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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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合作协议书

甲方: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中贤二经济合作社

乙方:海南汇贤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

海口市人民政府早在1992年11月26日便已批准同意甲方申请17.75亩企业留用地,甲方因筹集开发资金困难至今没有开发该地,现为了经济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让村民从发展中尽快获利。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结合甲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乡中贤二经济合作社约17.75亩土地使用权与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合作投资开发汇贤佳园项目(暂定),现就具体合作方式及开发所产生的效益分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将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乡中贤二经济合作社约 17.75 亩(土地使用权证号: J0044 ;具体位置以四至图为准)的土地交由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建设开发汇贤佳园项目,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按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乙方或乙方关联的公司是上述所有土地开发权的唯一享有者,对上述所有土地的开发和管理运营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目前合作项目用地需要整理清场,为保障双方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当甲方取得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后,甲方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场地清理(具体为青苗赔偿、建筑物搬迁等),乙方支付清场费,使之具备可以进场施工建设的条件,同时甲方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土地使用证补办完成后二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给甲方,作为合作项目的定金。

第二条效益分配

双方本次合作采取实物分配的模式,具体方式为:

1、在项目竣工后建成的房产中,甲、乙双方分配的房产按2:8比例分成,其中甲方占2 成,即甲方可分配获得不超过4533.288平方米的房产,其中,商铺平方米,住宅平方米,剩余的商铺和住宅房产均归乙

方所有,若因容积率提高,增加修建的房产归乙方所有。

2、上述分配的房产均为毛坯房。双方分配房产时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各项税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双方自行负担。

第三条土地费用

上述所有土地现状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该片区控制性规划,上述项目用地的容积率现为 2.0 ,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办理变更为国有出让住宅和商服用地的费用需补交的40﹪出让金及土地登记等费用,由乙方代甲方垫付,甲方同意在合作项目竣工之前还清乙方垫付的出让金等费用。甲方若不能按时还清,愿将应分得的房产按每平方米人民币元的价格相应抵偿乙方垫付的出让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协助乙方人员清理场地,解决场地遗留问题,并在该用地边界上筑起1.8米高的围墙。

2、负责办理土地权属及使用性质调整报批,项目施工建设报批报建、竣工验收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与办理手续相关的证明材料,使本协议书第一条全部土地变更为项目开发所需要的用地条件(土地来源为国有出让,用地性质为住宅或商服用地,容积率不低于 2.0 等)。

3、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程序和债权债务纠纷,也未设定任何抵押。保证乙方开发权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与其他开发商签订任何合作合同及协议。

4、在项目竣工后,负责根据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协助配合乙方办理房产分配过户时的全部手续。

5、在国家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合作项目积极争取各项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6、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整个项目开发运作管理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人员招聘、开工及竣工时间等,由乙方根据开发进展确定落实。

2、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上述所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和土

地产权分割过户等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垫付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费用。

3、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负责代甲方垫付补办出让手续应补交的40﹪地价款。

4、负责投入资金完成合作项目的全部施工建设。

5、可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应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条款,造成项目无法如期施工建设或不能实现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2、若上述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纠纷问题,甲方应负责全面处理协调,不得影响项目开发。

第六条附则

1、在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用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双方所出具之有关项目的所有批文、报告均作为本协议书附件,并视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中贤二队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海南汇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及地点:二○○九年月日于海南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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