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文本(国有、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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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文本

(国有、集体)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经营性质:

职工人数:

企业地址:

上级单位: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企业工会主席(委托人):企业协商代表人数:职工协商代表人数: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XXX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北京XXX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三条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动员和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第五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企业用工、劳动关系确定

第六条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招收录用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工会依法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企业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解除合同应事先通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本企业职工一次人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应与转岗职工办理转岗手续,并代表集体输出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务输出协议,确保转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企业或联营单位等因生产、经营情况需要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本企业转岗职工上岗就业。

第十五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企业遵循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并根据各工种、岗位的劳动条件,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以及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报酬,以岗定薪,薪随岗变,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薪金制度。工资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企业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以“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职工的收入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增减。

第十八条企业执行北京市政府颁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对经企业认定为待岗的职工,企业应实施生活保障,保证支付的每月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并随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企业应当支

付病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条企业每月日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者进行罚款,扣罚后剩余部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据《劳动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应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加班工资基数:按劳动者当月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第二十四条企业特殊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对在此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分别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企业和职工双方工作、休息不受影响。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有关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工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具体休假办法执行企业有关规定。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七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为基数,按时足额为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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