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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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林局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水平,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凡是林业局规划内进行基本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
第四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第五条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
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四章统一合同管理及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林业局对外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林业局基建科代表林业局统一办理合同的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对外签订基建施工及设计合同。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由基建部门测算,经林业局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确定工程造价,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基建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基建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