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反思肖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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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9No.4

2012年4月

第9卷第4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Apr.2012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绝大部分的人都会接触网络、使用网络,通过网络接受或者传播信息。可以说,网络成了我们思想和行为的最有力的影响者之一。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快捷行、大容量以及开放性等特征,所以在现代的社会中,某个角落发生的事情只要受到关注,就会非常迅速的传播到各个角落里。关注的人越多,传播的就越快、越广,同时造成的影响也就越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里。

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现象,还没有形成一个得到大部分人认同的定义。目前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1]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中人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公开干扰网中网外秩序,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2]

第三种观点是,生奇志,徐斌,展成,王琳等学者认为“网络群体事件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发泄不满、制造舆论,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集群行为称为网络群体事件。”[3]

第四种观点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它可以是自发的、也可以是受组织的,可能是有序、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不健康甚至是非法的。”[4]

第五种观点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应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

“广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指在互联网络时代,由某个社会问题引起,以特定网民群体为主体,在理性或非理性状态下,基于某种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需求,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利用网络交互信息,有组织或无组织的,有序或无序的制造网络舆论,并随事态变化迅速形成网络舆论潮,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转变为现实中的暴力或非暴力集群行为的现象。”

“狭义上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指在互联网络时代,由某个社会问题引起,主要由网民群体发起,在理性或非理性状态下,基于某种正当或不正当利益需求,为达到一定目的,利用网络交互信息,有组织或无组织、有序或无序地制造网络舆论,随事态变化迅速形成网络舆论潮并转变为现实中的暴力或非暴力集群行为的现象。”[5]

从以上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因为作者身份的不同,社会角色的不同,给“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有很大的差异性。前面的三种观点,很显然是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定义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全部特征,是很片面的。第四种和第五种观点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且试图给“网络群体性事件”一个比较全面的解读,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却显得不够简练,精确。

目前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集中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防范和处理的范围内。对其形成的原因也有所探讨,但也只是很表面、很局限的研究。对产生这一现象的深层次的原因,还没有太多的思考。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一严重影响了社会并呈现出越来越广泛的发展趋势的现实的“社会问题”呢?这就不得不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称谓”展开讨论。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可以先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入手。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是“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事实上基本将“群体性事件”放在了社会的对立面。在这里我借用一位学者木然的观点来表达我对“群体性事件”看法。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虽然淡化了意识形态内容,强化了人民性的内容,却没有真实表达或表述‘群体性事件’的真

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反思

肖玉勇,丁

(湖北工业大学,湖北武汉430068)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对当今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

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入手展开论述,对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应该理性、全面的看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观点。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定义;原因;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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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群体性事件’的‘群体’具有贬义性。法国思想家勒庞在《乌合之众》对群体进行了心理学分析,认为群体中的个人不管是谁,只要他们变成了群体这一事实,就使他们形成了集体心理,受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的支配,这一规律通过如下特点表现出来:群体的冲动、易变和急躁。所有刺激因素对群体有支配作用,并且它的反映会不停地发生变化。群体不会深思熟虑。群体易受暗示和轻信。它把头脑中产生的幻觉当作现实,且这种幻觉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群体中有教养的人和无知的人没有什么区别。群体情绪的夸张和单纯。群体不允许怀疑和不确定,它们的感情总是走向极端。群体的偏执、专横和保守。群体面对强权卑躬屈膝。群体中的道德可以高尚也可以低下。由上可以看出,勒庞对群体的心理分析基本是贬义的,他的书名把群体称之为乌合之众很显然不是对群体的赞扬。”

他认为“群体性事件本身的说法是不严格的,不妥当的,与其称之为群体性事件,不如称之为维权事件。从权利角度来定义冲突案件,一方面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能确立解决这些案件的发展方向,即宪政。这样做既能维稳又能维权,维稳建立在维权的基础上,一举两得。”对于这一理解我是很赞同的。

在探讨的“群体性事件”含义之后,再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切入点和立足点就会发生很大的改变。现在看来,将所谓的“网络型群体事件”定性为“群体性事件”也是有失妥当的,那么目前对“网络型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也就值得商榷和重新审视了。

近几年发生了多次、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比如:“温州赴美考察团”事件、“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贫困县县委书记戴52万元名表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男子看守所‘喝水死亡’事件”、“湖北男子拍摄上访被送精神病院事件”、“荆州市公安县行政拘留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行长酒后猥亵暴打女子副县长袖手旁观当看客事件”等等。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找出某些共性:1.事件背后都与政府或政府人员行为有关;2.事件的发生都与媒体的关注有关;3.“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后,与事件相关的政府人员都受到调查或者处理;4.“网络群体性事件”爆发后,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改变了相关事件的处理结果;5.网民立场普遍呈现出一边倒的现象,而且基本上是与政府或者政府人员相对立的态度;6.事件的本身与关注的群体没有多大的直接利益关系。

讨论了以上这些事件的共性,在回过头来看前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就能发现所谓的“为了共同的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经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暴力事件”、“干扰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等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一个“小小”的“事件”引发的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的网民的高度关注呢?总的来看,不外乎有如下几点:

1.“不明真相”

“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从一件件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上升为全国性的公共危机事件,都源于政府剥夺了民众对真相的基本信息权利。”[6]事实上,官方对信息的垄断、篡改、封杀和掩盖已经到了下意识的程度。前面提到的每一次事件的起始阶段,官方就开始信息封杀、掩盖,紧接着暴力封杀,结果导致真实的信息不被广大的网民所了解,最后官方像挤牙膏似的将信息呈现,民众获得信息满足。经过一次又一次的轮回反复,官方对民间越来越不信任,民间对官方同样也越来越不信任。好比“城管”总是和“打人”连在一起,“官员”总是和“腐败”连在一起,“拆迁”总是和“暴力执法”连在一起,“群众”也总是和“不明真相”连在一起——

—一方面,官方指责群众“不明真相”,另一方面,官方又故意让群众“不明真相”。人具有天然好奇属性,你越是不想让我知道的东西我越想知道,因此,本来与自己没有切身利害的事件显得重要了,而官方对民众的不信任和下意识地对信息的垄断,自然而然导致了网络谣言的出现,进而导致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2.法外人情

虽然我的的法治建设进行了很多年,也努力的向依法治国迈进,然而“法外开恩”、“官官相护”的现象并不少见,“只要有‘关系’,什么事情都能摆平”在人们的观念里和现实的社会里也形成了一种常见模式。我国现实的权力结构模式是基本上是“以更高的权力制约权力”,公民对权利代表的监督得不到真正的体现,而且官员的任命、提拔都是上一级的官员负责,因此形成了当官的只用对上级负责而不用对人民负责,只要搞好上级关系,就能步步高升,官运享通。由于这种原因,当一个普通的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讨回公道”的渠道,其中有一部分人又不甘心,因此抱着“把事情闹大了就有人管”的心态,通过媒体或者网络的渠道发布信息,进而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这样的办法产生效果后,又进一步引起了示范效应,因此就有更多的人通过相似的方法来“讨回公道”。这在前面提到的“云南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男子看守所‘喝水死亡’事件”、“湖北男子拍摄上访被送精神病院事件”、“荆州市公安县行政拘留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行长酒后猥亵暴打女子,副县长袖手旁观当看客事件”等事件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这也是“网络群个体性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3.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频频发生的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滥用权力、暴力执法等丑陋现象,使得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极度恶化。就如前面提到的“城管打人”、“暴力拆迁”等一系列现象,使得部分民众对政府官员产生了一种对立的情绪,只要是与政府人员有关的事件,首先就先入为主的认为是政府官员的错,毫无理由的就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关注的不是自身的利益,甚至不关注事件的本身,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宣泄心中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4.维权意识的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网络的普及,也为民众快捷、方便的接收新的知识和思想提供了方便。在了解了西方社会的民主思想之后,人民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加上对西方民主的不完全了解和对这种不同于我国的民主的向往,使得部分人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所以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民主要求。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认为,蓬勃发展的公共领域是民主、平等、参与意识成长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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