和现场条件,选择地形高的区域及靠近路口的位置栽植白玉兰,并做好土壤改良,做到适地适树,确保能成活、长得好。
(二)控制成本、经济节约在绿地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不能简单追求“规格”和“数量”,应选择小规格的白玉兰苗木,并控制栽植密度,给树木留好较为充足的生长空间。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白玉兰推广应用工作,特别是在白玉兰文化打造、宣传导赏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沪绿容[2010]215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0〕215号)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二○一○年七月六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局管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同时也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局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局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局也可对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对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结合起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工作安排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周期。
干部任期超过三年的,至少安排一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干部办理调任等离职事项时,必须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时限为干部整个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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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决算目录第一部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一)参与制订本市绿化和市容行业信息化规划、计划、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推进。
(二)具体承担本市绿化和市容行业信息化建设,负责网络系统建设和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具体负责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维护,指导行业相关网站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市局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局网站编辑部日常信息采编等。
(四)承担本市绿化和市容综合行业业务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和统计。
(五)具体负责本市绿化市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科普教育、环境保护等公共宣传和行业重大社会动员活动,协助进行行业志愿者队伍管理。
(六)承担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宣传教育专题片、行业电视新闻的策划、摄制工作,负责行业影像资料等收集和管理。
(七)具体负责行业新闻宣传的组织、策划和采编等,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新媒体的发布、维护。
(八)具体负责《上海绿化市容》杂志的编辑、发行工作。
(九)承担本市绿化和市容行业信息化和宣传教育的人才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设6个职能科室,包括:办公室(财务室)、应用科、网络科、信息科(《上海绿化市容》编辑部)、影视部、策划部。
第二部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决算表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收入总计为3,311.02万元、支出总计为3,311.02万元。
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399.34万元,主要原因: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增加。
二、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收入合计3,218.3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916.94万元,占90.64%;其他收入301.36万元,占9.36%。
三、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年支出合计3,209.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3.30万元,占32.51%;项目支出2166.08万元,占67.49%。
四、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916.94万元。
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81.23万元,增长6.62%。
主要原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五、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16.9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0.89%。
与2016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81.23万元,增长6.62%。
主要原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16.9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8.03万元,占4.7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9.15万元,占 1.69%;城乡社区支出2,695.35万元,占92.40%;住房保障支出34.41万元,占1.18%。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717.09元,支出决算为2,916.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36%。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待分配项目增加。
其中: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98.31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年初预算为98.31万元,支出决算为98.31万元,决算数和预算数持平。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39.32万元。
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年初预算为39.32万元,支出决算为39.32万元,决算数和预算数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0.40万元。
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费支出。
年初预算为0.40万元,支出决算为0.40万元,决算数和预算数持平。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49.15万元。
主要用于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年初预算为49.15万元,支出决算为49.15万元,决算数和预算数持平。
5、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款)城乡社区环境卫生(项)2,695.35万元。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绿化市容局域网络综合保障系统(运维)、绿化林业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运维)、绿化市容行业宣传推广工作管理、绿化市容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分析管理、上海市绿化市容科创、野生动植物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局展示中心建设等项目支出。
年初预算为2,495.50万元,支出决算为2,695.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01%。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待分配项目增加。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项)住房公积金(项)34.41万元。
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年初预算为34.41万元,支出决算为34.41万元,决算数和预算数持平。
六、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19.42万元,包括人员经费771.39万元,公用经费248.03万元。
基本支出中:1、工资福利支出736.99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234.43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4.4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
4、其他资本性支出13.5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七、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2.00万元,支出决算为19.91万元,完成预算的99.5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5.83万元,完成预算的98.9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 4.08万元,完成预算的68.00%。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减少支出。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度减少0.09万元,降低0.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9万元,降低2.16%。
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5.83万元,占79.5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08万元,占20.49%。
具体情况如下: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5.83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83万元。
主要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2017年,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4.08万元。
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4.08万(含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
主要用于兄弟单位和业务相关单位来学习交流以及业务交流等公务所需伙食费、因工作需要外出的误餐费等支出,公务接待批次104批次、830人次。
八、关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2017年度政府采购金额(以合同签订为准)为1,905.89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金额43.28万元、工程采购金额0万元、服务采购金额1,862.6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由市机管局统一实物保障的一般公务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