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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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什么是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实践情况如

何?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当前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的

问题有哪些?哪些地方可以完善?现在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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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理解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公诉部门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指引。作为基层检察院,以该指引为参照,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对于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理论进一步具体化,将

该模式的应用不仅限于公诉部门,要求审查逮捕阶段同样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着重把握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和关联性,以客观性证据为重点,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怀疑。

(一)区分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

根据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不同特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也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方面审查时间较短。审查逮捕期限仅为七天,另一方面审查逮捕重点在于定罪和社会危险性,而非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逮捕阶段着重要求通过现行的客观性证据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对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均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时间相对较为充裕,这也就为挖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观性证据提供了可能和现实可操作性,这就要求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对于公诉案件中客观性证据以指引为参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注重发掘可能存在的其他客观性证据。

(二)提高证据审查标准

《指引》所确定的审查模式核心在于排除案件中一切合理怀疑,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确定的排除合

理怀疑是一致的。在办案实践中,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契机,提高案件证据审查标准,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对于审查案件过程中产生一切怀疑均作详细说明,同时综合现有证据等对于案件事实加以检验、求证,力争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三)完善证据审查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传统审查模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在这一想法的基础上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或有罪证据为核心开始对证据进行审查,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也就是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转变审查模式,抛弃有罪推定的观念,从客观性证据出发,采用犯罪重建的方法,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之间的联系,进而对其定罪处罚。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实践情况

2012年年底开始,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贯彻学习新刑诉法的大背景下,参照省院《指引》的精神和内涵,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全面开展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模式,将客观性证据审查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始终,确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案件审查标准,对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一)审查批捕环节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

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审查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及其社会危险性,审查期限相对较短,客观性证据审查必然要抓住重点,主要是依据现有客观性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方面审查,对于案件已经取得的所有客观性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全部移送,审查过程中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确定现有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以唐某盗窃案为例,公安机关结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盗车间视频资料等证据认定,唐某盗窃价值3480元的铜线,提请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该案时,以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为重点,通过仔细研究视频监控中发现唐某窃得的9圈紫铜线,其中3个系未使用,其余6个均使用过,该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但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这样唐某窃得的铜线究竟是否使用过就成为了一个无法排除的怀疑,而鉴定机构确定铜线3480元的价值却是以新的铜线为参照物,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盗铜线的价值,最终侦查监督部门对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环节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查关注定罪、量刑,审查工作需要依靠侦查机关现有客观证据但是不能局限于此,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从《指引》

确定的基本原则出发,着重从客观性证据充分发掘和科学解释两方面出发作好审查起诉环节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准确定罪量刑。

第一、充分发掘客观性证据。根据《指引》,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中充分发掘原则,要求挖掘、发现证据,形成证据组合运用体系,这一点对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定罪量刑尤为重要。挖掘、发现证据就需要承办人有好奇、求真的欲望,从案件的边边角角发现问题,抓住问题,解决问题。例如陈金伟、陈志华抢夺案。公安机关以抢夺罪对两人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发现被害人的一句话,“我被对方推拉倒在地上包才被抢走……头上有肿块,膝盖有伤,左脚趾也受伤……”,然而翻遍整个案卷却未发现有被害人就诊以及伤势的证据材料,经向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了解发现,被害人当时确实受伤了并到医院治疗,公安机关也对被害人伤势拍了照片,但是该案承办人因为疏忽未对调取这些证据,最终在取得这些证据后依法将该起事实由抢夺罪变更为抢劫罪,并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对客观性证据进行科学解释。《指引》确定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并不等于迷信客观性证据,而是需要对客观性证据进行科学解释,准确把握客观性证据蕴含的案件信息,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等掺杂了主观判断和想法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合理怀疑的对象不局限于案件事实,也包括证据本身。以张某兄弟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为例。张某

兄弟俩因琐事纠纷持钢管对被害人白某头部、腿部进行殴打,白某离开现场后死亡。法医鉴定白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承认人审查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进行仔细研究,发现白某头部粉碎性骨折严重,且长时间出血,但是白某从四楼案发现场离开后倒在一楼,一个头部粉碎性骨折且大出血的人是否有能力行走这么多路,于是承办人对鉴定意见产生疑问,经承办人调查取证,最终由上级鉴定机构认定被害人致命伤为高坠伤,犯罪嫌疑人的殴打仅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后果,最终该案也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支持。

三、当前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例,着重强调对案件的分析论证应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以先客观性证据后其它证据的模式进行全案审查是今后审查模式改革的目标,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也积极进行着尝试,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基层院自身的先天不足以及理论基础、实践经验的不足,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研究,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过于重视言词证据,忽视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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