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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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尤其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层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干群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将对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方面展开全面的探讨。

一、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1]目前,以行政组织与人员法、行政行为与程序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为框架,规范经济、政治、文化、

社会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

(一)法治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够。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历史“人治”观念的影响,当前一些政府还存在凭经验、习惯办事,法治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够,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政府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思想认识上重人治,轻法治。如有的认为法律是管理的“工具”,加强法治就是加强管理,就是治“老百姓”;有的认为现在搞法治太难,缺乏基础条件,有畏难情绪。工作方法上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依法办事。有些政府干部处理矛盾和问题习惯于凭经验,不依法解决;有的政府干部在部门利益、地区利益或个人意志与依法办事发生矛盾时,不是依法决策,而是违法行事,乃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行政活动。

(二)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性障碍尚未彻底消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取得很大成就,但目前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关系仍未完全理顺,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2]一些部门职能权限不清、权责失衡,一些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定性不准,一些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权力和责任相对等是民

主政治条件下“宪政”的基本要求。权责不对等,或者权力大于应尽的职责,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小于它所承担的义务,则会妨碍其完成工作任务,导致组织目标无法实现。政府参与微观领域的企业生产,则造成依法行政的“越位”;将原本由政府承担的卫生、教育等工作坐视不管或者市场化,则导致依法行政的“失位”;政府部门权力互相交错,职责不清,就形成依法行政的“错位”。这三种现象都会导致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功能无法正确履行。

(三)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们的行政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甚至互相抵触、矛盾、冲突,使行政执法者无所适从;有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行政权,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对策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

工程。而这项任务工作的重心又在基层政府。全面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

(一)提高基层公职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如果基层领导不依法行政,再好的法律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再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再好的社会秩序也会被破坏。要提高基层领导的法律素质,首先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使基层领导干部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虽然我们不要求公务员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对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一定要熟悉。

(二)要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有限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关系到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成败,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加快改革步伐,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行政就是服务,管理就是为群众、为基层、为企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观念,不仅要行使管理权力,还要

落实为民服务的义务。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三)加快立法,健全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4]我们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抓紧健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则,制定编制法、行政程序法,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加快行政法制建设步伐的同时,还必须提高行政法制建设的质量即行政立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问题。立法是非常严肃、严谨的,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既要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又要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因而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之前,就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以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基层政府是上级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频繁,是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其是否依法行政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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