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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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的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本身不直接从事创投业务。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成熟期企业的不足。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备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使其在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健全,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政府纷纷拟定并且出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此背景下,研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显得极为必要。
二、各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
各国由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时间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导致了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相同和不同点可以找到属于他们各自的发展经验。
(一)融资担保模式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货币、质押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这种融资运作方式适用于信用体系已发展健全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参股支持模式
参股支持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建立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即为创业投资企业。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的管理,确保子基金的投向,但具体的投资决策由各子基金独立决定,母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只起到引导和监督管理的作用。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极大的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其他主要模式
在各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中,除了融资担保模式和参股支持模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不能归于这两类的模式。
(1)大财团模式。由于日本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时间较短,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不是很明显,发展至今仍需要大财团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正常运行。
(2)公司模式。在韩国的创业投资公司中通常可以分成这样两大类,一类是新技术金融支持公司;另一类是创业投资公司。我们通过对韩国创业投资性质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一个结论,就是韩国的创业投资具有很强烈的政府色彩。金融投资公司中所包含的新技术支持金融公司具有国家政策性,它所担负的重要任务是对那些拥有一定风险性的技术进行开发、促进新技术迈向产业化、针对技术引进和改造等项目提供各方面的援助和支持,担负起国家战略任务。
(3)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引导基金业务模式中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也是引导基金的一种重要的辅助业务模式,在我国的多个区域的引导基金中有所运用。所谓跟进投资(或称共同投资)是指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引导基金规定的政策范围区域选定投资项目后,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以引导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
三、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引导基金采用的基金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契约制两种,绝大多数为公司制。采用公司制时,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也可以将引导基金逐年投入到现有公司内,以现
有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监管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委员会通常由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出资人代表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项目投资及退出、监管处理等提出决策建议,对基金操作主体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对基金操作主体的工作进行监督,一般由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风险投资管理专家及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引导基金操作主体作为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受理、尽职调查、预评审、监管、投资退出等,操作主体可能是引导基金公司本身,也可能是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还有一些操作主体是政府部门;此外,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基金管委会往往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包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其中,阶段参股即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即由创业投资机构选定被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同等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风险补助即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四、完善我国创投引导基金模式的建议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除了对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际运作中给我们的启示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对策外,还行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所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从而更好的发挥创业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合理安排政府出资比例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由于缺少成功经验,安徽省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的时候多抱有尝试的心态,没有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以至引导基金的资金缺少持续性。此外,为了更多的吸引民间资本,在具体引导基金的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与其宗旨背离的现象,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变相成地方招商引资的工具。因此,政府在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过程中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出资比例,因为过高的比例扶持面比较小,而过低的比例又不能发挥其主导作用。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具体的出资比例应不高于50%,最好控制在20%-40%。另外,创业投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的资金还可以按照投资进度分步到位。
(二)创新基金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为公司型,同时还需要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来受托管理引导基金。但受国内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限制,相关基金管理团队的市场认知和专业能力相对较弱,而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往往选择的是本地的基金管理团队,在基金筛选和具体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方面经验不足,往往导致引导基金运作效果不能更好的达到预期。因此,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应当灵活。例如可以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合作伙伴管理等较专业的管理方式。
(三)优化利益分配
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基金在收益方面上与政府利益往往不一致,政府更注重资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其对创投产业发展的扶持,而社会参股资本则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利益共享,但风险不共担”的局面出现。因此,可以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还可以同时采用选择性的补充条款来补充。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