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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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门后现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与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着很大的区别。我们要研究经济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第一,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劣
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市场经济激发出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实践也证明,之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根本原因就是要促进自由竞争,而促进自由竞争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举措。
第二,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由于市场主体在许多方的千差万别,这些千差万别的市场主体被治愈形式平等的统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是必须地,只有反垄断才能促进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中发展。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非垄断者都是私人力量,势单力薄,无济于事,因此,反垄断也必须有国家介入,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这样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场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唯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极大化,又是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是藏滋生所能完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反不正当竞争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第三,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市场经济中,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力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追逐利益,外向扩张,不断发展,市场无疆,
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总
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必然具有茫然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化,
信息就越具有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就越大。但由于私人散居社会各
隅,信息受限,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
有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尤其是
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的影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以反对和克服。而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既有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在当代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试图通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来实现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等目标。但各类经济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因为它是人们曾经寄予了厚望的市场机制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也是传统的法律制度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开始思考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等问题,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做出取舍,而这种取舍,则带了从思想到行动,从政策到法律,从经济到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从历史到现实等多个层面的周期变易,成为人类必须时时面对的重大现实难题。
市场失灵,无论是孕育经济领域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还是缘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其带来的问题是全方位的。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带来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造成总量失衡,因此就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主体则是广义的政府,政府由于诸多原因,在调控方面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只有依法调控,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这些问题。而要依法调控,就必须有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控法老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存着的宏观调控关系。上述有市场失灵引发的法律上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大体上表示如下: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此外,市场失灵不仅需要从宏观的层面上解决,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从而产生了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一般来说,市场势力会导致竞争失效,因而需要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能够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而实现对整个市场结构的规制。通过综合性的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对整个市场结构的规制。通常,市场规制是由政府作出的,同上述的宏观调控一样,在市场规制领域,也同样存在政府失灵问题,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也是要求政府依法进行规制,以相关法律为圭臬,为此,就需要有相关的市场规制法。上述由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法律上的问题及其相互间的关联,大体可以表示如下: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可见,市场失灵分别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以往的法律制度所不能有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的。因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很有必要的;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新型的社会关系,需要由新兴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去调整;市场失灵带来的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正是考虑到上述方面的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市场失灵是研究经济法问题的一个重要入口,它使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必要,并由此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得以产生和发展。
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两类关系,及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必须依法进行调整,而这些关系又恰恰是传统的部门法所不能有效调整的。于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变成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范围来看,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