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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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相应等级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投标。
外地进宛监理企业在市建委备案后方可参加监理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一、监理服务标的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
二、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三、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①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③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需委托代理的,项目法人应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严禁招标单位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工程。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单位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通讯联络方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进行招标时,其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须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并填写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4个工作日);
(四)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把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组织必要的答疑和现场勘察、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并把相关答疑纪要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七)接受投标书;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地点;
(五)项目的工期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以及监理工作的范围;
(六)监理项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依据。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对企业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人员资格、数量的要求。
(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投标报价要求:按〔1992〕价费字479号文规定标准优惠±10%范围内报价,并明确报价范围;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限;
(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一般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业绩手册、拟派现场监理人员证明文件;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四)近年来获得的先进荣誉;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综合说明包括单位概况、资质等级、核准的监理业务范围、人员综合情况等;
2、监理大纲:应单独成册并密封,且不得有明显标记(不包括拟派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
3、拟派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其中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并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并提供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工程师在内的现场监理机构所有组成人员的监理业绩情况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4、监理费报价;
5、用于工程的检测仪器、相关办公设备一览表;
6、近年来单位业绩及奖罚情况;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性。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齐全、字迹清楚,装订成册,使用投标袋并密封,投标袋密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投标地点。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进行,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属于有效标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者;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四)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书内容以及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投标书内容字迹难于辨认;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监理费报价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1992〕价费字479号文)10%或未明确报价比率的(说明:500万以下的工程,以工程概算2.5%为基准,500万以上的工程,采用内插法计算);
(八)监理大纲未单独成册或有明显标记的;
(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社会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人选应在开标前一小时内,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二十八条开标的一般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二)公证人员检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证件或委托书;
(三)宣布招标文件要点、评标办法和纪律;
(四)投标单位申明对招标文件是否确认;
(五)公证人员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
(六)投标单位按投标书送达的时间的顺序唱标。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按照监理取费、监理大纲、现场监理机构、综合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企业综合
评定。
第三十条监理评标内容、标准及办法。
(一)监理评标主要评审内容由“1、投标报价;2、监理大纲;3、现场监理机构组成;4、检测仪器和有关办公设备;5、企业社会信誉和奖惩”组成。
1、投标报价:
基准分20分,各投标监理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79号文)计算的投标报价的加权平均值做为基准报价A,各投标企业投标报价B与基准报价A的差率P= B AA 。
当 P>0时,每高1%扣0.5分;当P<0时,每低1%加0.5分;不足1%按1%计,加减分最高不超过5分。
2、监理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2)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3)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手段;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
(5)承诺提供给业主的反映监理阶段性工作成果的文件。
评委结合招标文件要求,评价监理大纲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监理大纲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简单多数”原则进行认定;评委根据监理大纲深度及有关控制管理措施是否突出重点,切实可行,在规定的记分标准(20-25分)内打分。
监理大纲格式要求:
(1)必须使用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印制的监理大纲设计封面;
(2)使用纸张为A4纸,大标题使用2号宋体加粗字型,小标题使用3号宋体加粗字型,内容使用3号宋体字型;
(3)应在左侧用书钉装订,不得印制目录、页码;
(4)监理大纲内容不得修改、涂改;
(5)不能显示单位名称、总监姓名以及过去监理过的项目名称等。
3、现场监理机构组成
4、检测仪器和有关的办公设备
5、企业社会信誉和奖惩
说明:
(1)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所获荣誉和表扬以行业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自下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监理企业业绩一年内每次投标时均加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业绩一年内只能在一个项目的投标中有效。
投标单位须在开标现场出示本单位和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业绩荣誉原件或业绩手册,无业绩荣誉原件者不加分。
(2)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被通报批评自下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企业每次投标时均扣分,由招标办在开标现场确认。
(3)外地投标企业及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业绩不加分,不扣分。
6、评标计分须知
(1)评标计分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
(2)评委必须按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后,应签署自己的姓名;
(3)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又不修改者,评分结果无效:
1单项计分不按规定计分的;
2打分时存在明显偏差;
3计分表没有签名;
4其它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4)评标计分汇总方法:评委按规定的评分办法,对每一个投标企业进行打分,平均得分为最终得分。
评委为七人以上(含七人)时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为最终得分。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确定原则: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单位,其中,投标单位为3家时,应推荐1名中标候选单位;投标单位为3家以上,5家以下(含5家)时,应推荐1—2名
中标候选单位;投标单位为6家以上(含6家)时,应推荐1—3名中标候选单位,并明确排名顺序。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发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有关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凡应招标工程未招标或未在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私下进行监理的工程。
一经查实,对相关监理企业给予半年内不得在辖区内承揽业务的处罚。
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后,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合格的投标单位和项目总监工程师,原则上一律不得再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
投标单位已经资格备案合格后,原则上不允许退出投标,确要退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两日前书面通知招投标管理机构及招标人。
否则,限制三个月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宛建建[2003]57号文自行废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