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的基本问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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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矫治的基本问题
罪犯心理矫治是罪犯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为一个监管改造工作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本课程根据新任监狱人民警察培训的特点,介绍罪犯心理矫治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以对罪犯心理矫治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背景:监狱行刑狱罪犯矫正思想的演变
对犯罪人和犯罪心理的矫治是随自由刑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与行刑制度和罪犯矫正思想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连,是行刑与矫正理念的一种变革。

一、罪犯与罪犯心理
(一)罪犯
罪犯具有人性意义上的特征,这表现在罪犯具有人所共有的自然(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属性。

即使是通常所说的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在一般人身上也有可能发生,当然在影响犯罪行为产生时,这些偏差的某些方面或许多方面发展到极端,与错误的社会内容相结合,导致了人格的反社会性。

使罪犯与常人相区别的是罪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罚惩罚性(由此表明了“罪犯”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法律的规定性)。

作为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刑罚惩罚已成为现实,其人性意义和法律意义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也就显得更加的特殊和重要。

(二)罪犯心理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和行为现象的总和。

从心理内容来看,罪犯心理包括:
1、曾经支配其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即犯罪心理。

在这里指的是还存在于罪犯头脑中的与犯罪经历相联系的某些心理;
2、承受刑罚与接受改造的心理,即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
3、与社会常人所相似的心理。

如前所说,既有常态心理,也有偏差心理。

(三)罪犯心理的特征
1、质和量的特征
曾经支配罪犯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以及监狱环境中罪犯的服刑改造心理,构成了罪犯区别于其他社会公民的最基本的心理特征。

使罪犯心理具有质的规定性。

罪犯的再社会化,也就是罪犯心理的质的转化。

在行(服)刑改造活动中,罪犯心理或迟或早、或快或慢、或多或少发生着变
化,从而表现出罪犯心理的量的特征。

量变引起质变,只要将罪犯处身于具有矫治意义的活动中,就能促进罪犯由“顺化、同化、到内化”,走向再社会化。

2、一般特征、阶段性特征和不同罪犯类别的特征
罪犯心理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罪犯在个性特征上区别于常人。

罪犯心理的阶段性特征,分为服刑初期—心理不适应期的心理;服刑中期—心理适应期的心理;服刑后期—释放前不安期的心理,等等。

罪犯心理的类型特征。

主要分为物欲型罪犯、性欲型罪犯、情感型罪犯、信仰型罪犯和过失型罪犯的心理特征,等等。

3、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的特征
根据罪犯区别于常人的心理内容,我们重点分析罪犯的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的基本特征:
(1)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

在刑法学上,将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心理特征概括为故意或过失。

一般包括知和意两种心理要素。

直接故意犯罪的,还附随犯罪动机。

以刑法概念的故意犯罪为主要对象,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犯罪心理最主要的心理特征有: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因。

不仅具体回答“为什么犯罪”,还可以表明动机的构成因素──需要、目标和诱因等。

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性因素,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犯罪动机的产生,它的性质和强度是犯罪人主观特征及其恶性程度的充分反映,不仅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目的和方向,而且影响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和重新社会化的进程。

因而是心理矫治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概念。

价值观念。

与犯罪最为密切的是犯罪人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

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通常由三种基本因素有机地结合而成:带有评价意义的认知因素,伴随内心体验的情感因素和作为行为准备状态的意向因素。

对一个犯罪人,他的价值观念是整体的缺陷还是某一、二方面的缺陷,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精神疾病(变态心理)。

精神疾病(变态心理)与犯罪的关系应当从两方面来
分析。

其一,可称为犯罪心理特征的,叫做犯罪的变态心理或变态的犯罪心理(变态相对于常态而言,在法学和司法精神学中一般使用精神障碍这一概念)。

这种心理严格地讲或者从法律上讲,只存在于具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中。

其二,影响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形成和发展的有缺陷的个性心理或变态心理。

这种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因犯罪主体的差异有所不同。

具有犯罪倾向的个性。

犯罪人的个性在许多方面与常人有所差异,特别是个性倾向性的某些特征,例如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等。

“倾向”指的是一种可能,在一般情况下或从整体上说,个性与犯罪或再犯罪之间不是一种因果关系,而是表明这种个性倾向与犯罪或再犯罪之间在统计意义上有着较高的相关。

一些特殊的对象,主要是累惯犯、职业罪犯,在他们的个性中存在着严重的犯罪倾向,犯罪是他们个性中的犯罪倾向的结果。

(2)刑罚心理
罪犯违法犯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刑罚处罚,因而罪犯的刑罚心理也就与众不同:
其一,罪犯是刑罚的承受者,罪犯的刑罚心理也就是刑罚承受者即承受刑罚惩罚之主体的心理。

其二,罪犯刑罚心理是其“犯罪心理”和“改造心理”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媒介”或“交叉体”。

其三,罪犯刑罚心理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双重属性”并且在刑罚功能得以发挥的时候朝着积极方向转化。

(3)改造心理
改造心理是指服刑中的罪犯在接受或参与改造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心理。

从心理过程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什么改造,即改造动机;二是怎样认识、对待(评价)和接受(或参与)改造,即改造态度。

在改造活动的作用下,这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过程,是罪犯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否定,也是罪犯赖以成为守法公民的心理活动的基础。

罪犯改造心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罪犯是刑罚的承受者,罪犯的改造心理也就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接受
刑罚改造之主体的心理。

第二、罪犯的改造心理是以刑罚为中介,对犯罪的重新认识与否定以及守法观念及能力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罪犯的改造心理具有“被迫改造”和“自觉改造”的双重特征,在刑罚功能充分发挥的时候,逐步朝着自觉改造的方向发展。

二、罪犯心理矫治
从广义上说,所有行刑改造活动都具有改变罪犯心理,促进罪犯改造的作用。

而罪犯心理矫治指的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条件下,由矫治工作者运用心理学专业原理、技术和方法对罪犯实施心理影响,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发展,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一种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执行刑罚的条件下实施罪犯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强调当前环境事件的重要性。

区别于一般的心理矫治,罪犯心理矫治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刑罚这一环境事件。

我国监狱法规定,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罪犯在接收刑罚惩罚的同时成为改造与矫治的对象。

罪犯为何犯罪,刑罚怎样影响罪犯,罪犯如何认识刑罚,是矫治者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与此同时,罪犯心理矫治也受制于刑罚的条件及其影响,这种条件与影响就刑罚功能与目的来讲具有积极意义,即惩罚与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成功的矫治者应当分析罪犯心理、行为与刑罚这一环境事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调节、控制这些关系,积极地、能动地影响罪犯个体,产生希望得到的心理和行为的改变。

(二)罪犯心理矫治是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有机结合
罪犯犯罪与心理障碍有关;罪犯受到刑罚惩罚,在自由被剥夺状态下,也容易
产生心理障碍,因此对罪犯心理障碍的矫正与治疗是心理矫治的重要方面。

但心理矫治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方面的功能,即培养与发展罪犯的健康心理。

这是因为与一般人相同,罪犯心理是一个动态的连续体,心理障碍与心理健康是这一连续体的两个端点。

研究表明,就整体而言,罪犯心理偏离正常状态;对个体来说,大都是在有些时候或某些方面产生心理偏差。

曾经或可能走向极端,但在整体上或长时间处于心理障碍的罪犯并不多见。

转而言之,罪犯心理存在着正常或健康的一面,尤其是罪犯向往自由,希望被社会接纳。

因此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应当在帮助罪犯在远离障碍的同时走向健康。

(三)罪犯心理矫治是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综合运用罪犯心理矫治是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综合运用,它们各自以一个连续体中的相对区段作为自己的重心。

如下图所示:
常态的(对象)异常的
预防的(功能)治疗的
认知的(内容)情感的
全体的(范围)个别的
专业或准专业的(实施者)专业的
结构的(方法)非结构的
长期的(时间)定时的
主动的(实施)罪犯求询(治)的
心理矫治手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四)罪犯心理矫治是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技术与方法的运用
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工作,要求矫治者具备相关的专业理论与知识,能够正确地理解并能熟练地掌握与运用。

比如心理测验,如果认为简单地运用一个和数个心理量表,根据测验所获得的分数就可以对罪犯心理作出判断的话,那么不仅难以保证测验分数的准确性,也容易产生判断与解释的错误。

因为正确地使用心理测验,必须对心理测验(包括各个心理测验)的性质、作用,以及测试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并能正确地使用。

对测试分数的理解与解释也要建立在对被测试者的整体了解和对测试目的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

心理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相互之间既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基础,也有不同的专业特点与要求。

而对矫治者的基本要求来说,以下几点是共同的:
第一、要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和法律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以及心理矫治诸学科的基础知识;
第二、能够科学地认识与了解罪犯的心理和行为;
第三、掌握并能实际运用矫治罪犯心理的方法与策略。

此外,心理矫治专业性的要求还表现在矫治者必须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五)罪犯心理矫治是以罪犯再社会化为最终目标的一项系统活动
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与社会所倡导的文化相适应,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这是个体的社会化。

如果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吸收了不良文化的影响,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与社会要求相背离,则表明个体社会化失败。

对社会化的失败者重新社会化,即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即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再社会化。

如前所说,刑罚就其功能与目的来讲具有积极意义。

但由于刑罚是对罪犯自由的剥夺或限制,罪犯长期与社会相隔离,难以避免地会受到监狱生活中诸多“自然”或负面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选择的限制、罪犯间的“感染”等等,形成“监狱化”倾向,
即“或多或少地沾染上监狱的生活方式、习惯和一般文化”。

这就更表明了对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性,因为刑罚的目的绝非使罪犯成为一个“监狱人”,而是相反,在于使罪犯成为一个“社会人”,一个融入社会,能自我适应与自我发展的人。

社会化是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过程。

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施罪犯再社会化,要求行刑内容与方式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加强社会与罪犯的联系,引导罪犯积极地吸收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最大程度地减弱“监狱化”倾向的同时,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三、罪犯心理矫治的任务、原则与实施途径
罪犯心理矫治的主要任务:一是面向全体罪犯,通过普遍开展心理教育、心理辅导活动,使罪犯对心理矫治和心理健康有正确的认识,激发和强化自我矫正的积极性,改善和提高自身的心理素养。

二是对有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罪犯及时实施辅导教育和咨询、治疗,帮助罪犯对心理障碍有正确的认识,摆脱心理困扰,改变问题行为,促进心理健康。

罪犯心理矫治是一项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改造工作,做好这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正确执行刑罚,以罪犯再社会化为最终目标,结合监管改造的整体活动开展心理矫治;
2、在全面了解罪犯的基础上,根据罪犯心理特征与发展规律,根据罪犯的个别特征与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矫治;
3、心理教育、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有机结合,面向全体罪犯,将心理矫治贯穿监管改造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心理教育与辅导,同时关注出现心理障碍的罪犯,积极能动地实施心理咨询与治疗。

4、心理矫治者的主导作用与罪犯的积极参与有机结合,提高罪犯对心理矫治的认识,充分启发和调动罪犯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罪犯自我矫治、自我发展的思想观念与能力。

5、在罪犯心理矫治过程中,矫正者与被矫正者的关系是帮助者与受帮助者(或
求助者)的关系,因此还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和启发疏导等基本原则。

根据心理矫治的特征、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实施心理矫治有以下途径:
1、全面渗透在监管改造的全过程中。

在狱政管理、生产劳动和教育改造等各项活动中,从罪犯入监到罪犯出监,都应重视对罪犯的心理教育和辅导。

2、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开展心理教育与辅导;开设心理教育专题课程与讲座;组织教育辅导活动;实施心理和行为训练。

3、针对罪犯的问题心理和障碍心理实施咨询与治疗,如能在咨询及治疗的同时或前后辅以心理教育和辅导,则将明显地提高心理矫治的效果。

在罪犯出现心理危机或危机行为时及时予以干预。

4、创设有利于罪犯矫正与发展的内部环境。

一是心理环境,即建立矫治者与被矫治者之间以及被矫治者(罪犯与罪犯)之间的良好的人际关系,由此而形成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心理氛围;二是物理环境,即既有利于行为的规范管理,又富有人性意义的生活、劳动和教育环境。

5、建立有利于罪犯矫正与发展的外部环境,即通过监狱与社会、社区及罪犯家庭联系,形成既有利于罪犯狱内改造,又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矫治工作领导者的专业化建设,即所谓“专家治监”,二是管教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向教育改造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就是罪犯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这三个方面,尤其是后两个方面,可以共存于矫正工作者。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矫正工作者,他既是一个教育改造工作者,又是一个心理矫治工作者。

导和教育的职责。

在本课程中提出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几点共同要求,应是一个起点要求。

辅导和教育的专门人员,但最重要的是从事教育改造的工作人员应当兼任起心理辅为广泛,可以是专任的,也可以是兼任的。

在监狱和监区,可以有若干名从事心理准,取得从业资格方可应聘任职。

相对来说,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的专业适应面较在实际工作中,从事罪犯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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