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的基本问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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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矫治的基本问题

罪犯心理矫治是罪犯改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为一个监管改造工作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本课程根据新任监狱人民警察培训的特点,介绍罪犯心理矫治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以对罪犯心理矫治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背景:监狱行刑狱罪犯矫正思想的演变

对犯罪人和犯罪心理的矫治是随自由刑的出现而产生的,并与行刑制度和罪犯矫正思想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连,是行刑与矫正理念的一种变革。

一、罪犯与罪犯心理

(一)罪犯

罪犯具有人性意义上的特征,这表现在罪犯具有人所共有的自然(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属性。即使是通常所说的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在一般人身上也有可能发生,当然在影响犯罪行为产生时,这些偏差的某些方面或许多方面发展到极端,与错误的社会内容相结合,导致了人格的反社会性。

使罪犯与常人相区别的是罪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罚惩罚性(由此表明了“罪犯”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法律的规定性)。作为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刑罚惩罚已成为现实,其人性意义和法律意义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也就显得更加的特殊和重要。

(二)罪犯心理

罪犯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和行为现象的总和。

从心理内容来看,罪犯心理包括:

1、曾经支配其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即犯罪心理。在这里指的是还存在于罪犯头脑中的与犯罪经历相联系的某些心理;

2、承受刑罚与接受改造的心理,即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

3、与社会常人所相似的心理。如前所说,既有常态心理,也有偏差心理。

(三)罪犯心理的特征

1、质和量的特征

曾经支配罪犯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以及监狱环境中罪犯的服刑改造心理,构成了罪犯区别于其他社会公民的最基本的心理特征。使罪犯心理具有质的规定性。罪犯的再社会化,也就是罪犯心理的质的转化。

在行(服)刑改造活动中,罪犯心理或迟或早、或快或慢、或多或少发生着变

化,从而表现出罪犯心理的量的特征。量变引起质变,只要将罪犯处身于具有矫治意义的活动中,就能促进罪犯由“顺化、同化、到内化”,走向再社会化。

2、一般特征、阶段性特征和不同罪犯类别的特征

罪犯心理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罪犯在个性特征上区别于常人。

罪犯心理的阶段性特征,分为服刑初期—心理不适应期的心理;服刑中期—心理适应期的心理;服刑后期—释放前不安期的心理,等等。

罪犯心理的类型特征。主要分为物欲型罪犯、性欲型罪犯、情感型罪犯、信仰型罪犯和过失型罪犯的心理特征,等等。

3、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的特征

根据罪犯区别于常人的心理内容,我们重点分析罪犯的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的基本特征:

(1)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在刑法学上,将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心理特征概括为故意或过失。一般包括知和意两种心理要素。直接故意犯罪的,还附随犯罪动机。以刑法概念的故意犯罪为主要对象,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犯罪心理最主要的心理特征有:

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因。不仅具体回答“为什么犯罪”,还可以表明动机的构成因素──需要、目标和诱因等。

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性因素,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动机的产生,它的性质和强度是犯罪人主观特征及其恶性程度的充分反映,不仅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目的和方向,而且影响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和重新社会化的进程。因而是心理矫治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概念。

价值观念。与犯罪最为密切的是犯罪人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通常由三种基本因素有机地结合而成:带有评价意义的认知因素,伴随内心体验的情感因素和作为行为准备状态的意向因素。对一个犯罪人,他的价值观念是整体的缺陷还是某一、二方面的缺陷,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精神疾病(变态心理)。精神疾病(变态心理)与犯罪的关系应当从两方面来

分析。其一,可称为犯罪心理特征的,叫做犯罪的变态心理或变态的犯罪心理(变态相对于常态而言,在法学和司法精神学中一般使用精神障碍这一概念)。这种心理严格地讲或者从法律上讲,只存在于具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中。其二,影响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形成和发展的有缺陷的个性心理或变态心理。这种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因犯罪主体的差异有所不同。

具有犯罪倾向的个性。犯罪人的个性在许多方面与常人有所差异,特别是个性倾向性的某些特征,例如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等。“倾向”指的是一种可能,在一般情况下或从整体上说,个性与犯罪或再犯罪之间不是一种因果关系,而是表明这种个性倾向与犯罪或再犯罪之间在统计意义上有着较高的相关。一些特殊的对象,主要是累惯犯、职业罪犯,在他们的个性中存在着严重的犯罪倾向,犯罪是他们个性中的犯罪倾向的结果。

(2)刑罚心理

罪犯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刑罚处罚,因而罪犯的刑罚心理也就与众不同:

其一,罪犯是刑罚的承受者,罪犯的刑罚心理也就是刑罚承受者即承受刑罚惩罚之主体的心理。

其二,罪犯刑罚心理是其“犯罪心理”和“改造心理”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媒介”或“交叉体”。

其三,罪犯刑罚心理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双重属性”并且在刑罚功能得以发挥的时候朝着积极方向转化。

(3)改造心理

改造心理是指服刑中的罪犯在接受或参与改造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心理。从心理过程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什么改造,即改造动机;二是怎样认识、对待(评价)和接受(或参与)改造,即改造态度。在改造活动的作用下,这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过程,是罪犯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否定,也是罪犯赖以成为守法公民的心理活动的基础。罪犯改造心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罪犯是刑罚的承受者,罪犯的改造心理也就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接受

刑罚改造之主体的心理。

第二、罪犯的改造心理是以刑罚为中介,对犯罪的重新认识与否定以及守法观念及能力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罪犯的改造心理具有“被迫改造”和“自觉改造”的双重特征,在刑罚功能充分发挥的时候,逐步朝着自觉改造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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